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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 行)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13 10:06: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创新型城市的建设,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困难,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及产业化,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科技金融结合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府〔2009〕156 号),设立苏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为确保风险补偿资金的高效、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的风险补偿资金在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首期资金为5000万元。

    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是信用保障资金,主要用于推动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对放贷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所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有限代偿责任。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由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管理运作,设立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  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是风险补偿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风险补偿资金计划审批和使用监督。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六条  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确定合作银行并签订合作协议,向合作银行专用账户存入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应按国家有关管理制度处理存入的风险补偿资金,并提供不低于10倍风险补偿资金数额的贷款授信额度。

    第七条  合作银行发放贷款总额最高以授信额度为限,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结合市场因素给予优惠的贷款利率。

    第八条  风险补偿资金使用遵循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信贷风险由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共同承担。信贷风险补偿最高额度以存入合作银行专户中风险补偿金余额为限。

 

第四章  支持对象

    第九条  风险补偿资金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较高的技术水平、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项目产业化,项目的技术领域属于高新技术领域,优先支持国家、省、市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项目产业化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市区注册,信誉良好,具有组织实施项目的研发能力、创新管理人才团队和一定的经济规模,属于处于快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支持已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创新型企业。

 

第五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贷款应向市科技局提交申报书等相关材料。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择优确定贷款项目。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按银行贷款程序对贷款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和贷款额度,每个项目贷款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第十三条  经合作银行审核同意贷款的项目,由合作银行、项目承担单位和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签订贷款合同等相关协议,合作银行根据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发放贷款。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和合作银行建立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机制,共同做好风险补偿资金项目的管理工作。市科技局负责项目的统筹协调和项目进展情况的跟踪管理,合作银行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的贷款合同执行情况和资信情况的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遵照合同规定,保证贷款使用符合要求,按期还贷付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信用将作为贷款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期还本付息,合作银行应及时通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并联合核实项目承担单位的还贷能力。对项目承担单位确实无法还款并列入不良贷款的,经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后暂由风险补偿资金代偿,合作银行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承担单位追偿,实际发生的贷款损失根据贷款合同等协议的约定在风险补偿资金中支出。

    第十七条  风险补偿资金支付的贷款损失经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在风险补偿资金中核销。具体核销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和合作银行另行约定。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加强对项目贷款的监管,承担不良项目贷款的追偿责任,减少风险补偿资金损失。

    第十九条  风险补偿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若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或在日常管理中不按管理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材料的,合作银行、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有权提前中止和追讨项目承担单位的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二十条  发生代偿的项目承担单位3年内不能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恶意到期不还款的单位,取消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合作银行根据有关规定记录其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的不良信用并按合同通过法律程序追偿其欠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苏州市科 学技术局
苏州市 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苏州监管分局

 

 

 

 

苏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规范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推进知识产权产
业化进程,根据苏州市政府《关于加强科技金融结合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府〔2009〕156号)文件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苏州实际,制定《苏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按《苏州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苏工商〔2009〕24号)执行。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合法所有的知识产权设定质押,取得贷款人一定金额的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苏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
记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  贷款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  借款人以知识产权出质贷款人取得的信贷资金,只能用于技术研发、技术改造和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不得用
于从事股本权益投资和投机经营活动。
  第五条  借款人用于质押贷款的知识产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获得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权利证书;
  (二)处于法定有效状态,实际有效期不得少于5年;
  (三)已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并能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  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人,若存在共同所有权人的,应提供其他共有权人同意质押的合法有效的书面文件,且出
质人为全体权利人;
  (二)恪守信誉,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有还本付息的能力;
  (三)原则上企业有两年以上的经营业绩;
  (四)企业应当有有效的工商年检记录;
  (五)企业财务制度健全,原则上年度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一)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或者已经终止的;
  (二)知识产权存在纠纷的;
  (三)质押期限超过知识产权最长有效期届满日的;
  (四)其他不具备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情形。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八条  贷款人在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时,应充分了解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根据授信管理办法,合理设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度和期限,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第九条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度可以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结果作为主要参考依据,原则上不超过评估价值的30%,也可以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两年。期限超过一年的,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对其出质的知识产权予以重新评估,或提供其他形式的补充担保。

