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政策【切换】 国际政策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前沿

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13 11:46:50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预算绩效管理,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使用效益,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市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9〕100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办发〔2014〕48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府办〔2014〕22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预算绩效管理(以下简称“绩效管理”),是指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按照统一的评价原则、方法和标准,对用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财政资金设定相应的绩效目标和指标体系,并依此对财政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跟踪监控和客观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资金,是指苏州市级政府用于向社会购买服务的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绩效管理的实施机构包括财政部门、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购买主体应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中明确承接主体应承担的绩效管理相关内容和要求;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管理。

第五条  绩效管理各方的工作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绩效管理制度,组织、指导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对财政资金实施绩效目标、绩效跟踪、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管理。

(二)购买主体:实施并指导、监督承接主体开展绩效管理。编制绩效目标,审核承接主体提交的评价结果,实施绩效再评价,向财政部门报送评价结果,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三)承接主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要求开展本单位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跟踪和绩效自评价,向购买主体报送评价结果,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四)第三方机构:接受委托后,按照《苏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评价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绩效管理对象和方式

(一)对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由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实施绩效管理,其中预算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评价结果应报送财政部门。

(二)对政府购买服务预算金额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购买主体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绩效管理;预算金额500万元以下、涉及民生福利类的项目,经财政部门同意后,购买主体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绩效管理。

(三)对政府购买服务预算金额较大、具有较强代表性和典型性的项目,由财政部门选取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绩效管理。

第七条  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绩效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应支付相应的委托费用。委托费用由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在年度部门预算中专项安排。

第八条  绩效管理原则

(一)目标导向。建立以绩效目标为导向,以预算标准化体系和运行成本为依据的预算编制机制,根据项目内容,编制能够全面反映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绩效目标,提高绩效目标和项目预算的匹配性。

(二)科学合理。注重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型,科学设计绩效指标和评价标准,合理使用评价方法,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坚持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

(三)公正公开。按照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要求,数据信息应真实准确,评价过程应规范透明,评价结果应及时依法公开、接受监督。

(四)结果应用。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预算管理、绩效问责、选择承接主体等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绩效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投入方面。从资金投入和项目管理角度,反映资金结构、预算执行、政府采购、财务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内容。

(二)产出方面。从资金使用产生的直接影响角度,反映项目完成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内容。

(三)结果方面。从资金使用产生的间接影响角度,反映项目实施后产生的经济、社会、环境、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内容。

(四)影响力方面。从资金使用产生的中长期影响角度,反映项目实施后承接主体人力资源建设、服务条件改善、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等内容。

第十条  绩效管理的工作程序

(一)绩效目标编制。在预算编制时,购买主体应根据项目实施内容和资金使用计划制定绩效目标和指标体系,明确目标值、评价标准及权重,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二)绩效跟踪。项目实施过程中,购买主体和财政部门应依据绩效目标和指标体系进行绩效跟踪,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程、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和资金支出进度等。

(三)绩效自评价。项目完成后,承接主体按照评价原则和标准,对资金使用、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自评价,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自评价报告,报送购买主体。

(四)绩效再评价。购买主体对承接主体提交的自评价报告和数据信息进行审核,据实反映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在进一步完善绩效评价报告后,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五)绩效复核。财政部门每年选取部分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以进一步提高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并保证评价结果的公正性。

(六)绩效重点评价。财政部门每年选取预算金额较大、具有较强代表性和典型性的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绩效重点评价。

第十一条  承接主体、购买主体和财政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绩效目标、绩效跟踪、绩效评价等资料整理造册,建档管理;第三方机构应做好受托项目数据信息复核、绩效重点评价等资料归档和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  对当年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依据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跟踪,并在项目完成后实施绩效评价;对跨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在每个预算年度结束后依据阶段性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跟踪,在项目完成后依据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用百分制,投入、产出、结果、影响力的权重值分别为35%、35%、20%、10%。

评价结果分为四个等级,其中: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90分为“良好”;60分(含)~80分为“一般”;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评价结果应用

(一)结果公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二)整改落实。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应按照评价结果限期进行整改,并落实到位,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项目管理。

(三)采购参考。将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参与苏州市同类项目采购(结果公布后一年内)的重要参考。

(四)评价结果与预算编制相结合。将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五)责任追究。依据评价结果中反映的违法违规问题,由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查处,并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各市、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