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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引导基金 管 理 办 法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13 11:46:04  


 

为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引导、示范、放大”作用和杠杆效应,根据苏州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41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苏州现状,设立苏州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基金概况

第一条 引导基金宗旨: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吸引优质养老服务业企业、项目聚集本市,有效引导社会资本向养老服务业领域投资。

第二条 引导基金首期规模为5000万元人民币,全部由财政资金出资。

财政资金委托苏州产权交易所作为代表出资。

第三条 引导基金存续期限为7年,经苏州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延长2年。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四条 设立苏州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作为引导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管理委员会成员3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委派1名。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由管理委员会集体决策,采取一人一票、过半数以上通过的决策制度。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

第五条 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1.确定引导基金的政策目标、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2.确定引导基金的委托管理机构;

3. 向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投资基金委派代表,参与项目投资和投资退出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4. 审议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投资基金报备的拟投资项目,对不符合引导基金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的项目拥有最终决策权;

5. 审议引导基金管理人提交的年度报告等;

6. 向市政府提交引导基金的年度报告;

7 对引导基金运作的政策效果及其资金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第六条 基金管理人及职责

引导基金委托专业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人进行专业化管理。基金管理人应为本市国有创业投资机构,须有健全业务体系、完整专业团队和成熟运作模式,拥有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经验,并在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管理等方面成绩卓著。

引导基金管理人职责如下:

1.以引导基金出资为基础,向社会募资设立养老服务业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由其自身或其子公司担任该基金管理人;

2. 负责发掘优质养老服务业项目,对项目进行评估、筛选和审核,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提供股权投资服务;

3.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安全;

4.由其或委托其子公司负责投资基金的日常运行管理、定期向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汇报基金的运行状况、报备投资项目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5.负责投资基金投资项目的退出与收益分配。

第三章 基金投向

第七条 引导基金出资引导设立苏州市养老服务业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基金规模2亿元。

第八条 股权投资方向

投资基金的投资应符合以下原则:

1.投资于健康及相关产业,重点投资于养老服务业初创期中小企业,投资于养老服务业的投资额应不低于创业投资企业全部投资额的70%

2.投资对象原则上应当是在苏州市范围内注册设立的创业企业,投资额应不低于创业投资企业全部投资额的70%

3.对单个创业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投资基金总额的20%,投资基金投资设立的整合养老机构资源的平台项目可不受此比例限制;

4.不得对已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但所投资的创业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股份不在此限;

5.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但因投资需要对单个创业企业的集合投资除外;

6.不得投资期货及金融衍生品、房地产、抵押和担保业务、赞助和捐赠,不得利用创业投资企业平台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贷款、资金拆借。

第四章 投资基金投资退出

第九条 引导基金在参股设立投资基金稳定运营后,可通过以下途径完成退出,以实现引导基金的良性循环:将股权转让给其它股东;公开转让股权;投资基金到期清算退出等。

第十条 投资基金到期清算,引导基金在保证本金收回的基础上,给予投资基金的社会投资人一定让利,具体按照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约定执行。参股创投企业发生破产清算,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约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设置专门帐户管理引导基金的资金,单独建账,封闭运行。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由基金管理人进行财务管理,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引导基金的内控制度。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会计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管理委员会通过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