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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困境儿童生活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14 10:13:29  

第一章  政策目标及补助对象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63号),加强我市困境儿童生活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2014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困境儿童生活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切实维护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按照权益优先、分类保障、城乡并重、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县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生存困难、监护缺失、成长障碍等生活或发展遇到困难的困境儿童个人生活补贴的资金。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三条  具有我市户籍、未满18周岁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儿童,纳入困境儿童分类保障范围,享受专项资金补助:   

(一)一类对象: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

1.重病。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先天性心脏病等重大疾病,或所患疾病在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治疗费用1年中自付部分超过3万元(重病条件下同)。

2.重残。残疾等级为国家残疾标准一级和二级(重残条件下同)。

(二)二类对象:非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

1.父母双方因服刑在押、强制戒毒、重残或长期患重病(重病1年以上,下同)等情形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

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服刑在押、强制戒毒、重残、长期患重病等情形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

困境儿童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困境保障范围:年满18周岁的(18周岁前已纳入保障范围、18周岁后仍在高中、职高、中专和大学大专、本科阶段就读的,继续享受保障政策直至毕业);依法被收养的;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刑满释放或强制戒毒结束的;家庭生活状况改善有抚养能力的;儿童自身疾病或其父(母)疾病治愈的;其他应退出的情形。

第四条  专项资金发放标准:一类对象、二类对象分别参照当年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30%70%发放生活补贴(生活补贴不计入低保补助金),有条件的区(市)县可适当扩大保障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严格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经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第三章  部门管理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审核、批复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资金筹集、拨付,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组织绩效管理等。

第七条  民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申报,救助对象的审核,救助对象资金申领和发放的具体程序制定,资金发放情况的公示,收集相关数据指标,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分析评价。

第八条  市和区(市)县财政、民政部门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全部得到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发放到位,专款专用。

 

第四章  预算管理和分配

第九条  专项资金按需编入各级财政预算,预算金额根据民政部门审核汇总的困境儿童数额、对应享受专项资金补贴的金额、各级财政应承担的补助资金比例测算,采取据实据效的方法分配。市级补助资金实行预拨和结算相结合的拨付办法,当年预拨,次年结算,据实核算,结余收回。

第十条  市级财政根据区(市)县实际发放专项资金补贴总额按比例给予补助,其中:对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按发放总额的30%给予补助,对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和成都天府新区按发放总额的50%给予补助,对青白江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邛崃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按发放总额的80%给予补助。成都高新区全额自行承担。

 

第五章  资金审批和拨付

第十一条  各区()县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于每年7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7-12月和当年1-6受益对象数量、资金发放情况联合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审核汇总后将基础数据报送市财政局并提出当年市级补助专项资金结算建议方案和下一年度市级专项补助资金预算方案。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根据预算管理的规定,按不低于当年补助资金预计下达数的80%于每年12月底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预算指标,次年人代会批复预算后拨付区(市)县结算资金。区(市)县财政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将其与本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统筹使用,确保补贴资金发放到位。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办)于每年12月底前将收集初审的困境儿童生活补贴申请报区(市)县民政部门;区(市)县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办)提交的发放对象和经费需求申请进行审核后,向区(市)县财政部门提交专项资金预算申请。各区(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月或按季将专项资金划拨到民政部门或各乡镇(街道办),乡镇(街道办)按月发放到困境儿童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通过银行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享受对象的银行账户。实行直接发放确有困难的地方,可以通过乡镇(街道办)发放现金。各区(市)县应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发放程序和要求。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纳入全过程绩效管理,各区(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建立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第十六条  民政部门在申报项目资金预算时,同时编制绩效目标。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绩效目标,财政部门有权责成民政部门修改调整。财政部门在批复资金预算时,同时批复绩效目标。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间,民政部门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对偏离的绩效目标采取措施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对每年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评价,并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绩效评价报告,财政部门在主管部门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开展抽查、重点评价或再评价。绩效运行和评价结果将作为专项资金分配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民政部门可根据需要,自行组织或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组织对困境儿童分类保障生活补助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开展重点评价。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区(市)县要建立健全资格认证、资金发放、资金管理、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财政和民政部门不定期地对发放情况进行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困境儿童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专项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套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区(市)县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补贴资金发放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