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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州市级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保证金 收退事宜的指导意见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13 11:42:11  


 

各有关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配合政府采购供应商网上报名工作,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减轻企业资金成本负担,增加报名保密性,进一步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守信原则,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制度规定,现就市级政府采购实行网上报名后,供应商投标(响应)保证金收退事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投标(响应)保证金的收取

1.范围及标准

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开展的市级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可以向递交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投标(响应)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预算金额的2%,具体收取数额应在采购文件中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计划(资金核定表),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未明确的,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可按估算预算金额确定投标(响应)保证金数额。无法估算的,原则上不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一个采购项目(标段)中采购多家供应商的,所有供应商应交投标(响应)保证金的总和不得超过该项目或标段预算金额的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原则上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提交投标(响应)保证金。

2.提交方式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投标(响应)保证金的提交方式。外地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以银行汇票方式,本地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以银行本票方式,按规定时间随同投标(响应)文件在开标(或谈判等)现场一并提交给代理机构,代理机构不得要求供应商提前递交或领取收据。

出现以下情况,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接收供应商递交的投标(响应)文件:(1)到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没有提交投标(响应)保证金;(2)提交的投标(响应)保证金的形式、数量和有效期不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

3.收据及保管

代理机构在开标(或谈判等)现场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后,应当场开具有效收据,并负有妥善保管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的义务。

代理机构在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时,应当按照采购项目逐项收取,不得对供应商收取年度保证金。

二、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退还

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由代理机构在评审、谈判或磋商活动结束后,当场退还银行本票或汇票。

预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由代理机构在评审、谈判或磋商活动结束后解存投标保证金专户,并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

逾期退还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响应)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代理机构应在发出采购文件、中标(成交)公告或者中标(成交)通知书时履行告知义务,告知预中标(成交)供应商有关投标(响应)保证金退付的相关事宜。告知后供应商因自身原因耽搁退付,造成退付时间超过5个工作日的,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延后退付责任。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应当明确规定投标(响应)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三、投标(响应)保证金的清理

各代理机构应加强投标(响应)保证金银行专户管理,依法开展收退活动,及时退付,定期清理。请各代理机构于近期自行组织一次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集中清理活动,加大专户沉淀保证金的清退力度,分析无法退回部分的成因并提出解决方案。集中清理活动应于1130日前结束,请各代理机构于1130日前将清理情况加盖公章后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政府采购监管处,联系人:姚艳,电话:68615829,报送内容详见附件。

四、指导意见的实施时间及范围

市级政府采购活动中,凡是实行供应商网上报名项目的投标(响应)保证金收退,原则上按本指导意见执行,供应商网上报名制度的实施时间另行通知。市级未实行网上报名的采购项目及各市(县)、区政府采购项目,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附件:苏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投标(响应)保证金

集中清理情况表

 

 

 

苏州市财政局

2016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