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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7年省财政促进金融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的通知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13 11:20:31  

各区财政局,各市级金融企业: 
    为引导金融资源支持地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苏财金〔2014〕23号,以下称《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若干意见相关政策的通知》(苏财金〔2016〕19号)精神,结合我市情况,现就申报2017年度省级财政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一)补偿对象: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农村及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小微企业应急转贷基金。 
    (二)申报条件 
    1.农村商业银行、农信社、村镇银行及金融租赁公司,以2016年度在省内投放的小微企业、涉农、科技三类贷款分别计算,凡年度贷款增速高于(或等于)全省全部贷款平均增速(14.52%)的,可申报风险补偿资金。 
    2.农村及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达到监管部门规定的各项监管标准(需监管部门出具证明)。 
    3.农村商业银行、农信社、村镇银行等单位申报财政部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或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的,不得重复申报本政策。 
    (三)补偿标准 
    1.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对符合要求的小微企业、涉农、科技贷款,按每类贷款年度增量不高于1.5‰的补偿标准计算总额,给予风险补偿资金。 
    2.农村及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对其发放的小微企业、涉农、科技型企业贷款按季均余额不高于2‰的补偿标准,计算总额,给予风险补偿资金。单笔贷款利率超过15%的不纳入补偿范围。每笔贷款分别归入相应类别,不重复计算。对于申报本通知各相关政策的小额贷款公司,2016年底平均年化利率在10%(含)以内的,符合奖补条件部分按各地确定的标准予以奖补;平均年化利率在10%-15%(含)之间,按上述标准减半奖补;平均年化利率超过15%的,不享受奖补。 
    3.将小微企业转贷基金纳入贷款风险补偿范围,按其小微企业贷款月均余额不高于1.5‰的补偿标准给予风险补偿,风险补偿资金要用于扩大转贷基金规模。对于可享受风险补偿的贷款范围,参照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四)补偿范围 
    1.小微企业贷款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对于小微企业范畴的认定,并将个人经营性贷款和个体工商户贷款纳入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范围。 
    2.涉农贷款范围为人民银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口径的涉农贷款分类,具体包括:农林牧渔类贷款、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贷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农产品加工贷款、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农田基本建设贷款、农业科技贷款及农户贷款。 
    3.科技贷款指科技部门认定的名单内的科技贷款。 
    (五)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金融业务许可证或批复文件、营业执照;3.《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银行类/小贷类,附件2,银行类报表请同级人民银行盖章审核);4.银行提供向监管部门报送的2015、2016年度年末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情况表、涉农贷款专项统计表等报表,2015、2016年度年末科技贷款明细表(含客户名称、贷款金额、贷款期限等);5.农村及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明细表》(附件3,其中的涉农贷款与科技类贷款要在备注中注明贷款类别,如农林牧渔类贷款、农产品加工贷款、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等)。并提供借款借据扫描件(需逐份编号,编号与贷款明细表中的编号一一对应,扫描件仅报送电子文档,拷入光盘或U盘),同级监管部门的合规经营证明文件等;6.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7.“涉企系统”项目信息表。 
    二、担保业务风险补偿政策 
    (一)补偿对象:
我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 
    (二)申报条件:开展小微企业、涉农、科技型企业担保业务或再担保业务,且业务经营符合相关监管规定。2016年度年检不合格的担保机构不予申报。 
    (三)补偿标准:本次申报按照2016年度开展的小微企业、涉农类、科技型企业担保业务的季均余额分别给予不高于3‰的风险补偿。 
对于再担保机构2016年度开展的小微企业和涉农类、科技型企业再担保业务,按其再担保业务的季均责任余额给予不高于1.5‰的风险补偿。 
单笔担保费率超过2.5%的不纳入补偿范围。每笔担保、再担保业务分别归入相应小微企业、涉农类、科技型企业类别,不重复计算。小微企业、涉农、科技型企业范围界定参照第一条中各类贷款口径执行。 
    (四)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营业执照、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2016年度年检合格证明、同级监管部门出具的合规经营证明材料;3.《担保业务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附件4);4.《担保业务明细表》(附件5,科技类担保与涉农担保要在备注中注明担保客户类别,如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农林牧渔类、农产品加工等);5.提供保证合同(银行与担保机构签订)、收费发票记账联、借款借据扫描件(将每份担保业务的相关扫描件放入一个文件夹,并进行编号,文件夹编号要与担保明细表一一对应。扫描件仅报送电子文档,拷入光盘或U盘);6.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7.“涉企系统”项目信息表。 
    三、县域金融分支机构设立奖励政策 
    (一)奖励对象:
银行、保险机构。 
    (二)申报条件:1.银行和保险机构在苏北、苏中地区县域(含县级市、不含县级区)新增设县级分支机构,且当年在当地开展业务。2.银行在苏北、苏中县域内乡镇、街道(不含县城所在地)新增设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且当年在当地开展业务。3.机构为2016年度新设立。对于申报财政部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的机构,如在苏北、苏中县域内新增设分支机构的,可以申报县域金融分支机构设立奖励政策。4.各申报单位在银行、保险机构的分支机构所在地进行申报。 
    (三)奖励标准:对县级分支机构,给予20万元奖励;对县以下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给予10万元奖励。 
    (四)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监管部门开业批复文件;3.金融业务许可证;4.营业执照;5.当年开展业务情况的证明材料;6.设立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的地址,开设机构支出情况的证明材料;7.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8.“涉企系统”项目信息表。 
    四、新型金融组织设立奖励政策 
    (一)奖励对象:
1.新设立的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2.新设立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科技小额贷款公司;3.新组建的科技银行、科技保险机构、小企业融资服务中心等各类专营式金融服务机构。 
    (二)申报条件:1.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村镇银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科技小额贷款公司须经省级以上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部门批准,且业务经营符合相关监管规定。2.境内外金融机构新设立的专营式金融服务机构须独立经营核算,各项专营业务指标符合相关要求。3.此次要求申报机构为2014、2015、2016年三年内新设立的机构。农村商业银行、农信社、村镇银行等单位申报财政部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或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的,不得重复申报本政策。 
    (三)奖励标准:在机构新设立三年内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度予以奖励,每年每个新设机构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其中:新设立的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科技银行等机构,按不高于2016年末全部贷款余额的2‰和贷款增量的3‰计算;对科技保险机构按不高于其2016年度全部保费收入的2%和保费收入增量的3%计算;对农村及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按不高于其2016年末全部贷款余额的2‰和贷款增量3‰计算奖励。机构在2016年设立的,仅计算增量奖励,初始贷款(保险)数据以零计算。 
    (四)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新型金融组织设立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6);3.金融监管部门开业批复文件;4.金融业务许可证;5.营业执照;6.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科技银行等机构提供2015、2016年度年末贷款情况表;7.农村及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提供2015、2016年度《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明细表》(格式参见附件3,该表格仅填报12月末数据),借款借据扫描件(需逐份编号,编号与贷款明细表中的编号一一对应,扫描件仅报送电子文档);8.科技保险机构提供2015、2016年度全部保费收入明细表,以保险起保时间为准。明细表包括:保单号、被保险人姓名或组织名称、地址、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保险险种、标的种类及数量、保险金额、保费费率、总保费、保险起止时间、投保日期;9.年度财务报表,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证明;10.同级监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各项监管标准的证明文件;11.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12.“涉企系统”项目信息表。

