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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日本强化产业竞争力的支持政策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17 14:35:44  

安倍就任日本首相以后,相继推出了“大胆的金融政策”、“灵活的财政政策”和以结构改革为核心的“成长战略”,被称为刺激日本经济增长的三支箭。其中,第三支箭“成长战略”包括强化产业竞争力、扩大国内需求和拓展海外需求三项内容。一年多来,前两支箭对推动日本经济增长起到了一定作用,第三支箭的作用还有待观察。2013年12月4日,日本国会通过了内阁府提交的《产业竞争力强化法案》,2014年1月20日,该法开始实施。为配合该法实施,2014年1月24日,日本经济产业省公布了强化产业竞争力的支持政策,主要内容是针对处于创业期、成长期、成熟期和停滞期等不同阶段的企业分类施策,通过税收优惠,鼓励企业积极投资;通过放宽限制,鼓励企业优化重组;通过减免费用,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一、投资促进政策
  企业设备投资是日本固定资产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扩大投资,创造需求,激活经济,日本政府对于处于成熟期的企业购置生产设备,给予设备折旧或税收优惠支持,以加快设备更新改造,提高生产效率。
  (一)购置提高生产率的设备
凡投资购置新型先进技术装备或生产流程改善设备,可享受折旧或税收优惠。即购置年均提高生产率(包括单位时间产量、精度、能效)1%以上的单件设备;投资利润率在15%以上的多件设备,自2014年1月20日至2016年3月底,可享受加速折旧或5%的税额扣除优惠;自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底,可享受50%的特别折旧或4%的税额扣除优惠。
优惠对象为:价值160万日元以上、上市10年以内的机械设备;价值120万日元以上,上市4年以内的加工工具、6年以内的辅助器具、14年以内的建筑及附属设备;价值70万元以上、上市在5年以内的软件。
  (二)中小企业购置提高生产率的设备
中小企业购置生产设备,除满足购置“提高生产率的设备”各项条件外,在上市年限和投资回收率上进一步放宽。即购置年均提高生产率(包括单位时间产量、精度、能效)1%以上的单件设备和投资利润率在5%以上的多件设备,可享受加速折旧或税收抵扣优惠。资本金小于3000万日元的中小企业,享受加速折旧或10%投资额的税收扣除优惠;资本金大于3000万日元、小于1亿日元的中小企业,享受加速折旧或7%投资额的税收扣除优惠。
  (三)尖端技术装备的融资租赁
对于财务能力较弱的企业,政府鼓励采用融资租赁的形式添置生产设备。为此,2014年,日本政府在当年财政预算中增列50亿日元作为专项基金,支持企业购置手术辅助机器人、3D打印机、看护机器人以及光子回路加工设备等先进技术装备。具体做法是,政府利用财政资金设立融资租赁基金,委托民间团体经营,一旦租赁公司因承租企业倒闭无法履行租赁协议,或因租赁期结束没有客户续租而不得不低价处理租赁设备造成财务损失,由融资租赁基金给予补偿。补偿金额为租赁公司财务损失的50%,但上限不超过设备原购入价格的5%。
  二、规制放宽政策
  放宽管制是安倍经济学第三支箭“成长战略”中的重要内容,旨在通过放宽对企业的各种限制,增强企业活力,强化产业竞争力。为此,《产业竞争力强化法》提出了两项制度安排,即“灰色地带解除制度”和“企业实证特例制度”,使企业行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突破相关规定的限制。
这两项制度安排主要针对成长期和成熟期的企业。其中,“企业实证特例制度”,是指在确保企业经营安全的前提下,对受到规制限制的企业采取特殊措施的制度;“灰色地带解除制度”,是指为了使企业大胆开拓新业务,对于现行规制中没有明确准入规定的领域,由政府部门对企业是否适用该规制进行预先确认的制度。
  具体操作办法,企业向地区经济产业局提出确认申请,经地区经济产业局主管研究确认后予以答复。如答复为不受该项规制限制,则企业可以启动该项新业务;如答复为适用该项规制,则可以依据企业实证特例制度提出特别处置申请。
企业实证特例制度的办理程序为,企业向地区经济产业局提出规制特别处置申请,经地区经济产业局主管与规制管辖主管协商后,在确保安全性等的前提下,给予相应的特别处置政策。企业须在计划任务书中写明相应的特别处置,报地区经济产业局主管认定后,方可开展相关领域的业务。
