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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苏州市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试 行)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13 10:08:22  



  为加快创新创业融资平台建设,增强创新创业投资对科技创新的促进作用,根据国家《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2005年第39号令)、《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等五部委2003年第2号令),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快创业投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创业投资的重要意义
  (一)创业投资,是指向具有高成长潜力的未上市创业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权益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一种投资行为。创业投资是投融资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是缓解创业企业融资难的重要手段。
  (二)加快发展创业投资是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作为新兴产业,创业投资是一种高端服务业,是创新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创业投资以支持创业、创新、创造为主要目的,是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助推器,是推动企业自主创新的重要力量。加快发展创业投资,符合国家大力发展直接融资的政策取向,对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创业投资是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有效途径。创业投资可以为科技与金融的有效结合搭起一座桥梁,加快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促进科技创新成果的产品化、产业化。发展创业投资有助于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和壮大,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有助于集聚生产要素,促进产业升级,实现高新技术产业的跨越式发展,有助于促进中小企业的成长、壮大,推动服务业加快发展,更多地吸纳社会就业,有助于促进区域资本市场的发展,全面提高城市经济综合竞争能力。
  二、明确创业投资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四)指导思想。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鼓励和促进社会各类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进入我市创投领域,壮大创投资本规模,完善创投市场体系,规范创投行为,促进广大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快速成长。
  (五)基本原则。坚持发挥政府与市场的积极性,政府按照“制定政策、创造环境、加强监管、控制风险”的原则,拓宽市场准入渠道,改善社会公共服务,推动创投体系建设;坚持开放发展、多元联动的原则,大胆探索集聚社会资本、民间资源的实现形式,大胆拓展更广泛吸引海外创投的领域和渠道,调整和完善政策法规、积极推动国内创投与国际风险投资市场接轨;坚持规范管理、利益激励的原则,运用市场机制强化创投企业内部的责任约束和利益激励,建立创投的风险防范、信息披露和监督系统,有重点地培育有利于创投资本撤出、转让、评价和交易的市场体系。
  (六)主要目标。通过政府、企业及社会的共同努力,争取把苏州打造成创业投资的集聚地,形成“国有创业资本为引导,民间创业资本为主体,境外创业资本为补充”的多元化格局。到2010年,全市规范化的创业投资企业(基金)达到40家以上,其中各级开发区至少有1家以上创业投资企业,通过创投促进全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
  三、广泛吸引社会各类资本进入创投领域
  (七)拓宽创投资金来源渠道。鼓励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及自然人等投资者以独资、合资或其他形式在我市设立创投企业及分支机构。积极支持我市民营企业集团、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具备一定资本实力的企业通过新设企业、变更登记、增资注册等形式设立创投企业。创投企业依法通过私募方式向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资金,其募集的对象必须是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投资者承诺的资金可分期到位。
  (八)规范设立创投机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采取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等组织形式设立。在我市设立规范化的创业投资企业(基金),若其实收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且公司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备案,并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境内资金申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外商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的设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九)有效防范和控制创投风险。积极鼓励创投企业开展创投业务,规范和控制其他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创投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向多个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但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投企业总资产的20%。创投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创投企业暂时未投项目的闲置资金可通过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获取收益。
  (十)培育一批创新型创业企业。通过税收和资金倾斜,在各高新园区的基础上,结合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专业园区等建设,积极发展创新型创业企业的产业集群,突出特色产业和关联支持产业,形成创投的栖息地,加快高新技术产品化、产业化进程,努力形成高新技术产业链。鼓励创业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办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博士后流动站,组建科研生产联合体,开展项目合作,为创投提供丰富的项目源。鼓励各类创投机构对发展前景好、吸纳就业多以及运用新技术、新业态的中小服务企业开展业务。
  四、加大对创业投资的扶持力度
  (十一)落实创投税收扶持政策。经过发改委系统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十二)加强创投引导,设立市本级创投引导基金。依照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省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以及苏州市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及到2020年远景目标的要求,积极支持创投和企业的自主创新活动,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的中小企业投资。设立总规模5亿元的市本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流向创投企业,引导创投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中小创业企业。引导基金以参股或提供担保等形式对创投企业给予支持,帮助创投企业扩大资金规模,增强投资信心,参股部分作为优先股按照同期国债利率取得股息收益,其余超额收益由其他股东分享。引导基金设立及运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三)建立创投风险补偿机制。允许经过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可按不高于总收益1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财政再给予一定比例的匹配资金,形成创投风险补偿资金,对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给予启动资金补贴,对符合政府政策导向并投资于初创企业的创投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出现的亏损,按其投资损失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贴。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十四)优先扶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市注册的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余额超过净资产50%、且其他投资资金余额未超过净资产30%的创投企业,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对创投企业参股投资的经国家认定的高成长性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的科技项目,特别是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的高层次科研人员以及海外留学归国人员进入市场创办领办企业的科技项目,市有关科技计划积极予以择优扶持。
  (十五)扩大创投机构分配自主权。鼓励包括创投管理企业在内的创投机构建立内部和完善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鼓励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允许不同类型的创投机构按照规定采取期股、期权、奖励等多种收益分配方式,以调动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放宽对国有创投企业的分配自主权。
  五、完善创业投资服务平台
  (十六)加强对创投工作的组织管理。建立创投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具体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协调。建立健全创投的组织体系和工作网络,积极推进资本、项目和人才的有效对接,帮助和指导企业开展各项创投业务。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加强协调与配合,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同时,要加大创投宣传力度,扩大创投的社会影响力和普及程度,努力营造有利于创投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十七)依法对创投企业进行备案管理。创投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即可申请创投备案。经过备案的创投企业可享受国家和省市的相关配套扶持政策,同时接受备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市发改委按照省发改委的授权,负责对我市创投企业的备案材料进行初审,协助上级发改部门做好备案创投企业的年审工作,并协调落实创投相关政策。
  (十八)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根据非上市公司资本流动、资产重组的客观需要和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加强我市产权市场建设,特别是扶持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加快制度创新,提升服务功能,积极向上争取,开展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交易试点,努力建设统一互联的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为企业并购重组、股权交易、创投退出等提供重要平台。
  (十九)加强与各类金融机构的合作。加强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与创投企业之间的业务交流和合作,加大对创投企业及创投企业投资的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创投企业可以尝试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向贷款类金融机构借款和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债权融资,提高创投企业的再融资能力。同时,积极鼓励非银行金融机构、上市公司、产业投资基金或其他公司参与对创业企业购并活动。
  (二十)进一步健全创投中介服务体系。发挥中介服务机构在咨询、评估、担保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中介服务机构为创投提供技术信息、市场预测、项目评估、财务及法律咨询等服务,逐步建立和完善创投所需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二十一)密切行业协作配合。充分发挥苏州市创业投资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协作,制定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逐步形成创投行业的自律机制,组织开展创投项目推介等活动,加强与境内外创投业界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借鉴先进经验,促进我市创投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十二)加强创投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良好的创投人才机制,加大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力度,吸引一批熟悉资本运作、拥有行业背景、精通现代管理的人才投身于我市创投行业。加快产业与金融、资本市场之间的人才流动。鼓励我市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创投专业课程,加强专业创投人才队伍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