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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扶残助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14 10:14: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扶残助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有序,安全高效,根据《成都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成财非〔2016〕7号)和《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2014〕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财政扶残助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扶持残疾人改善生产、生活、生存状况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合理分配、规范使用、注重绩效。

 

第二章  部门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扶残助残基础数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款;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监督管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五条  市残联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基础工作,提供专项资金分配所需的基础数据和任务量;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下达残疾人扶持目标任务,组织开展扶持残疾人项目专项督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指标,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分析评价。

第六条  区(市)县财政、残疾人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责,确保各项扶残助残项目资金落实到位,专款专用。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包括: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残疾儿童教育康复和残疾干预等补助。

(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三)困难残疾人的生活补助、临时救助、家庭无障碍改造、残疾人就学帮扶、残疾人托养服务、助残社会组织培育与扶持、残疾人个性化服务补助。

(四)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五)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助残疾人参加各类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补助。

(六)开展残疾人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补助。

(七)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或上级残联统一安排的用于改善残疾人生产、生活、生存状况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严格专款专用,不得用于部门日常公用经费和工资福利等一般性支出。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残疾补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第四章  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应围绕全市残疾人事业的现状和需求,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优先保障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资金需求,优先安排上级专项补助市级配套资金,优先安排民生项目资金。

第十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市残联配合市财政建立专项资金的项目库,按照轻重缓急合理排序,实行滚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十一条  市级财政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残疾人生产生活扶持重点和当年财力情况,将专项资金纳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市财政根据市残联报送的基础数据,对专项资金进行细化分配,具体专项资金预算已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的,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年初预算对未细化的待分配预算,市财政根据市残联专项实施具体情况,分次下达区(市)县。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由市残联提出建议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章  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

第十四条  根据具体项目补助类别和性质不同,主要采取据实据效法进行分配。

(一)据实分配的项目。适用于按对象数量、补助标准等据实计算的项目,主要包括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扶贫补助、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残疾人康复项目、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公益性岗位补贴、资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民生项目。

(二)据效分配的项目。适用于除采取据实分配以外的市级财政扶残助残的其他项目。根据项目内容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设定相关因素及相应权重,按因素权重计算分配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

1、区域财力。上年度区(市)县人均可用财力。

2、人口规模。主要以区域内残疾人口数作为人口规模因素。

3、服务任务。当年中央、省、市下达的目标任务、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的残疾人扶持目标任务等。

4、绩效考核。根据年度残疾人扶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各区(市)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结果确定具体参数。

5、其他因素。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上述因素以外确定的与专项资金分配有直接关系的其他因素。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本办法及相关项目管理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使用上级和本级财政安排的扶持残疾人相关资金。

第十六条  据实拨付的项目资金,市级财政根据预算管理的规定,于12月底前,按不低于当年补助资金预计数的80%下达,于次年人代会批复预算后拨付区(市)县结算资金。据效分配的项目资金,市财政根据市残联项目实施具体情况,分次下达区(市)县。区(市)县财政在收到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后三十日内正式下达到项目具体使用单位。财政部门下达补助资金时,同级残疾人管理部门项目实施方案同步下发,确保年度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第十七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发放给个人的补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享受对象的银行帐户。实行直接发放确有困难的地方,可以通过乡镇(街道)发放现金。

第十八条  市和区(市)县财政部门、残疾人管理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足额及时拨付资金。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市和区(市)县残疾人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制定具体项目实施细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并加快专项资金执行进度。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专项资金按财政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纳入全过程绩效管理,各区(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管理部门建立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管理部门在申报项目资金预算时,同时编制绩效目标。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绩效目标,财政部门有权责成残疾人管理部门修改调整。财政部门在批复资金预算时,同时批复绩效目标。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期间,残疾人管理部门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补助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对偏离的绩效目标采取措施督促整改。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管理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项目组织管理、资金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经济和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社会满意度等进行评价,并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绩效评价报告,财政部门在主管部门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开展抽查、重点评价或再评价。绩效运行和评价结果将作为专项资金分配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残疾人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自行组织或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组织对专项资金的项目使用绩效情况开展重点评价。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财政和残疾人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安排使用扶残助残专项资金。各区(市)县要建立健全资金拨付、资金管理、社会监督等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市财政局和市残联对相关政策落实情况、资金分配及使用情况、配套资金落实情况、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考核结果与补助资金分配挂钩。对擅自改变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使用范围的,虚报冒领骗取专项资金的,由残疾人管理部门负责核实并责令改正,由财政部门负责追回相关财政资金。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专项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套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市残联负责制定本办法涉及项目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