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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14 10:16: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共服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有序,安全高效,根据《四川省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川财社〔2016〕63号)和《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2014〕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成都市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各区(市)县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需方补助、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等支出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分配和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必须符合我市卫生事业发展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长期规划,整合资源,合理规划,科学论证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强化管理,注重实效。加强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管理,规范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责任,保障补助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三)绩效评价,量效挂钩。加强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管理,并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安排挂钩机制,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四)统一分配,分级管理。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分配,具体项目落实由各级卫生计生(中医管理部门)和食药监部门分级负责。各区(市)县应统筹考虑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实际情况,结合中央省市级补助资金安排情况,合理安排区(市)县本级预算,切实保障公共卫生服务重点工作的资金需求。

 

第二章  部门管理职责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上级和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对资金分配预案进行审核,批复专项资金预算,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款,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监督管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五条  卫生计生(中医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制定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标准,下达公共卫生服务目标任务,组织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专项督查,收集汇总相关考核数据指标,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分析评价。

 

第三章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是面向全体城乡居民免费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根据每年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确定。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面向特定人群或针对特殊公共卫生问题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研究确定。

第七条  在核定每年服务任务和补助标准、绩效评价补助的基础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获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经常性支出,具体开支范围和核算办法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财社〔2010〕307号)和财政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财会〔2010〕26号)执行。

第八条  基本公共服务经费按照国家要求比例足额下沉村级,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乡村医生的保障性待遇,可在下沉村级经费中开支。

第九条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中央、省专项地方配套,精神卫生管理、精神卫生阳光救助、血吸虫及地方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及设施设备保障、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控以及根据卫生年度计划任务量安排的项目。

 

第四章  补助资金预算管理

第十条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市确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和标准,结合我市疾病谱、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和各项服务的数量和标准。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应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优先保障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资金需要,优先安排上级专项补助市级配套资金,优先安排民生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市卫计委(市中医管理局)、市食药监局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的项目库,按照轻重缓急合理排序,实行滚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十二条  市卫计委(市中医管理局)、市食药监局按照当年部门预算编制要求,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编制专项资金具体细化方案,并按规定进行报批。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支出预算批复后,原则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由市卫计委(市中医管理局)、市食药监局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章  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采取据实据效的方式进行分配。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根据各区(市)县常住人口数、国家规定的人均经费标准,统筹考虑区域财力状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确定。中央财政按总体80%的比例予以补助;省财政按省确定的办法按平均10%的比例予以补助;市财政按核定的常住人口、补助标准、绩效考评得分进行差异化补助,区(市)县财政承担“兜底”责任。

(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根据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量和补助标准确定,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按中央省确定的办法进行补助。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并参考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分配。各区(市)县财政根据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相关规定和项目实施情况合理安排本级配套资金。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法》和《四川省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川财社〔2016〕63号)等管理文件有关规定,在收到中央省财政公共卫生服务转移支付资金三十日内正式下达到各地。各区(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后三十日内正式下达到具体使用单位。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年初预算已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的,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市卫计委(市中医管理局)、市食药监局应按照《成都市市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成府函〔2015〕143号)的规定,对未细化的待分配预算尽早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建议,并按程序报批;分配方案建议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申报,确实无法一次性申报的,可分次集中报送,但报送次数不得超过3次。

第十七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市级补助资金采用“预拨+结算”的方法分配,市级财政根据预算管理的规定,按当年补助资金实际下达数的一定比例,于每年12月底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预算指标,次年根据市级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结算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机制,业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各类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成本核算,合理制定成本补偿参考标准,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机构予以合理补偿。项目实施所涉及的采购事项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以及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相关规定,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规范预算执行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本办法及相关项目管理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使用上级和本级财政资金。财政部门下达补助资金时,同级卫生计生(中医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相关部门实施方案同步下发,确保年度公共卫生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第二十一条  各区(市)县应于12月30日前将专项经费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中医管理局)备案。对资金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中医管理局)有权责令其整改。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使用纳入全过程绩效管理,各区(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建立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第二十三条  业务主管部门在申报项目资金预算时,应同时编制绩效目标。财政部门应当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绩效目标,财政部门有权责成业务主管部门修改调整。财政部门在批复资金预算时,同时批复绩效目标。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执行期间,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补助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采取措施督促整改。

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补助资金的项目组织管理、资金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社会满意度等进行评价,并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绩效评价报告,财政部门在主管部门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开展抽查、重点评价或再评价。绩效运行和评价结果将作为专项资金分配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原则上每年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以一定的项目实施期为限,开展中期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自行组织或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组织对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开展重点评价。

第二十七条  补助资金分配与相关项目执行进度、绩效评价、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结果适当挂钩。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安排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改变支出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

第二十九条  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补助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套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办法涉及各项目实施的具体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原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成财社〔2014〕32号)以及《关于印发成都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成财社〔2011〕3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此前我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