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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燃煤锅炉淘汰及清洁能 源改造项目申报指南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13 17:03:21  

按照《成都市市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成财建〔2014〕83号)、《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计划任务分解表》要求,结合我市燃煤锅炉淘汰及清洁能源改造工作重点任务,制定本指南。

一、补助范围及条件

(一)补助范围。

全市已办理了锅炉使用证,经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质监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后,纳入年度资金补助范围的燃煤锅炉(0.1兆帕以下的燃煤锅炉设备不纳入本补贴范围)。

(二)企业补助条件。

1.燃煤锅炉淘汰或改造后须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改造后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和环保部《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14号)以及市政府相关政策文件的控制要求;

2.燃煤锅炉淘汰或改造完成时限须符合各区(市)县专项整治工作年度计划要求(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完成燃煤锅炉淘汰及清洁能源改造的项目均可申报);

3.燃煤锅炉淘汰项目需提供质监部门出具的燃煤锅炉使用证(盖鲜章的复印件)以及报废、移装等相关证明材料;燃煤锅炉改造项目需提供质监部门出具原燃煤锅炉使用证(盖鲜章的复印件)以及报废和改用气、电锅炉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以及新办锅炉使用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补助标准

按照2015年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奖代补”类项目补助标准“1蒸吨以下锅炉淘汰及清洁能源改造每台补助3万元,1蒸吨及以上每蒸吨补助5万元”。(政府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执行)。

三、补助资金申报程序

申报流程及需提供的材料依次如下:

(一)项目申报。

1.项目申报流程。

(1)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质监、财政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的项目申报;

(2)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质监部门、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的合法性和蒸吨数进行审查确认并对项目实施的进度和过程进行监管,完善拆前、拆中、拆后的照片及相关资料后,出具申请专项资金的正式文件,与项目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市经信委。申报时间截至2017年4月20日。

2.项目申报提交的材料。

(1)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质监、财政部门联合提交资料(纸质一式两份及附件1电子版):

①.燃煤锅炉淘汰及清洁能源改造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②.《成都市燃煤锅炉淘汰及清洁能源改造项目财政资金补助申报汇总表》(详见附件1)。

(2)企业(或个体户)需提交资料(一式两份并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

①.《成都市燃煤锅炉淘汰及清洁能源改造项目财政资金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2)原件。

②.企业(或个体户)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质监部门出具的燃煤锅炉使用证以及报废或移装注销证明以及新办理锅炉使用证等复印件(盖鲜章);

④.燃煤锅炉淘汰后购置燃用清洁能源的,须提供购置合同及相关票据复印件;  

⑤.燃煤锅炉改造项目须提供改造费用支出票据复印件和改造监督检验报告; 

⑥.燃煤锅炉改造后使用天然气、液化气项目需提供燃气公司通气证明复印件;

⑦.燃煤锅炉改造为燃气锅炉的需提供燃气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⑧.燃煤锅炉淘汰或改造(前、中、后)照片;

⑨.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项目验收。

1.项目完成后,由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质监、财政部门组织项目审核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详见附件3,一式二份)。由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质监部门、财政部门盖章签署意见后报市经信委备案。验收包括现场验收和资料审核两部分。

2.市经信委会同市质监局、市财政局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项目抽查。

3.公示。按《成都市市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对纳入成都市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燃煤锅炉淘汰及清洁能源改造项目验收合格的,在成都工业网上予以公示。

(三)资金拨付。

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完成的燃煤锅炉淘汰及清洁能源改造的项目,经验收合格、公示无意见后,按照《成都市市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下达专项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