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政策【切换】 国际政策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前沿

苏州市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13 11:37: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农项目资金(以下简称支农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系统完整、权责清晰、上下联通、公开透明、简洁高效的支农资金管理模式,提高支农资金使用绩效,更好地保障支农投入的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农资金,是指苏州市级及以上财政通过预算安排,分配到市级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和各县级市、区,用于支持“三农”建设与发展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市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加强支农资金管理。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支农资金的预算安排,办理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组织政策评估。具体包括:负责支农资金政策的研究和制度的制定,会同市级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具体项目资金考评、管理办法;组织支农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按规定程序批复、下达;根据项目实施计划确定资金分配方案,组织开展项目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参与市级及以上项目申报、评审等工作;对支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对支农资金绩效实施评价。

市级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支农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开展项目管理、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绩效自评价等。具体包括:配合财政部门建立健全项目考评、管理制度,规范项目管理;做好项目规划,逐步建立支农项目库;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提交市级支农资金预算建议;按照批复预算,编制支农项目实施计划;组织、指导市级及以上项目申报、评审,办理项目信息公示、公开、审批等手续;加强项目跟踪管理,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做好项目绩效自评价工作。

第四条  项目实行属地监管。根据资金拨付到资金使用主体的级次,落实相应层级部门的监管责任。

县级市、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配合当地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审核项目资金预算的合规性;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下达资金,监管资金的预算执行;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结算、绩效考核等工作。

县级市、区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负责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和项目材料的完整性;监督项目实施单位按批复执行项目;组织项目完工验收和绩效考核。

第五条 支农资金使用主体负责项目具体实施,主要责任包括: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按照主管部门评审结果,组织项目实施;按照规定范围使用资金,并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好项目会计核算;项目实施完成后,向本级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配合财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结算、决算、验收工作,提供相关工程和财务资料;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项目的质量、使用效果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支持范围、原则、方式

第六条 支持范围:农林水公共事务、农业生产发展、林业改革发展、水利建设发展、农村社会发展等方面。

第七条 支持原则:

1)符合导向。保障市委市政府“三农”工作重点目标任务以及体现现代财政制度发展要求的公共事务支出和建设改革项目;

2)突出重点。资金分配向生态保护区域、农产品主产区域、经济薄弱地区倾斜;

3)公开透明。完善政策、项目信息公开机制,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资金分配、使用透明度;

4)注重绩效。强化项目资金绩效导向,不断提高绩效因素在资金分配中的主导作用。

第八条 支持方式:

1)对市级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承担的公共管理事务、民生项目、重点建设项目等,资金纳入市级部门预算管理;

2)对各县级市、区具体实施的支农项目,属于补贴补偿类的,根据政策法规确定补贴补偿对象、标准和金额,经申报、审核、公示后,补贴补偿到相关主体;属于考评类的,制定考核办法实施考评,由市级财政部门根据考评结果拨付奖励资金。同时,减少常规性考评奖励,突出对工作升级、升档的奖励力度;属于奖补类项目的,通过逐级申报、评审、立项后,根据项目最终验收情况确定奖补资金,对验收不合格的,取消财政奖补。

3)对具有一定竞争性涉农产业项目,围绕产业导向和重点任务,逐步建立引导基金予以支持。

第三章 市级支农资金预算管理

第九条 市级主管部门根据预算编制要求,按照其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编制下年度支农资金预算。推行市级支农资金中期规划,在编制年度预算的同时,对未来三年的重点项目支出进行分析预测,逐年更新滚动管理。

第十条  市级财政部门对于市级主管部门的支农资金预算建议提出初步安排意见,经市政府审定后,纳入市级财政预算草案。经市人大批准后,市级财政部门在20日内向市级主管部门批复预算。项目资金预决算在市级主管部门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 市级主管部门于批复之日起30日内,进一步细化支农资金使用计划。使用计划包括:项目目标、实施内容、资金分配等。经与市级财政部门协商一致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支农资金当年无特殊原因未实施的、结余或者结转1年以上的,及时收回财政统筹安排。

第四章 支农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对市级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承担的公共管理事务、民生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市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单位提供的项目相关材料、费用支出明细等进行资金核拨。

项目涉及政府采购的,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涉及绩效评价的,编制项目绩效目标;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对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等进行评价与审查。

第十四条 对各县级市、区实施的补贴补偿类项目,由市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将补贴补偿政策、实施方案、工作要求等逐级转发至乡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开展申报。重点做好补贴补偿项目的分级公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下同)。各级公示无异议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市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对补贴补偿发放情况开展抽查。

第十五条 对各县级市、区实施的考评类项目,由市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制定考评办法,明确考核内容、评分办法、实施步骤等具体事项,并在市级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开。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市级主管部门考评结果拨付奖励资金。对面向农业企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市场主体的考评类项目,由市级主管部门在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无异议后由市级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对各县级市、区实施的奖补类项目,由市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根据职责组织项目申报、项目评审、资金分配、公开公示、资金拨付、项目验收等工作。

项目申报。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发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等信息,明确资金支持范围、支持对象、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推行项目库管理,申报市级及以上财政支农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择优推荐。

项目评审。市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资金分配。支持各市、区推进支农资金的整合统筹使用,但同一建设内容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对分配对象为农业企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市场化主体的,实行竞争性立项。

公开公示。所有项目在最终确定立项或向上申报前,在市级主管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有异议的,经过查实,如取消资格,从备选项目中按项目排序选取项目,并再次公示直至无异议。

资金拨付。项目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下达各县级市、区,各县级市、区进行审核拨付;项目纳入当地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项目实施主体属于政府采购对象并采购列入当地政府采购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实行政府采购。

项目验收。由市级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类型、支持对象、补助金额等确定需要市级验收项目,并在下达项目资金时予以明确。其他项目由各县级市、区组织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应提供审计报告;对资金投入量大、专业技术性强的重点项目,引入第三方进行验收或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作为市级验收依据。

第十七条  基金引导类项目。市级财政部门委托相关单位为出资主体发起设立引导基金,选择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作为基金管理机构实行专业化管理。通过与符合条件的投资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做大相关项目的投资规模。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投资原则、投资计划、风险控制等重大事项由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集体决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使用项目资金的单位及个人,依法接受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对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对项目未能如期完成的,由市级主管部门责令项目单位限期整改。无法继续实施的,由县级市、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终止项目申请,经市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后,收回财政资金,并取消项目单位下一年度申报资格。

第二十条 对纳入预算绩效管理范围的项目,市级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市级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要求,开展绩效自评价,提交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中央、省项目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财政局会同中共苏州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苏州市水利局、苏州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83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至20221231日。

第二十四条  2009127日苏州市财政局发布的《苏州市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农规字〔20091号)、2013416日苏州市财政局发布的《苏州市市级财政支农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字〔20131号)、20151223日苏州市财政局、中共苏州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苏州市水利局、苏州市农业委员会发布的《苏州市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苏财农字〔201526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各县级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情况制定相应支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