  三、企业重组促进政策
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时面临技术能力不足、在开始新服务时面临资金不足、在海外拓展过程中面临销售渠道等问题时,与其它企业进行合并重组是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为促进企业合并重组、提高整体收益,日本政府对合并重组的企业给予出/融资额的70%,作为损失准备计入未来损失(计入年限为10年),同时给予减免注册税等优惠政策。
  四、风险投资支持政策
  包括促进企业风险投资的税收政策和强化对产业创新机构的风险投资支持政策。主要针对处于创业期和成长期的企业。
  (一)强化企业风险投资的税收政策
为鼓励大企业与骨干企业进行风险投资,日本政府通过风险基金对出资企业给予最高80%出资额可计入损失的优惠政策,实施对象为进行风险投资的日本国内法人企业。机构投资者股票等有价证券拥有量应在20亿日元以上,风险投资出资额大于2亿日元。投资目标应为事业扩张期的风险企业,投资方应为《产业竞争力强化法》认定的风险投资主体。
  (二)提高风险投资支持效率
对产业创新机构这一公司化运营实体而言,不论支持对象规模大小,手续是大体一致的。随着风险投资件数的急剧增长,即使评判迅速,在时效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制约。为此,日本政府决定省略掉征求主管大臣意见,以及需要产业创新委员会决议等审批环节,由该机构直接做出是否予以支持的决定,后报主管大臣及产业创新委员会备案,以加大风险投资的支持力度,加快决策速度。相关形式也由事前申请、审批转变为事后报告、评估。
  五、中小企业创业支持政策包括强化地区创业支持体系以及国立大学风险投资。主要针对处于创业期的企业。
  (一)强化地区创业支持体系
针对日本创业率只有欧美的一半、中小企业数量减少以及就业下降等问题,如何进一步激发民间活力、有效提升地区创业率、增加就业、促进产业新陈代谢就成为日本政府所面临的重要课题。调查显示,有七成的创业者希望在资金调配、经营经验、人才资源等方面得到全面的信息支持,也希望在法律、税务、卫生、企业运营等繁杂手续方面获得必要的帮助。为缓解上述问题,日本政府研究出台了强化地区创业支持体系的相关政策。构筑官民协作的支持网络,策定市、区、镇、村的“创业支持事业计划”,拓展创业者定义(创业前6个月给予金融支持等),扩大支持对象(二次创业),并强化各部门间协同的区域支撑体系。
  对地区创业支持机构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提供特殊的信用保证、为中小机构提供信息及其它协助、以及给予财政补助(补贴2/3,2014年度预算要求1000万日元)。对创业者的主要政策措施为:扩大支持范围、提供关联担保、给予创业补助、提供低息融资等。对“创业支持实业计划”认定的市、区、镇、村特定创业支持项目,给予扩充关联担保架构、拓展创业者定义、减免注册税以及提供补助金(补助2/3,2014年度预算要求200万日元)等政策支持。此外,为夯实地区创业基础,还提出强化创业者、金融机构、地方政府、大学之间的产学金官协作(圆桌讨论等)以及提供区域经济循环创业交付金等政策措施。
  (二)国立大学风险投资
对于国立大学的技术研究成果用于生产的,在该事业计划申报并经过文部科学大臣与经济产业大臣认定的情况下,将通过风险投资提供经营上的帮助及资金等支持。同时,经认定的特定科研成果产业化从业者,还可得到国立大学等在资金、人员以及技术方面的支持。本项政策自2014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
  六、事业再生促进政策
包括中小企业事业再生促进政策以及事业再生ADR制度。主要针对处于发展停滞期的企业。
  (一)中小企业事业再生促进政策
基于在“中小企业再生支援协议会”等支持下完成的经营改善与再生计划,对中小企业的经营改善与事业再生提供必要的资金、信用保证协会担保下的融资等支持。得到援助的中小企业需每季度向有关金融机构报告其经营改善与事业再生进展,金融机构则须每年向信用保证协会进行报告。日本在全国47个都道府县均设有“中小企业再生支援协议会”,负责制定再生计划及协调有关金融机构,并聘请经验丰富的专家开展窗口咨询,至今已完成5000件以上的再生计划制定案例。
经营改善保证支持是基于各“协议会”制定的再生计划,通过信用保证协会来给予必要的融资担保支持的一项重要举措。最大保险额2.8亿日元,分两种方式:一是80%担保的共同责任保险,保证金率0.8%以下;二是100%担保的全额保险,保证金率1.0%以下。经营改善计划制定支持是基于外部专家的协助、通过认定的经营创新支援机构来开展相应的经营改善计划制定工作,日本政府提供外部专家费用的2/3,已列入2013年及2014年度政府补充预算。
