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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13 11:49:42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厉行节约和精简会议的精神,深入推进苏州市党政机关会议管理制度改革,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和《苏州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苏委办发[2014]3号)的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为全市统一规范管理会议费支出,共享资源,节约开支,提高效率,各市、区一并纳入全市定点饭店政府采购。

二、苏州市各级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会议实行定点举办。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三、苏州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定点管理各项工作,主要包括会议定点饭店的确定、监督检查以及定点饭店的调整变动等。

(一)定点饭店的确定工作主要包括:

1.由苏州市财政局制订定点饭店管理协议书的主要条款。

2.组织全市定点饭店的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工作,中标饭店、收费标准经苏州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双方签订协议书,并在“苏州政府采购网”上公布定点饭店相关信息及收费标准。

3.定点饭店要明确专人负责该项工作的管理,每年1月15日前统计汇总《苏州市党政机关定点办会经费结算统计表》,上报苏州市财政局备案。

(二)定点饭店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苏州市财政局会同相关市、区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各定点饭店是否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苏州市财政局设立投诉电话,号码为:0512-68615803,对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并定期向苏州市政府汇报情况。定点饭店针对上述部门提出的有关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2.对会议定点饭店有如下行为的,经调查属实,视情节轻重可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取消定点饭店资格,并2年内不得参加下一轮次的政府采购定点招标:

1)不按政府采购承诺提供服务、结算会议费;

2)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协议承诺党政机关会议接待服务的;

3)为会议主办方多支虚列会议费或套取现金或提供虚假发票的;

4)超过协议规定标准收费的;

5)在办理会议费用结账手续后,不按要求及时向会议主办方或财政部门提供会议开支明细信息的;

6)不按要求明确专人负责该项工作管理,每年1月15日前统计汇总《苏州市党政机关定点办会经费结算统计表》,并上报苏州市财政局备案的;

7)不按要求在自有网站上及时更新动态信息(包括饭店空房数量、类型及价格等),或提供会议预定及咨询服务的;

8)违反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定点饭店的调整变动主要包括:

1.定点饭店实行动态管理,两年一定,协议期满后,视情况,在满足招标条件的前提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下一轮次的协议,也可自愿退出。

2.苏州市财政局可根据协议期内饭店服务情况决定调整变动或终止其资格。

四、各单位在定点饭店办会的,应当事先预订会议饭店,并明确专人负责会议承办任务,统计会议费用清单明细开支项目。委托下级或其他接待单位安排会议的,应及时结算会议费用,不得转嫁。对定点饭店未履行协议规定义务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投诉。

五、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费用结算,严禁以现金方式结算。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主动会同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加强对会议费的管理和会议定点管理的监督抽查,杜绝各类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发生。

七、本通知由苏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苏州市党政机关定点办会经费结算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