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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委 市财政局关于申报国家重点服务进口贴息项目资金的通知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14 14:33:32  

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根据《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关于2016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川财建〔2016〕145号)以及《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建〔2014〕163 号)要求,现启动国家重点服务进口贴息项目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条件

  (一)进口的服务应在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鼓励进口服务目录》(2016年 第47号)内。

  (二)申请贴息的进口服务应当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进口服务付汇凭证。且付汇额在50万美元以上(含50 万美元)。

  (三)进口贴息资金申请企业应在成都市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纳的财政性资金。

  (四)申请贴息的进口服务必须在商务部门或科技部门备案。


  二、支持标准

  对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付汇凭证的服务进口业务,以服务进口的付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5年最后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支持。支持金额受年度预算总额控制。


  三、项目申报时间及提交材料

  (一)项目在成都市商务委员会廉政风险防控和专项资金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http://swgl.cdmbc.gov.cn/egrantweb/index)上申报,同时填写、提交基础材料。

  (二)服务进口贴息申请表(见附件)。

  (三)服务进口业务有关合同及相关单证。

  (四)企业申报时间:2017年7月15日-31日。


  四、项目审核、公示

  (一)按属地原则,企业所在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申报工作,并对申报项目在信息化平台上进行初审,联合行文转报。初审转报时间:2017年8月1日-10日。

  (二)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区(市)县初审合格项目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评审意见。

  (三)对评审合格项目,由市商务委按照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

  (四)对最终审核通过项目在市商务委网站、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五天。


  五、资金拨付

  服务进口贴息项目经公示等程序无异议后,市商务委按相关程序向市财政申请资金拨付。

  联系电话:市商务委  61883743

         市财政局  61888614

 

  附件:服务进口贴息申请表.doc

 

         

                

成都市商务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

201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