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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12 17:26:31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推动农业产业园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承包方低价流转承包土地,承包方在土地流转期内不得无理抬高价格胁迫受让方退回流转的土地。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宣传和引导工作,逐步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体系,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和土地流转环境,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各县(市)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完成农村土地流转的目标任务。本实施细则施行后,截止20151231,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四区和安宁市、呈贡县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应当由现在占在册承包面积的10%增加到80%;晋宁、宜良、石林三县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应当由现在占在册承包面积的10%增加到60%;东川区和富民、禄劝、嵩明、寻甸四县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应当由现在占在册承包面积的10%增加到50%

  第六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督管理和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七条  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可以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站)(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的收集发布;

  (二)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申请委托、供求登记、合同备案;

  (三)接受土地流转双方的咨询等指导服务工作;

  (四)引导各种社会力量创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介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流转社会化服务。

  (五)对流转面积大、涉及农户多的大宗土地流转,提前介入,建立风险预防、控制和处置机制。

  第八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托“数字乡村”,建立全市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平台,汇集信息、沟通供求,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和各级服务中心提供及时、准确和完整的有效信息。

  第九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应当在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前,组织服务中心对受让方的资信情况、经营能力、履约能力、拟经营的项目,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政策、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经济政策、项目效益风险等进行评估。

  受让流转面积达1000亩以上(含1000亩)的,由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部门组织评估;1000亩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评估。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在当地服务中心监督下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并统一使用省农业厅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价格,由承包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时应当明确土地租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并约定逐年按一定比例递增。已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应当协商完善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30日内,流转面积在1000亩以上(含1000亩)的,受让方应当报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流转面积在1000亩以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逐步向农业产业园区聚集,实现产业化、规模化经营。对规模经营流转土地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纳入水利、交通基础设施、农业综合开发和中低产田改造建设。

  本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从2010年起连续3年以上经流转新增的规模经营土地面积达100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可以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2000亩(不含2000亩)的,按每亩100元标准奖励;20003000亩(不含3000亩)的,按每亩150元标准奖励;3000亩以上(含3000亩)的,按每亩200元标准奖励。

  第十三条  流转后的土地应当重点发展设施农业。

  鼓励受让方在其获得使用权的土地上投资兴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修建直接用于设施农业、种植业和养殖业的生产、管理和服务性的非永久性建(构)筑物,不破坏耕作层的,其占用地可不纳入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并免办相关手续及免收费用。

  第十四条  对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集体经济组织从有关收益中给予一定补偿。

  农村居民自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后,自主创业和兴办实体的,在就业、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  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股份)合作社。城市工商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可以参与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股份)合作社,依法进行组建和登记的,享受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同等的优惠、扶持政策。

  对本实施细则实施后成立的土地流转股份合作社,入股面积达到5001000亩的,每亩按照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入股面积达到10002000亩的,每亩按照6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金融机构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行信贷支持。

  金融机构应当将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按照《昆明市银农合作意向书》的约定,对土地流转规模经营项目,纳入贷款、融资担保的备选范围,为项目开发设计适合自身特点的融资服务产品。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受理、调查评估、办理贷款、担保事宜,并在贷款利息以及收取的担保费给予适当的倾斜和优惠。

  第十七条  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的服务中心,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给予适当奖励:

  年度完成新增土地流转面积3000亩以上的,每亩给予10元的奖励;经工商部门登记的中介组织,运作规范,作用明显,年度新增土地流转面积3000亩以上的,每亩给予20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  县(市)区依法成立土地承包及流转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流转纠纷的仲裁,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因土地承包和流转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解决,也可申请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向土地承包及流转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的奖励资金由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按下列规定承担:

  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四区,安宁市、呈贡县的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宜良县、石林县、晋宁县的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20%,县级财政承担80%;东川区、富民县、嵩明县、禄劝县、寻甸县的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60%,县级财政承担40%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并负责制定具体的奖励办法及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