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关于厉行节约、精简会议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支出管理,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12]4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法院和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
第三条 市级机关会议应坚持规范简朴、从紧控制、务实高效的原则。各单位应建立年度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管理制度,加强对会议的统筹安排,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和费用,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 市级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预算控制、定点保障”的办法。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五条 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市党代会、市人代会、市政协全委会、市委全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组成人员会议、市政协常委会、市纪委全委会。
二类会议: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全局性会议;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专项会议;市民主党派换届会议;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全市劳模代表大会。
三类会议:由市级机关部门、直属机构及其内设机构召开的工作会议和业务会议。
第六条 会议审批
一类、二类会议:各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先制订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内容、规模、会期、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经费预算及列支渠道等),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秘书长审批。确需临时安排召开的重要会议,须报经市委、市政府领导批准同意。
三类会议:由各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部门预算会议费预算指标从严审批。
严格控制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严格控制各类庆典、研讨会、论坛、纪念会、庆祝会、表彰会议活动,不得以各种名义召开联谊性的无实质意义的“片会”,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
第三章 会议规模、会期、规格
第七条 会议规模与会期
一类会议:会期和代表人数严格按照会议批准的规定安排。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的20%以内。
二类会议:会期不超过1天(含报到和清场),会议代表一般不超过150人。市民主党派换届会议,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全市劳模代表大会,会期和代表人数严格按照会议批准的规定安排。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的15%以内。
三类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1天(含报到和清场)。会议代表一般不超过10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的10%以内。
各类专题会议不超过半天;视频会议一般不超过1.5小时。招商会、推介会和洽谈会根据实际需要,按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会期人数执行。
第八条 会议规格
可由市级机关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市各非常设机构(领导小组、联系会议等)的会议,不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
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专项工作会议,原则上只安排分管领导出席,其他领导不陪会。市级机关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一般每年不超过一次,由各市(县)、区分管同志参加的,原则上可安排一位市委或市政府分管领导出席。
市级机关部门、直属机构及其内设机构召开的工作会议,市委、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
各地各部门单位邀请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有关会议,一般应按程序提前7天报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审批。
第四章 会议场所
第九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尽量使用单位内部的会场和车辆,如不具备条件,原则上要求在政府采购的市级机关会议定点饭店召开,二类、三类会议要求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按照中标协议价格结算费用。虽未纳入定点范围,但住宿费、会议场租收费标准低于当地定点饭店最低标准的本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也可作为会议场所。不得在定点饭店以外的高级饭店和旅游风景名胜区度假村、宾馆、饭店等场所召开会议。
市级机关会议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并公布。
各单位承接上级部门安排在苏召开的会议,严格按照中央或省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并规定在我市政府采购的中央或省级机关定点饭店召开。
会议经费
第十条 会议经费预算
会议经费统一纳入单位部门预算,实行会前预算、综合定额控制的管理办法。各单位应按照《苏州市市级部门经常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编报会议经费预算,填列有关会议内容、规模、会期和按会议费标准测算的经费预算,一类至三类会议经费均应列入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对临时召开的重大会议,应按程序先报市委、市政府领导批准同意,再申请追加经费。
第十一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
会议费综合定额包括住宿费(含会场费用)、伙食费及其他费用(含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材料印刷费、医药费等)。
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发笔和笔记本。
会议主办单位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游览或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发放纪念品;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 合 计 | 备 注 |
一类会议 | 250 | 180 | 120 | 550 | 含会场费用 |
二类会议 | 200 | 160 | 90 | 450 | 含会场费用 |
三类会议 | 150 | 150 | 50 | 350 | 含会场费用 |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结算报销。
会议代表住宿原则上两人一个标准间,市厅级以上和市(县)、区主要负责同志可安排单间,不得安排套间。会期半天的会议、会议召开地的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需要午休的可安排午休房间。
第十三条 会议费报销
会议费实行公务卡或国库集中支付的形式一会一结算制度,不得多会并结。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并提供会议审批文件、《苏州市市级机关会议审批表》、会议通知、费用原始明细单据和《苏州市市级机关定点办会结算单》等凭证。各单位财务部门要认真把关,严格按照规定审核会议各项开支,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开支不得予以报销。
会议费用由组织召开会议的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对未经批准召开的会议、未按规定选择会议场所或超标准、超规定比例、超范围开支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五章 会议监督
第十四条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及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单位会议管理及会议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凡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或利用开会之便,通过会议场所套取现金、虚列费用支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理。
第十五条 定点会议场所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在承办会议时,应当完整记录会议各项支出,据实结算会议费用。不得为会议主办方多支虚列与本次会议无关的费用,如有违反,将终止其政府采购定点会议场所资格,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市级事业单位、各市(县)、区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苏州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苏办发【2008】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苏州市市级机关会议审批表
2. 苏州市市级机关定点办会结算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