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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技金融对接服务平台认定及考核补贴办法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15 14:54:3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6〕19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健全科技金融对接服务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金融对接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对接平台)是指具备一定场地、设施、专业服务人员等基础条件和服务能力,以开展科技金融对接活动为核心业务的服务载体。对接平台包括市级平台、区级(功能区)平台、专业平台三类。

  第三条  市科委负责平台的认定、考核及补贴资金的核定;市财政负责补贴资金的拨付。

  第二章  平台认定

  第四条  区级(功能区)对接平台是区域科技金融对接服务工作的组织、管理主体,主要功能包括:

  1.组织开展本区域科技金融对接、培训等服务工作;

  2.负责本区域企业融资需求调研、分析及信息发布;

  3.与市级对接平台相关工作进行衔接。

  第五条  各区级(功能区)对接平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具有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名;用于现场对接、辅导咨询的固定场所不少于300平方米;有良好的网络和办公环境等基础设施;有获取企业需求或金融服务机构资源的稳定渠道;有稳定的工作经费保障;有健全的组织管理制度、服务流程、运行机制等。

  第六条  市级、专业对接平台主要功能包括:

  (一)负责组织开展本行业、本领域或特色化的科技金融对接、培训等服务工作;

  (二)负责本行业、本领域企业融资需求调研、分析及信息发布;

  (三)与区级(功能区)对接平台衔接,重点解决各区科技金融对接服务中的专业难题,提供个性化的定制服务。

  第七条  市级、专业对接平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市级、专业对接平台在满足本办法第五条所述条件基础上,还应当具有专业化服务团队;在本领域中处于领先地位;具有相关服务资质。

  第八条  对接平台认定采取网上集中申报、集中受理的方式。区级(功能区)对接平台由本区域科技主管部门统一提交申请材料;市级、专业对接平台由依托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第九条  认定程序

  通过科服网开展认定工作,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基本条件的对接平台均可参加认定。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在科服网注册,登录“科服网对接平台”,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认定。市科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结合实地考察,经专家评审后,对符合条件的对接平台给予认定。

  第十条  认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区级(功能区)平台:认定申请表、机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证书、服务场所租赁合同或产权证、管理制度等。

  (二)市级、专业对接平台:认定申请表、机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证书、服务场所租赁合同或产权证、专业化服务内容及成果介绍、管理制度等。

  第三章  平台考核与补贴

  第十一条  市科委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市级、区级(功能区)对接平台、专业对接平台每年进行考核。考核采取现场考评方式,结合被考核主体上报的相关材料,由考核专家进行综合评议。

  第十二条  区级(功能区)对接平台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党委、政府重视程度:党委、政府召开科技金融对接会议和听取汇报情况,促进科技金融对接政策的制定与落实情况,实施科技金融目标责任制情况等。

  (二)平台建设:机构设置情况、机构建设情况、经费投入情况等。

  (三)工作推动:科技金融对接活动组织情况、培训辅导活动情况、组织企业发布融资需求数量、融资达成情况、推荐金融和服务机构加盟的数量等。

  (四)工作创新:适合科技型企业的新型融资模式应用情况,对规模以下企业的服务模式创新情况,以及其他管理机制与工作思路的创新。

  第十三条  市级、专业对接平台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科技金融对接活动组织情况、对接成功的融资金额和企业数量、开展科技金融创新服务情况、服务科技型企业情况、服务区级(功能区)对接平台情况等。

  第十四条  市科委依据本通知要求修订《天津市科技金融对接服务平台评价指标体系》(津科金〔2014〕75号),并按照修订后的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开展考核。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市科委、市财政局对考核优秀的给予100万元资金补贴,对考核良好的给予50万元资金补贴,累计补贴额一般不高于100万元。已给予100万元补贴支持的平台,累计3次(含3次)或3次以上考核优秀的可再给予50万元奖励。补贴资金可用于对接平台的设备购置、运行经费等。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已获得财政补贴的,一经查实,追回财政补贴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