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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社区连锁便利店(配送中心) 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12 16:41:56  


    为促进我市社区连锁便利店的发展,鼓励有实力的连锁经营企业在我市社区设立社区连锁便利店,完善社区商业配套,方便居民生活,特制定社区连锁便利店(配送中心)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建设社区连锁便利店(配送中心)财政奖补资金的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连锁便利店是指城区、开发区、新区建成区范围内社区周边或社区内按标准新建设或改造的社区连锁便利店;配送中心是指建成区内按标准新建设或改造为社区连锁便利店提供配送服务的配送中心。 

第三条 2015-2017年,市级财政共安排3000万元社区连锁便利店(配送中心)建设专项奖补资金,区级财政安排相应配套资金,以补助方式扶持社区连锁便利店的发展。门店(配送中心)补助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2:1的比例分担(区财政分担的奖补资金门店按属地、配送中心按企业注册地 执行)。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新建设或改造的社区连锁便利店(配送中心)必须符合南昌市商业网点规划、物流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第五条 申请财政奖补资金的新建或改造社区连锁便利店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南昌市社区连锁便利店(配送中心)建设标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规划》),经批准列入扶持项目的社区连锁便利店企业,且该企业应在南昌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经营基础和实力,具备信息管理系统,符合行业标准规范。

  (二)制定社区连锁便利店发展规划,如实反映企业投资社区连锁便利店的可行性,20172月底之前新建(改造)符合标准的门店数量不少于15家,并至少有2家示范店。

  (三)新建(改造)的门店未来具有5年以上的使用权。

  第六条 申请财政奖补资金的新建(改造)配送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投资主体是在南昌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行业标准规范,经批准列入扶持项目的社区连锁便利店企业,且需在我市城区新建(改造)符合标准的社区连锁便利店15家以上(15),配送率按营业额达80%以上,其中食品类商品配送率达100%

    (二)选址须符合南昌市物流业发展规划要求。 

    (三)新建(改造)的配送中心未来具有5年以上的使用权。

    第七条 社区连锁便利店企业向门店项目所在城区(配送中心向企业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设计划,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商务局。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并通过验收合格的社区连锁便利店、配送中心予以补助扶持,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2:1的比例分担,鼓励各区在此基础上另增加扶持资金。

  第九条  社区连锁便利店补助标准。新建(改造)符合《标准规范》的社区连锁便利店,以门店50平方米面积为基础,每个门店补助5万元;超出50平方米的,每增加1平方米面积再补助该门店1000元,单个门店所获得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配送中心补助标准。符合《标准规范》,门店数量达到15家以上(15),配送中心主体面积达到1500平方米,每个配送中心给予30万元的补助,配送中心主体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每增加100平方米面积再补助2万元,每个配送中心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费,由市财政按不超过专项资金规模的2%核拨,专项用于项目管理、专家评审、专项调研等。

第十二条 经批准同意的新建(改造)门店和配送中心项目,企业应按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建设要求加快推进,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协调指导、督促落实。连锁便利店企业须在20172月底之前建设完成15家以上(含15家)社区连锁便利店(其中至少有2家示范店),经全部验收合格后,方可被认定为承建企业并申请政府奖补资金。市、区商务部门会同市、区财政部门于20176月底之前,对承建企业在20172月底之前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门店按标准予以资金奖补;20186月底前,对承建企业在20173月到201712月底建成并通过验收的社区连锁便利店以及20155月到2017年底前建成并通过验收的配送中心按标准予以资金奖补。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 社区连锁便利店(配送中心)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建设。凡符合补助范围和条件的社区便利店连锁企业向项目所在区(配送中心项目向企业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验收和资金补助申请。 

  第十四条 验收时需提交材料 

  (一)申报社区连锁便利店扶持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建设社区连锁便利店企业自评报告(包括新建设社区连锁便利店基本情况、投资建设情况、预计取得的效益等)和项目验收申请表;

  2.企业(包括直营店及加盟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以特许加盟形式发展社区连锁便利店的,应提供依法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证明;

  3.企业上年度营业额证明、财务报表资料;

  4.社区连锁便利店建设项目核准表、补助申请表;

  5.社区连锁便利门店清单,纳税情况;

  6.门店的房产权证明和使用租赁合同;

  7.社区连锁便利门店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验收意见;

  8.其它相关材料。

    (二)配送中心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建设社区连锁便利店企业自评报告(包括新建设改造配送中心基本情况、投资建设情况、预计取得的效益等)和项目验收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等;

  3.企业配送中心房产证明和使用租赁合同;

  4.社区连锁便利门店清单,纳税情况;

  5.企业配送门店合同证明材料;

  6.设施、设备清单;

  7.社区便利连锁配送中心补助申请表;

  8.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社区连锁便利店建设项目由所在区商务局、财政局(配送中心由企业注册地)依据《标准规范》逐一实地验收后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组织专家审核验收。市财政局对奖补资金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程序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验收后符合奖补条件的社区连锁便利店(配送中心)在市商务局网站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由市商务局将社区连锁便利店(配送中心)验收情况和奖补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市财政局根据审定意见下达资金。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七条 社区连锁便利店(配送中心)奖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楼堂馆所等与本专项资金无关的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接受同级和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出现项目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助资金,或出现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解释。原《办法》(洪商务[2015]62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