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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激励中小企业研发投资的科技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17 10:58:54  

【摘 要】本文首先对日本在引导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科技政策进行了总结回顾,指出了其成功的经验对我国的启示,并结合我国的制度背景和所处的发展阶段提出了其政策建议。 
【关键词】政府;研发投资;科技政策 
  一、引言 
  当前我国正处在新型工业化的关键转型期,引导企业技术创新、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是政府经济工作中的核心。内生经济增长理论认为,研发投资带来的技术进步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但由于技术研发成果具有一定程度的外部性,研发成果的外溢使得技术研发厂商的私人收益低于社会收益,因此会导致私人厂商减少企业的研发投资;另一方面,技术研发的社会效益很大,政府希望私人厂商增加研发投资,这就是研发的市场失灵。此时政府必须采取各种措施纠正研发市场失灵,政府的纠正措施包括很多方面,其中政府向企业提供研发补贴、税收政策、产学研的结合是各国政府普遍使用的方法。 
  作为后发的市场经济国家,日本到从战败的废墟一跃成为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之一,一直被全世界誉为“经济奇迹”。从发展市场经济的角度来说,我国目前转型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日本也都经历过,因此,回顾分析日本在工业化强国中以及当前引导企业技术创新的科技政策对我国具有重大的参考意义。 
  二、日本政府支持企业研发投资的科技政策回顾 
  70年代开始,日本开始从引进国外技术向自主科技研发转变,1980年3月,日本通产省发表的《80年代通商产业政策构想》提出将“科技创新”作为其国家发展战略,强调日本要发展基础研究和原创技术。由于基础研究具有公共物品性质,需要很大的资金投入且存在很大的风险,日本政府在基础研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日本的国家创新体系是典型的“政府主导下的企业技术创新”。 
  1、研发补贴政策 
  日本政府给予企业政策性贷款,由日本开发银行和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提供。日本开发银行于1964年设立”重型机械开发”贷款,1968年,设立”新机械企业化”贷款。这两个新的政策和1951年的”新技术企业化贷款”一起形成”国产技术振兴资金贷款制度”。1970年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实行《国产技术企业化等贷款制度》,对新技术的企业化以及新机械的商品化试验提供低息贷款。 
  日本政府为企业提供直接的研发补贴和委托研发拨款,引导企业开展重点领域的研发活动。1966年,日本制定”大型工业技术委托研发费”,主要是促进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在尖端领域中选定题目,委托企业进行研究。1967年制定《技术改善补助金制度》,1968年制定《国际竞争能力制度》,1972年制定《保护扶植产业制度》。1980年代,日本政府又拨款资助开发超导实用技术。据统计,政府为高技术产品研制提供的拨款费用,在日本全年研发费用中所占的比例最高达到了40%。 
  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日本政府的研发投资占研发总量的比为25%~30%。20世纪50年代,日本平均每年从国外引入技术233项,60年代,平均每年1090项,70年代的前五年,平均每年引进2091项。此外,为了给企业研发提供融资支持,日本政府联合日本信用保证协会、贷款保险公司以及贷款担保公司共同为企业研发提供资金支持,积极为中小企业技术研发提供贷款,且其利率比市场利率低2到3个百分点。 
  2、“产学研”结合政策 
  在日本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中政府居于核心地位,或者说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培养是在政府支持下进行的,其中成功之处在于日本政府主导的“产学研”合作创新模式,以上世纪70年代集成电路的开发为例,这一重大科研公关项目是日本政府联合三菱、松下等七家大型电器企业,组建研究机构经过4年的刻苦攻关实现的,在700亿元的总投资中,政府的投资高达300亿元,可以说如果没有日本政府巨额出资并出面组建联合研发机构,大型集成电路的研制不可能成功。 
  1995年11月,日本政府颁布了《科学技术基本法》,这是日本历史上第一部关于科学技术的重要法案,标志着日本开始重视基础研究和自主创新,为日本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次年七月,日本政府颁布了第一期《国家科学技术基本方案》(1996~2000),方案强调今后要积极推进基础研究,加强满足经济发展需要的研究开发,建设“产学研”合作创新模式。第一期计划投入17.6万亿日元,2001年第二期计划颁布,共投资25万亿日元,2005年推出了第三期计划,日本在三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中,基础研究能力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也大幅提升。 
