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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19 14:22:38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4〕7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印发了《海口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由海口市财政局负责起草,经充分征求了各区、各部门的意见,市财政局结合意见反馈情况进行了修改,并报市法制局法核。2015年11月12日,经十五届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我局结合与会各单位意见对文件再次进行了修改。2015年11月25日,经市政府审定印发了《办法》。

  《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我市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办法》共九章,涵盖了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购买方式及程序、预算及财务管理、职责分工、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