  (二)事业再生ADR制度
事业再生ADR制度是为解决中小企业负债过重问题而设计的,其以实现企业早期再生为宗旨,通过专家机制有效协调金融机构等债权方和债务者,以减轻双方负担,使债务者的融资更加灵活化。通过第三方参与及非公开的方式,迅速解决问题,避免了纯粹私了的不确定性以及严格法律程序对事业发展的影响,实现了二者优点的有效融合。自2013年12月31日起,正式受理ADR 39件(41%为上市企业),其中的28件已得到解决。
  ADR制度主要包括:一是作为《公司法》的特例,通过债权所有者决议并经法院认可的方式,对债务本金进行有效减免,在促进企业事业再生的同时保证债权所有者的利益。二是作为《民事再生法》与《公司更生法》的特例,在债权者全体同意的基础上,经法院认可,通过强化关联融资优先返还来提高企业的融资灵活度。三是独立法人中小企业基础整备机构的债务担保制度,对已利用信用保证协会的事业再生灵活关联担保企业,经审查后可给予债务担保。上限为本金的50%,最高5亿日元,期限1年以内,费率1%(有60%以上关联担保者为0.5%)。四是作为《中小企业信用保险法》的特例,实施事业再生灵活关联担保。对中小企业再生促进政策中2.8亿日元保险加以差别化(普通保险2亿日元,无担保保险0.8亿日元,增加1250万日元的特别小额保险);对将70%的普通保险提高至80%的,由日本政策金融公库对信用保证协会支付;普通及无担保保险费率1.69%,特别小额保险费率下调至0.4%。五是作为《中小企业信用保险法》的特例,对事业再生实施关联担保,普通及无担保保险费率下调至0.41%,特别小额保险费率下调至0.19%。六是企业再生税制的适用。对基于事业再生ADR程序,有放弃债权的事业再生计划,适用于企业再生税制,在法人税课税对象的所得计算上,可以计入收益及损失。
  七、启示与建议
  (一)强化财税体制,通过市场机制促进结构转型和产业升级
目前,我国企业存在经营成本高、财务负担重等问题,一些企业陷入生存困境,无力进行技术创新、开拓新的业务领域,给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带来隐患。因此,应借鉴日本相关经验,在当前的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研究和出台相应扶持政策,以成本的政策性调整为引导,通过市场机制的自然发挥,达到促进转型升级的作用。特别是对钢铁、建材等一些具有规模效益,但能耗高、污染大的行业,应实行差别税率或给出未来差别税率出台时间表,以市场信号加快其兼并重组,强化技术研发及规模性投资,实现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赢。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应摆脱政府主导的盲目发展模式,以财税优惠为先导,通过市场机制促进其健康发展。
  (二)建立政府信息服务平台,为产业转型等提供技术支持
日本是全球公认的政府相关服务平台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不仅通过各种政策审议会,在决策过程中充分吸收民间意见,还通过各种政府服务平台建设,实现产学官及金融领域的有机结合,在市场机制环境下,以有效的政策性引导,促进产业升级转型及技术市场化进程,努力实现信息共享与机会公平。政府的相关服务平台建设,还可为金融与技术及企业的结合找到一条捷径,将政府的信息、技术、金融服务有效融会其中,为市场机制的决定性运作创造必要的前提条件。
  (三)以利率市场化为契机,强化对中小企业的全方位支持体系建设
实现利率的市场化、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民间金融体系并不能完全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所面临的各种问题。日本和德国在发展中小企业、特别是GNT(在全球利基市场占有率高)企业方面具有明显的政策优势,为此,我国应充分吸取相关国际经验,充分发挥政府服务平台的作用,逐步建立一整套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信息、技术、金融等综合政策体系,并通过市场机制,以培育出一批有国际竞争力的GNT企业为发展目标,为相关产业的整体转型升级奠定必要的产业和技术基础。
(作者单位:驻日使馆经济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