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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计生重点学科专科和人才培养资金补助(暂行)办法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13 11:26:02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卫生计生重点学科专科与人才培养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省内卫生计生重点学科专科建设与人才培养等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重点学科专科建设补助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学科专科现有水平和发展前景等因素结合补助资金安排情况等因素分配;人才培养补助按照培养培训人数和培训成本等因素分配。
    第四条 补助资金支持方向主要包括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重点学科建设和重点人才培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培训、基层骨干医师奖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国际人才培训合作与交流、医疗卫生创新团队、海外特聘医学专家、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培养等工作。
    第五条 市、县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和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规范资金使用,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补助资金支出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照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六条 补助资金应做好绩效目标的设立、跟踪和评价工作。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适时对工作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组织管理、资金使用情况、任务完成数量、质量和时效,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持续影响与发展和社会满意度等。
    第七条 具体承担卫生计生重点学科专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工作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资金和进行账务处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必要时省财政厅、省卫计委将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工作人员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一个月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