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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15 16:47:5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有序开展电镀行业规范管理工作,促进全国电镀行业加快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根据《电镀行业规范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电镀企业规范公告申请的受理初审、推荐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相关行业协会协助工业主管部门做好申请材料的核查及现场查验等工作。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申请材料复核、查验,对符合规范条件的电镀企业名单进行公告,并动态管理公告名单。对主动申报并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规范公告的企业,可作为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

第四条 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在本地区电镀企业规范公告实施工作中,可结合本地产业实际情况及相关产业政策,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电镀行业规范条件》,制定地方规范条件或实施细则,并据此开展对本地区企业规范公告申请的审核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

第五条 申请规范公告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部车间以具备法人资格的上一级单位提出申请);

(二)布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三)无国家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四)企业自查符合《电镀行业规范条件》要求;

五)申请之日前2年内无环境污染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事故后完成期限整改任务。

第六条 申请规范公告的电镀企业应登录电镀企业规范公告申报平台”(zr.zgbmcl.com),网上填报相关材料;同时向当地工业主管部门提出规范公告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电镀企业(电镀集中区)规范公告申报书》(见附件)。

申请企业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电镀企业(电镀集中区)规范公告申报书》包含以下材料:

(一)企业(集中区)基本信息表;

(二)企业(集中区)规范公告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六)地方环保局出具的企业环保守法证明文件原件;

(七)企业有毒有害岗位人员职业病体检证明;

(八20141231日后新(扩)建电镀项目须提供项目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

(九)其他证明文件。

第三章 审核和公告

第八条 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电镀企业规范公告申请的受理、初审、复核、现场查验、材料上报工作。经对申请资料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电镀行业规范公告条件的企业,应将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于每年63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各地区报送材料后,组织相关行业协会、专家于3个月内完成审核及查验等工作,对符合规范条件的电镀企业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以公告形式予以发布。

第十条 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规范公告名单的企业,按照规范条件每年开展一次自查,于331日前登录“电镀企业规范公告申报平台”报送上一年度规范符合性基本材料,并形成自查报告,于430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电镀行业协会对已通过公告的企业保持规范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查企业自查报告。每年630日前将上年度监督检查结果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查报告是监督检查企业保持规范条件符合情况的重要依据,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上年度生产经营情况;

(二)法人代表、股权或资本金、资质、主要产品品种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三)企业上年度生产经营与《电镀行业规范条件》各条款符合情况。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视情况开展抽查, 列入公告的企业应主动做好备查工作并接受各级工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正在申请规范公告企业和已公告企业应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其有违反规范条件的,可向各级工业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十三条 已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告撤销其规范:

1.申请资料弄虚作假;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3.不能保持符合规范条件要求;

4.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限期整改不合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拟公告撤销规范的企业,提前告知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决定是否撤销规范。

拟公告撤销规范的企业,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督促其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公告撤销规范。

第十四条 新(扩)建企业(集中区)在规划和设计阶段,应将基本信息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可行性论证报告、项目规划和设计方案等材料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行业协会进行审核,给出审核意见。新(扩)建企业(集中区)正式投产运营一年内正式申请规范公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电镀相关企业(含专业电镀厂、热浸镀企业、各企业中的车间)及电镀集中区。

第十六条 受理规范公告申请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电镀企业(集中区)规范公告申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