    五、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奖励政策

    (一)奖励对象:在我市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二)申报条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须在中国证监会或中国基金业管理协会注册备案,管理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并对省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三)奖励标准: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2015年下半年或2016年度将管理的基金(政府直接出资部分除外)投资于省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截至2016年底已持有其股权超过6个月期限的,按投资额规模不超过1%的标准给予奖励。对于2016年下半年进行投资的,纳入下年度申报。

    (四)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7);3.基金管理公司营业执照;4.登记注册或备案证明文件;5.相关基金设立协议、基金托管协议、管理规模证明;6.基金管理公司及受托管理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7.股权投资协议、投资资金到位证明;8.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验资证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等证明材料;9.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10.“涉企系统”项目信息表。

    六、政策性担保公司设立奖励政策

    (一)奖励对象:政策性担保公司。

    (二)申报条件:各市、县政府或国有独资、控股企业2016年新出资设立或增资的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且对小微企业融资执行优惠担保费率(平均费率不超过2.5%)。

    (三)奖励标准:按当地政府或国有独资、控股企业新出资或增资资本的2%予以奖励,每家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监管部门开业批复文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年检合格证明;3.营业执照;4.验资证明;5.年度财务报表;6.由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出资的,提供该国有企业股权结构的证明材料;7.担保公司收费费率证明材料等;8.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9.“涉企系统”项目信息表。

