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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关于调整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相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15 15:18:29  

【颁布时间】:2017-02-16

【实施时间】:2017-02-16

【文号】: 京科发〔2017〕25号

【颁布部门】: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法规类别】: 文件


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文件,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经报市政府批准,现就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相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关于《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京科发〔2015〕458号)

1.原第十条调整为: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结合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配电网规划,统一安排、合理布局、统筹组织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2.原第十二条调整为:本市财政补助参照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颁布的《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相关内容,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助额的50%确定市级财政补助标准。国家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2017年本市财政补助标准如下,相关技术要求按照《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执行。如国家政策调整,本市财政补助标准参照国家政策另行制定。

2017年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标准

                                                                                                         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纯电动续驶里程R(工况法、公里)

100≤R<150

150≤R<250

R≥250

R≥300

纯电动

1

1.8

2.2

/

燃料电池

/

10

备注:国家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3.原第十七条新增: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二、其他相关规定继续按《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京科发〔2015〕458号)及相关细则执行,如与国家政策不符,则以国家政策为准。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17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