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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引导基金理事会规程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15 14:58:5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产业并购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市科委、市财政局设立天津市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理事会通过理事会工作会议履行职责,对有关事项提出审核审议意见。

  第三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根据规定条件和程序,依据理事会的审核审议意见,对受托管理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合规性、程序性审查,并做出相应的决定。

  

  第二章  理事会的职责和组成

  

  第四条 理事会是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职责是:

  (一)审核设立投资子基金、天使投资风险补贴及天使投资直接投资项目,出具审核意见;

  (二)审议绩效奖励方案,出具审议意见;

  (三)组织开展对引导基金有关工作的绩效评价;

  (四)对引导基金发展提出建议。

  第五条 理事会由投资、技术、法律、金融、财务等领域的专家,以及市科委、市财政局有关处室负责同志共同组成。

  理事会设理事长,负责组织理事会成员听取受托管理机构的报告、讨论并发表意见、组织表决投票、形成审核意见等工作。理事长由理事会中投资专家轮值担任,由理事会成员推举产生,任期至本期工作会议审议事项完毕止。

  理事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安排理事会工作会议、对理事会审核审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送达会议材料、对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根据理事会工作会议意见整理形成审核审议意见和会议纪要等工作。理事会秘书处工作费用由引导基金管理费列支,委托受托管理机构负责财务管理。

  第六条 理事会成员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联合遴选推荐,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聘任和颁发聘书,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以外的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为两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每届理事会任届期满时,除市科委、市财政局外的理事会成员应至少更换三分之一。

  第八条 理事会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二)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精通专业知识,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

  (三)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四)能够保证参加理事会工作会议的时间。

  第九条 理事会成员的职责:

  (一)参加理事会工作会议,独立发表审核审议意见,行使表决权;

  (二)审阅理事会秘书处送达的审核审议材料,依据相关管理办法,提出审核审议意见;

  (三)向理事会提出促进引导基金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引导基金调研、考察、咨询等活动。

  第十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按规定向理事会成员支付工作补助。工作补助从引导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照规定,担任理事会成员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领取报酬。

  

  第三章  理事会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理事会通过召开理事会工作会议,形成理事会对有关事项的审核审议意见。

  理事会工作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出席理事会工作会议的理事会成员人数应达到全体理事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各领域至少应有1名理事会成员参加。

  第十二条 理事会工作会议审核设立参股投资子基金时,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审核意见。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理事会成员在投票时应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

  理事会工作会议表决投票时,全票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三条 理事会工作会议审议天使投资风险补贴、天使投资直接投资项目、绩效奖励方案及其他事项时,采取集体讨论方式,经理事长综合理事会成员的意见后,形成理事会审议意见。

  第十四条 理事会成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市科委、市财政局颁布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以审慎、负责的态度,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审核审议。

  第十五条 理事会成员可以向受托管理机构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理事会成员应在理事会工作会议上提出书面审核审议意见。会议结束后,参会理事会成员应在书面审核审议意见上签名确认。

  第十七条 理事会工作会议审核审议通过的,由市科委、市财政局按照程序予以审批。理事会工作会议审核投资子基金设立方案不通过的,申请单位可完善后再次提交申请;审议天使投资补贴或天使投资直接投资项目不通过的,受托管理机构应根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由理事会秘书处提请下次理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理事会工作会议建立回避制度。理事会成员或者其亲属、理事会成员所在工作单位与审核审议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该成员应于会议召开日2个工作日前向秘书处提出回避申请。秘书处应在会前做出相关决定。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理事会成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等。

  第十九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如果认为理事会成员与其存在利害冲突或者潜在的利害冲突,可能影响理事会成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可以于会议召开3个工作日前向秘书处提出要求回避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秘书处应在会前做出相应决定。

  第二十条 理事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理事会成员以外的行业专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第二十一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有关处室的工作人员可列席理事会工作会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应召开全体会议,总结评估理事会工作,研究提出促进引导基金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四章  理事会成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成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依规履行职责,在各项工作中勤勉尽职;

  (二)保守国家秘密及审核审议事项中涉及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理事会工作会议的讨论内容、表决结果等情况;

  (三)不得利用理事会成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中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四)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现金、物品等馈赠或其他利益,不得私下与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接触;

  (五)不得有与其他理事会成员串通表决或者诱导其他理事会成员表决的行为;

  (六)其他应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等规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成员存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及理事会其他工作纪律的行为,或者接到理事会成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举报的,市科委、市财政局应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有关理事会成员予以谈话提醒、批评、解聘等处理。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委、市财政局应予以解聘,并向社会公告: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引导基金有关规定的;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勤勉尽职,不能有效履行职责的;

  (三)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

  (四)市科委、市财政局认为不适合担任理事会成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工作会议审核审议通过后,有证据表明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理事会成员判断,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理事会成员审核审议的,市科委、市财政局可以暂停有关项目审批或执行;情节严重的,市科委、市财政局不予审批或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