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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及卫生托管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12 16:16:41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农贸市场的硬件设施、提升市场环境面貌和管理水平,加强和规范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及日常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在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主要用于支持城区农贸市场基础设施的升级改造、环境卫生管理、上级专项资金配套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等。

第三条  本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原则,坚持注重实效、专款专用。

二、支持对象、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本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城区、开发区、新区范围内新设立或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不含赣江新区所属区域);列入全省县乡农贸市场建设改造计划的项目。

第五条  对列入全省县乡农贸市场建设改造计划的项目,市本级按市政府的相关要求予以配套支持。

第六条  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支持城区农贸市场建设改造

1、建设改造的农贸市场必须符合南昌市商业网点规划和城市整体规划。对拆除重建的农贸市场,在土地出让时,应当把拆一还一的原则作为规划前置条件,开发企业配建新农贸市场,交由属地政府管理。

2、申请建设改造财政奖补资金的农贸市场应具备基本软硬件条件(详见附件1)。

3、支持标准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新设立或整体改造的农贸市场项目,必须按照不低于800/平方米的标准(含设计费和监理费)进行改造。市财政按400/平方米进行补助,其余部分由区财政和业主共同承担(其中:区财政按不低于320/平方米予以配套补助,业主自筹资金不低于80/平方米)。

2)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部分改造的农贸市场项目,改造标准在800/平方米以下的,由市、区、业主按5:4:1的比例共同分摊,即市财政承担50%,区财政承担40%,业主单位承担10%

3)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一般性局部设施改造和市场内部环境整治的农贸市场项目(经区财政部门审定投资不超过10万元),根据实际费用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即市、区财政各承担50%

4)经批准同意新设立或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项目,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改造、统一验收的要求,由各城区商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项目开工后,由市、区两级财政将各自承担部分的50%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作为项目启动资金(其中:改造标准在800/平方米以下的项目,按区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预算数,市、区两级财政将各自承担部分的50%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剩余50%的财政补助资金待项目改造经城区验收合格后,再予拨付(其中:改造标准在800/平方米以下的项目,改造验收合格,按区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决算数,经清算后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一般性局部设施改造和市场内部环境整治的农贸市场项目(经城区财政部门审定投资不超过10万元)的拨付方式参照改造标准在800/平方米以下的项目执行。

(二)支持城区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管理

1、环境卫生托管经费

市财政局按各城区已实行委托管理的农贸市场数量,以2016年各城区卫生托管经费为基数进行补助(申办程序详见附件2)。

2、市级监督员工作经费

按照洪府厅抄字[2015]427号文件精神,每年安排5名农贸市场市级监督员经费(每人每月1525.75元)。

第七条  项目验收

1、城区农贸市场建设改造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南昌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建设,项目完工后,由城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牵头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及时上报市商务局(须正式行文,文中对农贸市场产权性质、建设概况、投资额作出说明;验收评分表须验收人署名)。市商务局对各城区验收的结果进行汇总,并将剩余奖补资金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市商务局根据市政府审定意见,将资金使用计划函告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下达剩余资金。

2、验收时业主单位需向城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提交以下材料:

1)业主单位自评报告(包括市场基本情况、投资建设情况、预计取得的效益等)和项目验收申请表;

2)有资质部门出具的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项目的验收资料装订成册,包括建设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相关资料(或质量技术审核资料意见);

3)项目升级改造面积证明。以农贸市场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按照有资质部门出具的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中的实际改造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地产证的,以房管部门或有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为依据;

4)购置设备、材料以及升级改造工程清单(列明设备和材料名称、型号、数量、价格、制造厂商),以及相关发票、合同(复印件)等;

5)改造标准在800/平方米以下的项目,还须提供区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结算报告。

第八条  监督管理

1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及日常管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专项资金无关的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 

  2资金使用单位应接受同级和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出现项目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助资金,或出现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三年。

4、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解释,原《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农贸市场(社区菜店)设立或升级改造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洪府厅发[2014]50)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

1、城区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奖补资金申报要求

2、城区农贸市场环境卫生托管经费申报要求

 

 

 

 

 

 

 

 

 

 

附件1

城区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奖补资金申报要求

 

一、申报条件

1、建设改造的农贸市场必须符合南昌市商业网点规划和城市整体规划。对拆除重建的农贸市场,在土地出让时,应当把拆一还一的原则作为规划前置条件,开发企业配建新农贸市场,交由属地政府管理。

2、申请建设改造财政奖补资金的农贸市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基本的交易场地和设施条件,在承担当地的农副产品和日杂用品交易功能方面发挥主要作用;

2)分行划市,农副产品和日杂用品等大类商品分区交易,配备必要的停车场、农残检测、消防等设施;

3)环境整洁,垃圾集中处理,市场内配备基本的污水排放设施,市场内或附近有公共厕所。

二、申报材料

申请建设改造的农贸市场须向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

(2)项目申报书;

(3)物业租赁合同;

(4)改造方案及效果图;

(5)工程开工时间、投资预算和资金筹集方案。

三、申报程序

城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辖区内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对项目材料的合规性负责,审核完成后,城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正式行文上报市商务局(文中必须明确农贸市场的数量、面积及改造预算、开工日期),市商务局复核汇总各城区申报的项目,并将第一批奖补资金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市财政局根据审定意见下达第一批资金。

 

 

 

 

 

 

 

 

 

 

 

 

 

附件2:

城区农贸市场环境卫生托管经费申报要求

 

一、环境卫生托管经费主要用于市场保洁员、车管员工资及防暑降温费用支出、市场冲洗、垃圾清运、病媒生物防制、保洁工具及劳保用品的购置等;

二、申请城区农贸市场环境卫生托管经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城区商务主管部门已与农贸市场开办者(区市场物业管理站或管理处)签订了农贸市场环境卫生托管协议;

2、农贸市场保洁员和车管员应按标准统一配备。保洁员配备标准:农贸市场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配备3名,每增加500平方米增配1名;车管员配备标准:2000平方米以下的农贸市场至少配备1人,2000平方米以上的农贸市场至少配备2人;

三、城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将本辖区内市场卫生托管协议签订情况联合行文(文中必须明确签订委托协议的市场名称、数量、面积)上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四、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汇总各城区卫生托管的农贸市场数量和面积,以2016年各城区卫生托管经费为基数,按各城区签订卫生托管协议的农贸市场面积与总面积的占比,切块分配各城区的卫生托管市级承担额,报市政府批复,于每年的3月和9月下达资金。

五、各城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必须将辖区内签订卫生托管协议的农贸市场的数量和面积变化情况及时行文告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