  特别强调的是,日本政府通过“产学研”创新模式来构建国家创新体系的战略得到全世界的认可。在1975~1985年日本政府组织的大规模集成电路研究中,政府补贴5.91亿美元,占全部项目研究经费的22%,在政府产学合作模式的指引下,日本较大的半导体生产企业都参与了该研究项目,最后取得1000多项专利,可以说日本集成电路的繁荣发展与政府主导的产学研合作创新存在紧密的关系。20世纪八、九十年代,日本政府组织了一系列合作创新计划,比如:1979年到1988年的光电子生物技术、1981年到1991年的第五代计算机、1983年到1988年的语音识别分析系统、1985年到1995年的生物计算机等,这些重大科研攻关项目都是在日本政府组织的“产学研”合作创新下完成的。统计数据显示,从1982年到1992年的十年间,日本研制的新产品中约70%是“产学研”合作创新的成果。 
  3、税收政策 
  和其他国家一样,税收政策也是日本政府激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手段,政府制订了专门针对企业研究开发的税收优惠制度。为了鼓励企业购进或更新设备进行技术研发,政府制定了专门针对技术研发设备的折旧优惠制度。1952年税法规定试验研究中使用的机械设备实行高于正常折旧率的特别折旧制度,1958年进一步制定了专门针对高新技术企业机械设备的加速折旧制度。此外对研究开发设备政府还制定了抵免税制度,对于重大技术研发使用的设备,其购买价格的7%可以直接抵免当年应纳所得税额。对于高新技术产业区内的企业,如果总资产超过10亿日元,其因研发活动购入的固定资产,除按照正常方法折旧外,第一年还可以根据购置成本加提特别折旧,对于有些特定产业,其加提的特别折旧率高达55%。如果属于国家认定的重点产业,企业购入的技术设备在第一年可以折旧其购入价值的一半。对于一些用于科研的特定机械设备,如果售价低于10亿日元,税法给予特别折旧制度,第一年的折旧率高达50%。中小企业进行技术更新改造购入的设备,在正常折旧的基础上,第一年可以按照购买价的30%计提特别折旧。   1967年的《增加实验研究经费的纳税减征办法》中规定,如果企业当年发生的研究开发费超过以前年份研究开发费的最高水平,超额部分的20%可以直接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但最多不能超过当年应纳税额的10%。 
  为了鼓励企业参与基础技术研发,1985年日本政府制订的《促进基础技术开发税制》中规定,企业用于购置基础技术(包括尖端电子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电信技术及空间开发技术)研发的资产免税7%。 
  1985年日本政府制订的《加强中小企业技术基础税制》法案规定,中小企业技术开发经费的6%可以直接抵免应纳所得税额,但上限为公司所得税的15%。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基金超过上年的部分,其增加额的70%减免所得税,企业转让专利技术所得的18%不计入应纳税所得,当年实验研究费用超过过去的最高水平时,其增加部分的20%可以抵免当年应纳税额。 
  为了鼓励生物科技的研发,税法规定对1985年到2000年期间新购置的机械设备,3年内免征1/3的地方税。为了加速技术研发成果的商业化,税法规定,对于创业投资企业初期发生的损失,可以在以后三年结转弥补亏损后再征收所得税。此外,日本还实行科研准备金制度,政府规定计算机行业的企业可以按照销售额的10%计提准备金。 
  为了促进“产学研”合作创新的发展,1993年政府税法规定,如果企业与大学或科研机构开展基础科学技术领域的研究开发活动,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对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用于职工教育和培训的支出,税法规定可以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今年初,日本政府决定自2013年度起的2年内将进一步充实研究开发税制,该项税制是指从企业所得税中按一定比例扣除用于新产品开发及技术改良等研究及试验的相关经费,促进企业为研究开发投入资金。政府希望此举能强化企业竞争力,推动日本经济的整体增长。现行税制规定,可扣除的试验研究经费上限为企业所得税的20%,今后这一比例将提高至30%。此外,政府还将颁布新措施,允许满足国内设备投资额较上一年度增加1成以上等条件的企业最多减免20%的所得税,以期减缓企业将生产基地移至海外的趋势,促进生产设备投资。 