    七、场外资本市场发展奖励政策

    (一)奖励对象:我市中小微企业。

    (二)申报条件:我市中小微企业于2016年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上年度未享受过省财政该项奖励政策。

    (三)奖励标准

    1. 对我市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30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营业执照;3.挂牌企业证书等市场挂牌的证明文件;4.企业与中介机构签署的协议、付款凭证和其他支出凭证;5.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6.“涉企系统”项目信息表。

    2. 对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前400家合格企业,经与交易中心核实已按要求进行年度审计并开展信息披露,符合奖励条件的,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20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营业执照;3.挂牌企业证书,证书加盖江苏股权交易中心公章,挂牌日期在2016年12月31日以前;4.企业与中介机构签署的协议、付款凭证和其他支出凭证;5.具有证券、期货执业资格的江苏股权交易中心会员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挂牌企业信息披露要求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6.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需满足各项挂牌条件,2016年度净利润在100万以上,或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以上;7.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8.“涉企系统”项目信息表。

    八、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政策

    (一)按照《江苏省金融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细则》(苏财金〔2012〕72号)的相关要求,请尚未报送2016年度资金池运行情况报告的地区,按规定报送总结报告。为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力度,促进经济转型升级,2017年对科技贷款资金池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增加省级财政投入力度,优先用于资金池放大倍数已经超过10倍及增加地方财政配套投入的地区。

    (二)申报材料具体包括:1.向省财政厅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2.2016年资金池运作情况总结报告;3.增加地方配套投入等其他有关材料。

    九、有关要求

    (一)各金融机构、新型金融组织及其他相关单位应按要求向所在区财政部门如实申报引导资金,市级金融机构直接向市财政局申报。各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和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发现有申报单位存在扩大申报口径、虚报资料、违规经营等行为,将根据情节核减奖补资金或取消申报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同时,各金融机构、新型金融组织须纳入当地财政部门监管范围,并按财政部门要求定期报送财务快报、决算报表及相关财务信息,不执行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和不按时报送相关数据的,财政部门不予接受其申报材料。

    (二)各区财政部门应对相关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认真把关,切实履行审核职责。对各有关单位的申报情况,地方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开展现场检查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现场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

    (三)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若干意见相关政策的通知》(苏财金〔2016〕19号),实施部分奖补资金省切块下达政策。对于在切块下达奖补资金中安排拨付的奖补项目,各区财政局应在初审后,于2017年6月15日前,按规定将申请报告和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外经金融处。各区向我局报送材料有如下要求:1.正式行文,后附财政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引导资金申请汇总表。2.所有企业申请材料,以扫描件形式报送;3.企业申请报告、企业资金申请表、业务明细表、信用承诺书、涉企信息表和监管证明等需盖企业公章(业务明细表可盖骑缝公章),报送纸质一式一份,并以excel或word格式报送电子档。

市财政局将根据省厅切块下达资金规模和申报审核情况,制定相关分配方案并安排下达。

    (四)对于不在切块下达奖补资金中安排拨付的奖补项目,需将申报材料由市财政局统一报送省财政厅,包括政策性担保公司设立奖励、场外资本市场发展奖励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配套申请。具体报送以下材料:1.申报单位的申请报告、营业执照、监管部门证明等申报材料,纸质一式三份;2.各区财政部门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向市财政局正式行文,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财政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引导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1),纸质一式一份。3.《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8)、《“涉企系统”项目信息表》(附件9),纸质一式三份。相关表格可以通过江苏省财政厅网站下载,登陆www.jscz.gov.cn,点击“下载专区”,下载相关附件。请各区财政局于2017年5月20日前,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外经金融处。

    逾期未报送,视同放弃处理。市财政局外经金融处联系人:孙智仑;联系电话:68616665。

 

    附件: 1. ____年度财政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引导资金申请汇总表

           2-1. ____年度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银行类)

           2-2.____年度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小贷类)

           3.______年度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明细表

           4.______年度担保业务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

           5.______年度担保业务明细表

           6.______年度新型金融组织设立奖励资金申请表

           7.______年度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奖励资金申请表

           8.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9.“涉企系统”项目信息表

 

 

 

苏州市财政局

2017年5月3日

 


苏财外金字[2017]21号附件.xls苏州市财政局关于申报省财政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的通知.doc苏州市财政局关于申报省财政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