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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13 15:13: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构建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制定并发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报告表》(以下简称《设立报告表》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报告表》(以下简称《变更报告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备案机构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综合管理系统)开展备案工作。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当依照本办法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报告承诺书,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妥善保存与已提交备案信息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章 备案程序

第五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在取得企业名称预核准后,应由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以下简称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前,或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设立报告表》及相关文件,办理设立备案手续。

由于并购、战略投资、吸收合并等方式,非外商投资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参照本条第一款办理设立备案手续,填报《设立报告表》。其中,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非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的,应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前或登记后3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以下变更事项的,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变更报告表》及相关文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一)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名称、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经营期限、投资行业、业务类型、经营范围、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进口设备减免税范围、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组织机构构成、法定代表人、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信息、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变更;

(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姓名(名称)、国籍/地区或地址(注册地或注册地址)、证照类型及号码、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资金来源地、投资者类型、外国投资者最终实际控制人变更;

(三)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交易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并购支付对价、并购支付方式、被并购股权/资产评估值变更;

(四)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基本信息变更,包括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支付对价、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支付方式变更;

(五)股权(股份)、合作权益变更;

(六)合并、分立、终止;

(七)外资企业财产权益对外抵押转让;

(八)中外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

(九)中外合作企业委托经营管理。

前述变更事项涉及最高权力机构作出决议的,以外商投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作出决议的时间为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的生效条件另有要求的,以满足相应要求的时间为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

第七条 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引入新的外国投资者股东,属于备案范围的,应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前或登记后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外国投资者持有该公司股份的比例每累计变化5%以上,或者控股、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应就投资者基本信息或股份变更事项办理备案手续。单个外国投资者出售其所持上市公司全部股份,上市公司应办理变更备案。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备案手续,需通过综合管理系统上传提交以下文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或企业营业执照;

(二)企业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报告承诺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报告承诺书》;

(三)企业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或外商投资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企业全体投资者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未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无需提供);

(五)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的,无需提供);

(六)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无需提供);

(七)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外国投资者最终实际控制人股权架构图(变更事项不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外国投资者最终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无需提供);

(八)涉及外国投资者以境外公司股权作为支付手段,需提供境内企业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前述文件原件为外文的,应同时上传提交中文翻译件,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确保中文翻译件内容与外文原件内容保持一致。

第九条 在营业执照签发或换发前已完成备案,如投资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应在营业执照签发或换发后30日内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就变化情况履行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条 合并、分立、减资、解散、资产并购等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告的,应当在办理变更备案时说明依法办理公告手续情况。

第十一条 经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变更,且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应办理备案手续;完成备案的,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同时失效。

第十二条 备案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变更事项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应按照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在线提交《设立报告表》或《变更报告表》及相关文件后,备案机构对填报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并对报告事项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进行甄别。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备案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不属于备案范围的,备案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线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按有关规定办理,并通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备案机构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填报的信息形式上不完整、不准确,或需要其对经营范围作出进一步说明的,应一次性在线告知其在15个工作日内在线补充提交相关信息。提交补充信息的时间不计入备案机构的备案时限。如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能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信息,备案机构将在线告知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完成备案。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就同一设立或变更事项另行提出备案申请,已实施该设立或变更事项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另行提出。

备案机构应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发布备案结果,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在综合管理系统中查询备案结果信息。

第十四条 备案完成后,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凭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核准材料(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备案机构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以下简称《备案回执》)。

第十五条 备案机构出具的《备案回执》载明如下内容:

(一)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已提交设立或变更备案报告材料,且符合形式要求;

(二)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事项;

(三)该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事项属于备案范围;

(四)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进口设备减免税范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可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的情况进行检查,以及依职权启动检查等方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