  三、日本支持研发的科技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分析日本对企业研发投资科技政策不难发现,在发达国家工业化强国以及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中政府起到核心作用,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工业化前期,企业技术创新必须靠政府来引导。在工业化前期,企业尚且没有足够的技术研发能力,由于技术研发本身具有外部性,而且其投资资金大、回收期长还面临很大的风险,企业没有动力和能力去开展技术研发活动,此时必须由政府来主导整个研发体系。政府资助企业研发投资是为了培养企业技术研发能力,除此之外,政府还要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企业技术创新的制度环境,特别是专利和知识产权保护等。第二,重视“产学研”合作。由于基础研究是纯公共物品,其具有极强的外部性,因此只能由政府的高校和科研机构来完成,由于基础研究离产品开发应用还有相当一段距离,加强“产学研”合作有利于研究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日本大规模集成电路的研发等等都是在政府主导下的“产学研”合作完成的。第三,注重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培养。长远地看,市场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引导作用有一个重要前提,那就是中小企业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中小企业技术研发能力竞争的结果会推进技术向前迈进。日本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得益于政府对中小企业提供的各种研发资助。 
  四、完善我国激励中小企业研发的科技政策 
  我国目前正处于新型工业化的关键转型期,企业自身的技术创新能力不强,市场制度尚待完善,而中小民营企业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创新能力被削弱,所以政府必须加以引导,结合我国的制度背景和所处的发展阶段,借鉴日本在这方面的经验,政府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加大对基础研究领域的资助。当前我国研发投资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和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差距,而基础研究因为外部性的存在必须由政府来完成,没有较强的基础研究做后盾,后续的应用研究与产品开发难以维系,所以政府必须加大基础领域的研发投资。另外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研发效率低,其中重要的原因在于科技成果。 
  第二,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效率水平偏低,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在于科技成果未能有效地转化为生产力,日本的经验告诉我们,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推行政府主导下的“产学研”合作创新模式,比如日本的每一次重大科技水平提升如果没有政府组织下的“产学研”合作创新是不可能完成的。然而“产学研”合作创新模式在我国只有将近二十年的发展,尚未形成成熟的发展模式,合作创新效率低。所以,政府应该大力引导大学、科研机构与企业的合作,一方面提升民营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另一方面将大学、科研机构的研究成果有效转化为生产力,提升技术研发效率。 
  第三,高度重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培养。我国民营企业不论在解决就业、还是在上缴利税方面的贡献得到全社会的认可。但我国民营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较弱,目前我国劳动力红利已经消失、再加上近年来大宗商品价格上涨带来的输入性通货膨胀、劳动力成本的上涨以及出口的锐减等因素,民营企业生存发展非常困难,因此政府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为中小民营企业技术研发提供各种支持。 
  第四,加大对企业直接研发补贴的力度。当前,技术研发只能靠政府来推动,由于企业自身研发能力不足,缺乏技术创新的各种资源,政府必须拿出足够资金来资助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与事后的研发税收优惠政策相比,现阶段政府的直接补贴更能有效促进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提升。 
  参考文献: 
  [1]李延举.科学技术立国的日本[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2]智瑞芝.日本产学合作演变及政府的主要措施[J].现代日本经济,2009(3):34-39. 
  [3]李建民.战后日本科技政策演变:历史经验与启示[J].现代日本经济,2009(4):46-52. 
  本文为2013年度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河南省建设内陆开放高地的重难点及模式研究》(项目编号:2013-QN-250);河南神社科联调研课题《建设河南内陆开放高地及其对策研究》(项目编号:SKL-2013-3590)。 
  作者简介:杨大凤(1982―),女,河南南阳人,经济学硕士,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创新经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