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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节能减排政策的通知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15 16:48:36  

各区县商务委、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水务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扩大消费需求,引导商业“规范化、连锁化、便利化、品牌化、特色化”发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引导绿色消费理念,促进节能节水减排,我市自2015年11月27日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实施节能减排政策,鼓励消费者购买使用节能减排商品,对符合条件的消费者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
  
2015年11月27日至2018年11月30日。

  二、补贴范围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三)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
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四)持有本市有效
暂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三、节能减排商品类别
  
节能减排商品包括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热水器、吸油烟机、空气净化器、坐便器和自行车等9类产品。
  (一)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热水器、吸油烟机的能效标识须为中国能效标识一级或二级。
  (二)空气净化器:符合国家电器安全标准(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通则》、GB 4706.45-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和产品性能标准(GB/T 18801-2015《空气净化器》,符合标准要求之外,颗粒物和甲醛净化能效达到高效级)。
  (三)坐便器为通过节水认证且用水效率等级2级及以上产品(商品目录每年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商品目录进行更新)。
  (四)自行车:符合GB/T 19994-2005《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

  四、补贴标准
  
根据商品类别,采取不同的补贴比例和补贴限额(见附件)。

  五、补贴数量
  
在政策实施期内,每个消费者每类商品只能有1台(个)享受补贴政策。

  六、补贴流程
  
(一)消费者领取补贴流程
  1. 消费者凭有效身份证件到通过公开征集选定的节能减排商品销售企业(以下简称销售企业)购买节能减排商品。
  2. 销售企业对消费者的补贴资格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相关信息录入节能减排政策信息管理系统。
  3. 消费者在《北京市节能减排商品补贴确认书》上签字确认。
  4. 销售企业在《北京市节能减排商品补贴确认书》上加盖单位公章。《北京市节能减排商品补贴确认书》一式三份,消费者,销售企业和市商务委各存一份。
  5. 销售企业直接向符合补贴条件的消费者垫付补贴资金,留存消费者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发票复印件;对不符合条件的,现场告知。
  6. 若消费者所购节能减排商品正开展打折促销活动,销售企业应按打折促销后的销售价格计算垫付补贴资金。
  (二)销售企业领取补贴流程
  1. 销售企业每季度初10日前将上一季度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报市商务委。销售资格到期后15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未申报的资料全部报市商务委。
  申报资料包括:消费者身份证件复印件、《北京市节能减排商品补贴确认书》、节能减排商品销售发票复印件、补贴垫付情况汇总表和承诺申报资料属实的承诺书。
  2. 市商务委委托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对销售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商务委提交评审报告。
  3. 市商务委根据评审结果在10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三)退货处理
  1. 购买节能减排商品的消费者有退货需求时,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下,销售企业应按照正常的流程为消费者办理退货手续。
  2. 若销售企业向市商务委递交补贴资金申请前发生退货的,销售企业应办理正常退货手续,核销垫付给消费者的补贴资金,在信息管理系统做退货处理。
  3. 若销售企业向市商务委递交补贴资金申请后办理退货的,销售企业应办理正常退货手续,在信息管理系统做退货处理,并在下一个季度申报补贴资金时如实向市商务委申报,市商务委将该部分补贴资金从应拨付给销售企业的资金中核减。销售资格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所有应退的资金全部退回市商务委,市商务委与市财政局清算后,将结余资金退回市财政局。

  七、销售企业认定
  
(一)市商务委公开征集并会同相关部门择优确定销售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实体商业零售企业和电子商务企业均可参加。
  (二)销售企业要严格遵守市商务委制定的《北京市节能减排商品销售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安装节能减排政策信息管理系统,缴纳履约保证金,签订承诺书并严守承诺,诚信经营,杜绝假冒伪劣、价格欺诈行为。
  (三)销售企业每年征集一次,资格有效期一年。
  (四)如销售企业违反相关规定,市商务委将取消其销售企业资格,并向社会公示;如销售企业主动退出,应向市商务委提出书面申请,市商务委审核确认后取消其销售企业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八、监督管理
  
销售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相关规定,一经查实有违反规定、骗取财政补贴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追回财政补贴资金、扣减履约保证金或取消销售企业资格等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组织实施
  
节能减排政策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北京节能环保中心五个部门联合实施。
  市商务委负责公开征集并会同相关部门择优确定销售企业,开发节能减排政策信息管理系统,开展政策宣传,做好政策在促进消费增长方面的绩效评估工作。
  市财政局做好补贴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工作,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政策的顺利开展,做好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估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定期检查销售企业节能减排商品的价格行为。
  市水务局会同市商务委确定节水型坐便器商品目录,定期更新,做好政策在节水方面的绩效评估工作。
  北京节能环保中心配合市商务委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负责政策在节能减排方面的绩效测算和评估工作。

  十、其他事项
  
本政策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北京节能环保中心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联系人:市商务委 詹鹏;联系电话;87211692
  市财政局 齐雯;联系电话:88549650       
  市发展改革委 徐淼;联系电话66415588-1128                
  市水务局 王一帆;联系电话:68556817          
  北京节能环保中心 亢远飞;联系电话:52052641

  附件下载:

  通知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