 

第四章  贷款申办程序

  第十一条  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流程如下:
  (一)贷款人收到借款人提交的质押贷款申请资料后,对借款人的身份、资信及经营状况,借款用途、偿债能力及还款来源,拟质押知识产权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实现质权的可行性等进行审查,需要评估的,由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对拟质押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决定是否建立授信关系,并确定质押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二)经贷款人审查拟批准质押贷款的,借贷双方必须签订书面的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及借款合同,明确质押双方、借贷双方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三)知识产权质押合同订立后,质押贷款双方当事人按规定向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办理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登记,获得《专利
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或《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等证明文件;
  (四)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生效后,出质人应及时将出质的知识产权证书及《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或《著作权质押合
同登记证》等证明文件移交贷款人,但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质押贷款双方当事人将借款合同、质押合同、质押合同登记相关证明文件等的复印件报苏州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六)贷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妥善保管出质人转移的相关资料,并按规定进行贷款管理。贷款发放情况应定期报送
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需向贷款人提交下列资料:
  (一)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贷款卡及复印件;
  (三)拟出质的知识产权证书及复印件; 
  (四)证明知识产权实际有效的相关证明文件(知识产权法律状态检索报告或前一年度年费缴纳发票等);
  (五)贷款人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报告,对以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出质的,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关于拟出质专利权的评价报告;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质人(借款人)、质权人(贷款人)及代理人或联系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利率、资金用途、种类;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知识产权件数及每项知识产权的名称、编号、申请日和颁证日;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六)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
  (七)对质押期间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
  (八)质押期间维持知识产权有效的约定;
  (九)出现知识产权纠纷时借款人的责任;
  (十)质押期间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
  (十一)违约及索赔,争议的解决办法,质押期间债务的清偿方式;
  (十二)合同签订日期、签名签章;
  (十三)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应遵循自愿、公平、公正、诚信、合法原则。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申请书、知识产权质押合同格式文本由贷款人负责提供。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各项评估、登记费用及有关公证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六条  贷款人在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后,应严格贷款管理,制定贷后管理方案,监控借款人贷后资金运用情况,防止借款人转移资金、变更信贷资金用途,检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按相关规定向有关国家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应重新修订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及借款合同。
  第十八条  贷款人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后,应定期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公告窗口,注意专利权市场流转行情,准确把握影响出质专利权的市场价值因素。出质专利权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不足以覆盖质押贷款的,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增加其他有效担保措施或提前还款。
  第十九条  借款人应积极进行知识产权日常维护和维权工作。如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知识产权价值贬损或灭失的,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按照担保额差值增加其他有效担保措施或提前还款。
  第二十条  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或发生双方约定的可实现质权的情形,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质押的知识产权,并就处置所得优先受偿。处置所得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对不足部分金额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苏州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凭承办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相关资料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专项补贴和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担保服务的苏州市担保机构,可获得一定额度的财政补助资金,具体按照《苏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企字〔2006〕9号、苏经贸中规〔2006〕5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开办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落实相关业务部门及工作人员,积极拓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工作。相关金融机构在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确定评估中介机构、依法处置质押知识产权等业务工作中,可向苏州市知识产权局咨询或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苏州市知识产权局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苏州市财政局
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苏州监管分局

 

 

 

 

苏州市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保险作用,促进企业和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有效分散和降低科技创新风险,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根据国家科技部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及市政府《关于加强科技金融结合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府〔20091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在苏州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补贴对象为市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的科技型企业和研发机构。
  第四条  科技保险险种是指由中国保监会和科技部批准的科技保险险种,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专利保险等。
  第五条  科技保险保费补贴资金采取后补贴、分类补助和总额限制方式。企业和研发机构投保本办法第四条中规定的科技保险后,凭保险合同和发票等资料向市科技局提出资助申请,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给予资助。根据申请的险种给予不超过50%的科技保险费补贴。每个企业或研发机构当年度科技保险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  为了鼓励科技企业购买科技保险的积极性,对参加科技保险的企业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给予优先推荐和立项。
  第七条  申请科技保险补贴资金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苏州市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申请表;
  2.申请人同相关保险公司签订的科技保险合同(验原件,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
  3.支付科技保险费的原始发票(验原件,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
  4.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验原件,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
  5.企业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6.其它相关的材料。
  第八条  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共同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市科技局受理并会同市财政局审核企业和研发机构科技保险费补贴申请,市财政下达年度科技保险费补贴计划,资金拨款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获得科技保险费补贴的单位应按要求填报科技保险统计表格,接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任何单位不得骗取、截留或挪用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加强科技保险产品的宣传和推广,积极为企业服务,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苏州各市(县)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苏 州 市 财 政 局

