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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四川省“万企出国门”活动支持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14 14:38:54  

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有关商协会和外贸企业:


   按照《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6年省列“万企出国门”活动补助工作的通知(川商贸发[2017]2号)要求,现开展2016年支持资金的申报工作。为规范工作流程,确保资金使用绩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列入省级“万企出国门”活动计划(川商函[2016]68号、342号),由省商务厅牵头,商协会和龙头企业主办的展会项目;

  (二)参展观展企业应为成都市本级企业(工商、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且具备对外贸易经营主体资格(首次申报的生产型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支持标准

  明确2016年“万企出国门”(国)境外活动的企业展位费、人员费等补助标准。企业同一项目不可重复申领。

  (一)展位费。对参加“万企出国门”(国)境外活动的企业展位费(每个企业不超过3个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的70%补助。未享受2016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中展位费补助的企业,可按照标准申报展位费补助。

  (二)人员费。参加(国)境外活动的参展(演)企业人员境外费用,每个企业限2人,按美洲、非洲每人1.8万元,欧洲、大洋洲1.4万元,亚洲8000元,港澳台每人4500元进行定额补助。参照参展人员标准给予观展、考察的企业1人/户定额支持。已享受2016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中展位费补助的企业可按标准申报人员补助;观展和考察的企业按标准申报人员费补助。

  (三)其他费用参照相关政策执行。


  三、项目申报

  (一)商协会向所属区(市)县商务局、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区(市)县商务、财政部门初审通过后上报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复审。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对复审通过的项目组织开展综合评审,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评审和审计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拨付支持资金。

  (二)所有项目除按照市商务廉政风险防控和专项资金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外,复审通过的项目需另行向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提交纸质材料(3份)。

  (三)申报的项目不得与其他财政性扶持资金项目重复。


  四、项目申报时间

  项目执行时间为2016年1月—2016年12月31日,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 2017年6月10日。


  五、申报材料相关要求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民政部门登记证(仅由商协会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国税及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二)“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三)境内外参展活动的招展书或参展通知、邀请函,展位费相关合同或相关确认文件、正式发票(合同的一方原则上为出票方)、转款凭证的复印件。

  (四)境外活动企业人员身份信息(姓名、性别、单位、职务等)、护照及签证复印件、机票复印件(可出具团体票)、住宿发票(可出具团体票)、转款凭证或提供境内承办单位开具的出境人员费用发票、转款凭证复印件。

  (五)组织单位(商协会)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当包含组织单位基本情况、组织本次活动的基本情况,经商务厅确认的参展企业及展位情况,商务厅与组织单位(商协会)签订的委托书。

  (六)参展参会照片(2张)或视频资料。

  (七)其它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八)材料真实性及未申报其它财政性支持资金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加盖法人印章。

  (九) 申报材料准备一式三份。所有申报材料需编制目录,用A4纸装订成册,提供的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印章。


  六、联系方式:

  市商务委外贸处,联系人:彭涛    联系电话:61883755

  市财政局经建处,联系人:丁平全  联系电话:61888614


  附件:2015年 “万企出国门” 项目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doc

 

  201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