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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14 10:19: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国务院医改办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医改办发〔20161号),积极推进全国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工作,规范成都市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扶持和激励作用,根据《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2014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成都市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全科医生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全市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开展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推进家庭医生团队签约服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全科医生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分配,保障重点。统筹考虑全科医生服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市级补助资金,支持全科医生服务重点工作。

    (二)强化管理,注重实效。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管理,规范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责任,保障专项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三)绩效评价,量效挂钩。加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安排挂钩机制,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部门管理职责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分配预案进行审核,批复专项资金预算,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款,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监督管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五条  卫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家庭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推进家庭医生团队签约服务工作,制定家庭医生服务监测考核标准,对全科医生服务工作进行专项督查,收集汇总相关考核数据指标,拟定全科医生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分析评价。

     

    第三章  预算管理和分配

    第六条  市级财政根据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重点和当年财力情况,将专项资金纳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七条  全科医生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按照据实据效的方式分配,其中70%根据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和实际服务人口数进行分配,用于家庭医生团队签约服务费补助;30%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任务进行分配,主要用于相关政策调研、服务模式宣传推广、家庭医生服务技能培训以及信息化建设等。

    第八条  市卫计委原则上于每年3月底前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按照《成都市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工作方案》、《成都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家庭医生团队绩效考核办法》等文件要求,对各区(市)县上年度家庭医生服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查、考核、评分。

    第九条  市卫计委在全面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各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常住服务人口数(或者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数量)和当年实际工作需要,提出专项经费分配方案建议,经市财政局审核后,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下达至各区()县。

    第十条  各区(市)县收到补助资金后,由区(市)县卫计局在绩效考核基础上,确定各承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体补助金额,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建议,经区(市)县财政局审核后,在3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

    第十一条  全科医生专项资金严格专款专用,不能用于机构福利发放、行政办公开支等其他与家庭医生服务无关的工作。各区(市)县应于1230日前将专项经费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备案。对资金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市财政局、市卫计委有权责令其整改。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全科医生专项资金的使用纳入全过程绩效管理,各区(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卫计部门建立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  卫计部门在申报项目资金预算时,应同时编制绩效目标。财政部门应当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绩效目标,财政部门有权责成卫计部门修改调整。财政部门在批复资金预算时,同时批复绩效目标。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期间,卫计部门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采取措施督促整改。

    第十五条  卫计部门对每年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评价,并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绩效评价报告,财政部门在主管部门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开展抽查、重点评价或再评价。绩效运行和评价结果将作为专项资金分配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卫计部门可根据需要,自行组织或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组织对家庭医生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开展重点评价。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财政和卫计部门要严格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家庭医生服务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改变支出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 

    第十八条  全科医生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专项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套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卫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