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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和昆明市稳增长(商务)政策汇编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12 17:39:42  

社会消费

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发展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6〕111号)(节选)
 十七.促进社会消费增长
从内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3800 万元,按照每个州、市不低于50万元,并参考 2016 年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各州、市占比将奖励经费拨到各州、市,由各州、市安排用于“精准促消”有关工作,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州、市结合实际制定,并给以奖励。
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26条措施的意见(昆政发〔2017〕16号)(节选)
(十九)鼓励商贸服务企业做大做强。继续执行《昆明市促进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持续发展的扶持奖励办法》,每培育1家限额以上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法人商贸企业,给予企业经营班子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昆明市促进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持续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昆政办〔2014〕93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4〕17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昆政发〔2014〕28号)文件精神,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促进商贸服务业特别是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持续发展,科学统计和客观反映市场消费情况,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扶持奖励的对象是:纳入昆明市限额以上联网直报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法人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展对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扶持奖励工作。
第四条  支持企业扩大销售、做大做强,对当年分别达到下列行业总量7个档次条件、同比分别增长10%、11%、12%、13%、14%、15%、16%以上的限额以上法人企业,按行业类别每户分别给予企业经营班子和相关业务人员奖励9万元、8万元、7万元、6万元、5万元、4万元、3万元。
(一)批发业:
销售额累计达100亿元(含)以上;
销售额累计达80(含)—100亿元;
销售额累计达60(含)—80亿元;
销售额累计达40(含)—60亿元;
销售额累计达20(含)—40亿元;
销售额累计达5(含)—20亿元;
销售额累计达2(含)—5亿元。
(二)零售业:
零售额累计达25亿元(含)以上;
零售额累计达20(含)—25亿元;
零售额累计达15(含)—20亿元;
零售额累计达10(含)—15亿元;
零售额累计达5(含)—10亿元;
零售额累计达1(含)—5亿元;
零售额累计达0.5(含)—1亿元。
(三)住宿业和餐饮业:
营业额累计达2亿元(含)以上;
营业额累计达1.5(含)—2亿元;
营业额累计达1(含)—1.5亿元;
营业额累计达0. 5(含)—1亿元; 
营业额累计达0.3 (含)—0.5亿元;
营业额累计达0.1 (含)—0.3亿元;
营业额累计达0.05(含)—0.1亿元。
第五条  支持企业加快发展、快速成长,对达到条件并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法人企业,按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昆政发〔2014〕28号)相关条款明确的标准执行,同时纳入内贸项目主体备案库进行备案登记,作为今后商贸服务业项目资金优先扶持对象。
第六条  组织限额以下法人企业纳入限额以上法人企业名录库开展统计工作的县区、开发(度假)园区,每纳入1户,给予补助1万元的信息采集企业培训经费,累计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和住宿业扶持奖励企业名单分别由市商务局和市旅发委分别会同市统计局、市财政局根据“一套表”企业联网直报情况和企业发展情况进行梳理提出,并形成总体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  市级财政应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扶持奖励,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扶持奖励资金从市级服务经济和内外贸专项资金中调剂安排,住宿业扶持奖励资金从市级旅游专项资金中调剂安排。
第九条  凡开展违法经营、提交虚假数据的企业,经查实,不纳入扶持奖励范围。
第十条  各县区、开发(度假)园区要结合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加以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旅发委、市统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服务业(涉及商务部分)

一、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26条措施的意见(昆政发〔2017〕16号)(节选)
(十)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对通过中欧班列进出口货物,按照《中欧班列(昆蓉欧)资金补贴方案》给予企业物流补贴。
(十九)鼓励商贸服务企业做大做强。……对企业总部管理、会议服务、其他企业管理服务、家政服务、洗染服务、洗浴服务、理发及美容服务、汽车维修服务、日用电器修理服务等9类服务业规模以上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增速超过21%且增幅排名前10位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对首次升规纳入统计的上述9类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落实“舌尖上的云南”行动计划,落实餐饮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快餐饮行业转型发展。支持家政行业规范发展,评选年度家政十佳企业,对获评企业给予每户10万元奖励。
二、中欧班列(昆蓉欧)资金补贴方案
昆明市本级财政从2015年12月1日到2018年12月31日,连续三年每年从“服务经济内外贸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贴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和推动中欧班列(昆蓉欧)稳定运行,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补贴标准:在享受成都市人民政府对中欧班列补贴的基础上,昆明市人民政府对中欧班列(昆蓉欧)昆明——成都段进口和出口货物物流货运每个40英尺集装箱补贴8000元,每个20英尺集装箱补贴7000元。
电子商务

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发展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6〕111号)(节选)
十四、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省财政筹措 5000 万元,对我省电子商务企业、基地、园区及公共服务中心自建或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销售,并在我省注册、服务、结算和纳税,全省排名前列,增速超过 15%的 4 类主体进行奖励:企业类 50户,每户奖励 40 万元;基地类 10 户,每户奖励 100 万元;园区类 10 户,每户奖励 100 万元;服务体系类 20户,每户奖励 50 万元。
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26条措施的意见(昆政发〔2017〕16号)(节选)
(二十)支持电子商务发展。对建设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按不超过上年度实际投入和推广费用之和的3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60万元。引导和支持限上商贸企业开展线上销售,选取前10名为扶持企业,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20—40万元分档奖励。列入扶持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按申报上一年度企业研发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年成交额超过1亿美元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每招引1家年进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在平台上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给予不超过2万元资金扶持,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外贸进出口

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发展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6〕111号)(节选)
十八、加大进出口奖励力度
省财政筹措 5000 万元,对在本省生产和注册结汇的外贸企业按照全年出口业绩进行奖励,每出口 100 万美元奖励 0.5 万元人民币。鼓励企业扩大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及零部件、紧缺资源性产品的进口,……。
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26条措施的意见(昆政发〔2017〕16号)(节选)
(二十三)扶持外贸发展。认真执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贸增长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6〕57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三、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昆政办〔2017〕4号)
(二)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3.支持服务外包企业承接业务。对新设立(2017年1月1日以后设立)的以服务外包业务为主业(服务外包业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的企业,设立后一年内承接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金额(以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数据为准,下同)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达到2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达到3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达到4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达到5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以服务外包业务为主业的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合同执行金额200万元以上的,比上年度增量每增加50万元,给予奖励3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80万元。
7.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认真落实好扩大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的8%部分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范围,落实好国家服务外包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

 


   昆明市商务局编
  2017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