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引导、示范、放大”作用和杠杆效应,根据苏州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4】1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苏州现状,设立苏州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修订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基金概况
第一条 引导基金宗旨: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吸引优质养老服务业企业、项目聚集本市,有效引导社会资本向养老服务业领域投资。
第二条 引导基金首期规模为 5000万元人民币,全部由财政资金出资。
财政资金委托苏州产权交易所作为代表出资。
第三条 引导基金存续期限为7年,经苏州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延长2年。
第四条 引导基金组织形式采取契约制。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设立苏州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作为引导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管理委员会成员为5名,其中,市财政局、发改委、民政局各委派1名,基金管理人委派2名。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由管理委员会集体决策,采取一人一票、半数以上同意即为通过的决策制度。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
第六条 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1、确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2、负责引导基金阶段参股和投资退出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3、审查批准引导基金投资、管理、风险控制、退出和考核等制度;
4、对引导基金运作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金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5、审议基金管理人提交的年度投资计划、投资运作报告、资金使用报告。
第七条 引导基金管理人及职责
引导基金委托专业创业投资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人进行专业化管理。基金管理人应为本市国有创业投资机构,须有健全业务体系、完整专业团队和成熟运作模式,并在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管理运作方面成绩卓著。
引导基金管理人职责如下:
1、负责引进创业投资企业,对拟合作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同时组织专家评审,在审慎评估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和投资方案;
2、将尽职调查报告和初审意见及投资方案报经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3、监督管理和适时检查引导基金阶段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运营情况;
4、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行管理、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汇报引导基金的运行状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5、负责实施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退出。
第三章 基金投向
第八条 引导基金管理人与引导基金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母基金,母基金由引导基金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引导基金为有限合伙人。
第九条 引导基金可以采取阶段参股方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引导社会资金向养老服务业领域投资。
第十条 申请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创业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承诺出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首期出资不低于1500万元人民币,并承诺剩余出资3年内全部到位,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2、有至少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的主要管理人员受托管理一家以上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且管理业绩优良,有已成功投资两个以上创业企业的经验;
3、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4、重点投资于政府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中的初创期创业企业,且有侧重的专业投资领域;
5、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注册于江苏省苏州市。
第十一条 投资方向
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应符合以下原则:
1、投资于健康及相关产业,重点投资于养老服务业初创期中小企业,投资于养老服务业的投资额应不低于创业投资企业全部投资额的50%或不低于引导基金在该创业投资企业中出资额的3倍;
2、投资对象原则上应当是在苏州市范围内注册设立的创业企业,投资额应不低于创业投资企业全部投资额的50%或不低于引导基金在该创业投资企业中出资额的3倍;
3、对单个创业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出资总额的20%;
4、不得对已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但所投资的创业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股份不在此限;
5、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但因投资需要对单个创业企业的集合投资除外;
6、不得投资期货及金融衍生品、房地产、抵押和担保业务、赞助和捐赠,不得利用创业投资企业平台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贷款、资金拆借。
第十二条 投资规模
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出资比例最高不超过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全部出资额的30%。
第四章 审议程序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按照以下程序甄选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
1、公开征集。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社会公开征集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
2、机构申报。拟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基金管理人提交合作方案,基金管理人在合作方案基础上进行详细尽职调查,同时组织专家评审,向管理委员会提交尽职调查报告和出具专业初审意见。
3、社会公示。初审合格拟合作创业投资企业,进行为期两周的公示。公示中发现问题的,一经核实,予以终止审议程序。
4、管理委员会决策。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报告和初审意见,并进行决策。
5、方案实施。经管理委员会决策通过的合作创业投资企业,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投资文件签署,落实投资方案。
第五章 投资退出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稳定运营后,可通过以下途径完成退出,以实现引导基金的良性循环:将股权转让给其它股东;公开转让股权;创业投资企业到期清算退出等。
第十五条 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到期清算,引导基金以所持出资比例获取本金和收益,收益部分引导基金可适当让利。参股创投企业出现亏损时,引导基金与其它投资人按出资比例共担损失。参股创投企业发生破产清算,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约定执行。
第六章 资金、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苏州产权交易所应对引导基金的资金专项核算,封闭运行。
第十七条 苏州产权交易所根据基金管理人提出的用款申请,经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进行资金划拨。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的未投资金应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不得用于贷款、担保、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投资于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和省市政策限制类行业。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由苏州产权交易所进行财务管理,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引导基金的内控制度。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会计资料。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期间,每年按照基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支付管理费给基金管理人,管理费暂在引导基金中列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原办法(苏发改社[2015]7号)作废。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管理委员会通过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