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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属公立医院财政补助(暂行)办法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13 11:40:01  


为加强市属公立医院管理,落实政府投入责任,维护公立医院的公益性,推动建立科学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促进公立医院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加大投入,坚持公益。全面落实对公立医院的各项投入责任,强化政府保障基本职责,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坚持公立医院医疗供给的公益性质。

(二)建立机制,强化引导。建立财政补助与基本医疗服务数量、质量和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的机制,体现多劳质优者多得的原则,引导市属公立医院主动提升诊疗水平和服务效率。

(三)动态调整,优化结构。建立补助动态调整机制,对门急诊和住院补助设置不同的发展系数,引导市属公立医院以诊疗大病和重病为主,减少小病和常见病诊疗,积极推进分级诊疗。

二、补助内容

(一)基本医疗服务

指财政通过“以事定费”的方式,对市属公立医院在政府医疗服务指导价标准内提供的门急诊及住院诊疗服务,按照服务数量、质量及考核结果等因素核定的补助。特需医疗服务,不予补助。

基本医疗服务补助总额=(年度门急诊人次×门急诊补助标准+年度住院床日数×住院补助标准)×质量(绩效考核)系数。要素如下:

1.年度门急诊人次。指医院当年提供的门急诊诊疗服务总量,以医院财务报表及信息系统数据为准。

2.年度住院床日数。指医院当年出院患者占用总住院床日数,以医院财务报表及信息系统数据为准。

3.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标准工作量补助×专科系数×发展系数。

标准工作量补助。门急诊标准工作量补助为15元/人次、住院标准工作量补助为45元/床日。

专科系数。落实对专科医院投入倾斜的政策要求,根据各专科医疗机构或综合医疗机构内设专科特性,以及历史投入的差异情况设定(详见附件1)。

发展系数。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情况以及医疗机构诊疗量变化情况,对门急诊和住院补助标准分别设定发展系数,适时调整。门急诊发展系数暂定为1、住院发展系数暂定为1.1。

4.质量(绩效考核)系数。为体现奖优罚劣、优绩优补,依据卫计、财政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评价办法》,每年对公立医院进行绩效考核,根据结果分档确定质量(绩效考核)系数(详见附件2)。

(二)医药价格综合改革

对实施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实行药品零差价销售后,符合价格管理规定的减少的药品差价总额,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弥补后的政策性亏损,财政补助和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关键指标考核(详见附件3)挂钩。

政策性亏损应补助总额=实际亏损总额×医药价格综合改革考核分值/总分值。

(三)基本建设

经充分论证,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并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支出,由财政全额保障。禁止公立医院举债建设。

(四)设备购置及维修改造

建立设备购置及维修改造项目库,对市属公立综合医院100万元及市属公立专科医院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购置及维修改造项目,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进行论证评审后列入项目库,分轻重缓急,结合医院收支状况进行补助。限额以下的设备购置及维修改造项目由各医院负责。

(五)新建(或重建)医院开业前准备期和开业运营初期的人员及运营费

开业前准备期,从开工当年开始三年内,对新增人员按其基本工资及相关社保、公积金缴费给予三年补助;开业后运营初期,对其基本运行公用经费按事业单位分级分类定额从开业时点起三年内按100%、75%、50%的比例逐年递减补助。

(六)重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

根据《苏州市市级“科教兴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州市“临床医学专家团队”引进计划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进行补助。

(七)离退休人员费用

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中财政核拨部分,即离休金、离退休人员提租补贴等改革性补贴,由财政全额补助。

(八)政府指令性任务

对市属公立医院承担的政府指令性公共卫生任务、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公共服务成本支出由市财政全额保障。

三、资金管理

(一)公立医院财政补助的申请和拨付,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基本医疗服务补助。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由公立医院按照预测工作量及相关数据,统筹用于医院人员经费或公用经费等,纳入部门预算。次年,根据实际服务数量及绩效考核结果等据实结算。

(三)医药价格综合改革补助。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由市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按预测亏损补助额纳入市立项目,进行分期预拨。次年,根据实际补偿率及相关指标考核结果进行结算。

(四)其他公立医院补助列入部门预算或市立项目,涉及财政投资评审、政府采购等相关流程的按规定审核拨付资金。

四、有关要求

(一)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及其他公立医院预决算、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国有资产管理等现行法律法规制度。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公立医院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可结合工作实际,适当提取本单位事业基金滚存结余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统筹使用。细化预算编制、强化预算执行。加强成本核算与管理,逐步实行全成本核算。

(三)按规定执行财务报告报送制度。月度报告应于次月10日前报送、季度报告应于次季度首月15日前报送、年度报告应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遇法定节假日适当顺延。季度、年度报告须附财务情况说明书、成本报表。

(四)要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和考核。财务信息公开的内容要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核实后的财务报告为基础,重点公开公立医院收支情况、门急诊次均医药费用及增幅、住院人均医药费用及增幅、主要病种例均费用等社会公众较为关心的信息。随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推进,逐步增加信息公开内容。

(五)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

(六)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其他

(一)适时研究设定具体的收支结余率、次均费用等控制指标,业务收支结余超过规定控制指标的部分上缴财政,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统筹,专项用于卫生事业发展和绩效考核奖励。

(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各市、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1.基本医疗服务补助专科系数

  2.基本医疗服务补助质量(绩效考核)系数

  3.医药价格综合改革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