 

 

 

 


苏州市科技贷款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科技资金对金融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支持企业产业技术创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科技金融结合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府〔2009〕1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贷款贴息资金由苏州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安排。
  第三条  科技贷款贴息资金支持对象为在苏州市区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主要用于补贴2008年(含)后实施的国家、省火炬计划、星火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省市高新技术产品,市自主创新重点项目和市技术专项等项目使用金融机构贷款(贷款期限一年及以上)所发生的利息支出。
  第四条  科技贷款贴息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和后补贴制。企业承担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科技项目发生贷款并偿付利息之后,凭获得贷款和偿付利息的有关资料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助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贴息资助。申请企业每一年度的贴息资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每一项目累计贴息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  科技贷款贴息资金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科技局受理并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科技贷款贴息申请,市财政局下达年度科技贷款贴息计划,资金拨付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企业按计划实施、通过验收的项目,具备申请科技贷款贴息资金资格。申请贴息资金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苏州市科技贷款贴息资金资助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3.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银行放贷给企业的进帐凭证、企业向银行偿付利息的财务凭据(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4.企业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5.科技项目(产品)立项(认定)文件;
  6.其它相关的材料。
  第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骗取、截留或挪用科技贷款贴息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苏州各市(县)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苏 州 市 财 政 局

 

 

 

 

 苏州市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科技型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挥财政科技资金在科技企业上市过程中的引导和扶持作用,根据市政府《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强科技金融结合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资助计划列入市年度科技计划和指南,由市发改委(上市办)负责组织申报和推荐,并会同科技局、财政局共同组织审核,联合下达资助计划。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科技型企业是指经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第四条  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资助资金在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  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资助采取后补助方式,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的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的资助对象包括以下几种:
  (一)已设立股份公司并在全国股份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代办转让挂牌的科技型企业。
  (二)已通过上市辅导、向国家证券监管部门申报上市申请材料并取得上市申报材料受理函的科技型拟上市企业。
  (三)已在海内外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科技型企业。
  第七条  资助标准为:
  符合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每家企业补助50万元;
  符合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每家企业补助100万元;
  符合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每家企业奖励50万元。
  第八条  资助经费使用的范围是:
  (一)上市辅导、保荐费用;
  (二)审计、法律服务、评估等中介机构服务费用;
  (三)办理相关工商登记变更等手续费用。
  第九条  上述资助可以叠加申请。同一企业在改制和上市过程的不同阶段,可以分别申请相应的资助;同一企业符合多项资助申请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多项资助。
  第十条  申请资助需填写《苏州市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资助申请书》,各地上市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给市发改委(上市办)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发改委(上市办)会同市科技局、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补助款拨入企业的帐户后,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借记相关科目。在五年内完成上市的,借记“专项应付款”冲减相关费用,不能在五年内完成上市的,补助款按原渠道归还财政。
  第十二条  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资助资金的拨付按财政相关规定办理,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第十三条  企业弄虚作假、骗取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资助的,市发改委(上市办)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依法追回被骗取的资助款,如发现有违规违法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上市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苏州市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资助申请书》编制提纲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苏 州 市 财 政 局

 

 

附件:


《苏州市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资助申请书》

编 制 提 纲
一、企业历史沿革
二、企业股份结构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简要情况
三、最近二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四、产品、技术与市场分析
五、企业IPO的进展情况
六、企业募集资金用途
七、附件:
1.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文件和证书
2.营业执照
3.申报材料受理函
4.其他所需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