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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6年度苏州市生态补偿资金的通知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13 11:24:46  


各区财政局、水利局、农业局(城乡发展局、经济发展委员会)、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

根据《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实施细则》和《市政府印发关于调整生态补偿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114号)精神,对2016年度苏州市生态补偿资金按新一轮政策进行申报。具体事项如下:

 

一、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

补偿范围。在原有的水稻田、水源地村、生态湿地村、生态公益林和风景名胜区补偿政策的基础上,澄湖沿岸生态湿地村纳入新一轮市级生态补偿范围。

补偿标准。(一)水稻田补偿标准。对经县级以上农林部门认定的实际种植的水稻田,按420/亩予以生态补偿。(二)水源地村、生态湿地村补偿标准。对纳入省政府公布的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名录、由市水源地主管部门认定的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村,以及纳入《苏州市级重要湿地名录》、由市农林部门认定的太湖、阳澄湖和澄湖水面所在的村,综合考虑湖岸线长度、土地面积及村常住人口等因素,分三个档次进行补偿。以行政村为单位,湖岸线长度在3500米以上,区域土地面积在10000亩以上,村常住人口在4000人以上(以全国人口普查资料为准),同时达到三项标准的,水源地村按160万元/村、生态湿地村按110万元/村予以生态补偿;达到一项以上标准的,水源地村按140万元/村、生态湿地村按90万元/村予以生态补偿;三项标准均未达到的,水源地村按120万元/村、生态湿地村按70万元/村予以生态补偿。对四面环水或湖岸线长度超过10000米以上的行政村适当倾斜,按相应类别最高档次实行生态补偿。(三)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凡界定为县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的,按200/亩予以生态补偿。(四)风景名胜区补偿标准。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由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认定的风景名胜区内的核心景区,按照150/亩的标准予以补偿。

生态补偿范围内,重要湿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风景名胜区有重叠的,重叠的部分不重复补偿,适用最高补偿标准。

二、申报流程

根据《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相关规定,2016年度执行新一轮生态补偿政策,所有补偿资金均需按初次申报流程申报、审核、汇总。

水稻田、水源地村、生态湿地村补偿资金由村(居)民委员会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部门申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各村(居)民委员会申报的水稻田、水源地、重要湿地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审核后上报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会同区相关部门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汇总,报市财政部门。

生态公益林、风景名胜区补偿资金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级财政部门申报。区财政部门会同区相关部门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汇总,报市财政部门。

三、申报要求

本次申报要求填报材料:《苏州市生态补偿资金申报汇总表》,由各区财政汇总上报;《苏州市生态补偿资金申报表》,由各乡镇(街道)、各村(居)委填报,对不同补偿类型分开填报。

各区要加强申报材料审核,确保上报材料的真实、完整,并按补偿类型进行分类,申报材料只需上报一份。

请各区财政部门牵头,会同水利、农业、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好本次申报,于831日前上报市财政局。

 

附件:1.《苏州市生态补偿资金申报汇总表》

2-1.《苏州市生态补偿资金申报表》(水稻田)

2-2.《苏州市生态补偿资金申报表》(水源地)

2-3.《苏州市生态补偿资金申报表》(生态湿地)

2-4.《苏州市生态补偿资金申报表》(生态公益林)

2-5.《苏州市生态补偿资金申报表》(风景名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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