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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2016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19 14:28:41  

为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重点扶持具备一定产业基础和规模、辐射带动能力强、运行机制规范民主、管理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财务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7〕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3〕156号)、省农业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农字〔2013〕113号)、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5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的通知》(琼财农〔2015〕1412号)、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的通知》(琼财农〔2015〕2202号)、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的通知》(琼财农〔2016〕93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以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主线,以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坚持发展与规范并举、数量与质量并重,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民主管理,强化指导扶持服务,注重示范带动,不断增强农民合作社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坚持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使全体成员共同受益。

  ——坚持典型示范。树立一批规范运行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提升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质量。

  ——坚持边发展、边规范、边提高的原则,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坚持市场导向。选择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和项目进行合作,逐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名义开设的有效银行账户;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并上墙,有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对账务进行管理。

  (二)财政支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注册成立时间应不少于2年(2014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必要时提供申请设立登记的相关资料),社员原则上不少于10户,且运行正常,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和规模,民主管理,社员拥护。

  (三)制订符合本社实际的章程,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明确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并按章程规定注入股金。

  (四)农产品质量优,经营效益好,产业优势明显,具有一定的带动能力和服务能力,申报年度前两年有盈余。

  (五)当年已获得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项资金支持(含示范社扶持资金),及以前年度获得2次(含)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支持的,此次不再列入扶持范围。同时,获得其他财政扶持的合作组织,建设内容不得重复,并且不得以财政资金冲抵自筹资金。

  (六)近3年没有违法违纪行为,有不良诚信记录或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不列为本次扶持对象。

  四、扶持对象及范围

  (一)扶持对象。

  1.在海南农村经营信息网(http://hpsfca.com/)公示的海口656家正常运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股份合作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专业技术协会。

  2.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社、省农业厅等十二部门公布2015年监测与认定的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3.符合上述扶持条件的贫困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并列入扶持对象。

  (二)财政资金重点支持的范围。

  一是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二是组织标准化生产;三是农产品初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四是获得认证、品牌培育、市场营销和信息咨询等服务;五是提供专业技术、管理知识培训及服务;六是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创新发展;七是改善服务手段和提高管理水平等其他支出。财政资金不得用于人工费、水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餐费、车辆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土地租金及平整等与生产无关的支出。

  五、扶持方式及补贴标准

  (一)扶持方式。主要采取直接补助方式。

  (二)补贴标准。原则上单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直接补助资金为3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1:1,且不得以其他财政资金冲抵自筹资金。

  六、宣传发动及项目申报、审核、实施、验收及结算程序

  (一)宣传发动。一是通过市农业信息网、市财政局门户网站、海口日报等媒介广泛宣传和发动,调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报的积极性;二是市区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学习相关文件精神,鼓励和发动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踊跃申报;三是通过短信平台服务方式发动。

  (二)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复核评审、实施、验收及资金拨付。

  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准备申报材料。主要包括:1.填写《海口市2016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审批表》(附件1,以下简称《审批表》);2.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项目申报书(附件2);3.法人代表身份证、组织章程、财务制度、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财务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4.两年以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等相关土地证明材料;5.入社社员明细及签印;6.2014-2015年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7.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审核。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请人持上述材料一式二份,报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区级财政部门审核,区级审核通过后,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口申报并接受审核,审核人在《审批表》上提出审核意见、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市区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信息见附件3)。市区行业主管部门重点对申报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进行审查,审核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部门产业发展规划和环保要求。

  复核评审。市财政局受理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后,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复核评审,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参与现场评审。评审结果报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集中会审,从中筛选出符合扶持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并将拟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分别在市农业信息网、市财政局门户网站、海口日报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列入扶持对象并报省财政厅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实施。各扶持对象按照市财政局及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内容及有关要求组织项目实施,要严格按照项目设计方案,挑选专业施工队伍,与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及施工单位签订建设项目协议,按既定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同时按要求落实项目配套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并对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合法性负全部责任。

  验收。项目竣工后,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书面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收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验收申请后,组织专家成立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完整的项目支出原始凭证及相关材料,提交工作总结报告和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决算审计报告,作为报账依据,并抄送市财政局。

  资金拨付。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海口市财政支农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七、有关要求

  (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严格实行报账制管理,采取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

  (二)享受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必须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核算,财政扶持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应平均折股量化到全体成员个人账户,其使用权和收益权归合作社成员共同所有。

  (三)享受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向全体社员公示申报项目规模、财政扶持资金、自筹资金、项目建设内容、财政扶持环节等有关情况,并将公示情况报送市级行业主管部门。

  (四)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加强指导,确保项目质量和建设任务的完成。督促落实项目总结资料归档工作,包括项目申报材料、验收意见表、身份证明、建设单位信息表等相关材料及项目实施前、中、后的图片和影像资料,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存档备案。

  (五)杜绝出现2015年申报项目审核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一是工商注册登记成员人数不达标。在16家申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只有5家工商注册登记人数达到《方案》所规定的10人以上人数。二是章程制定不规范。有8家合作社章程未约定出资方式或出资比例,未取得全体社员一致通过签名文件。三是未按章程规定注入股金。有12家合作社未按章程规定注入股金,有的个人出资高达90%以上。四是财务管理不规范。有7家合作社未提供会计资料审核,9家合作社的会计报表不合规,表表间勾稽关系不正确,并且未达到两年盈余的要求。五是项目投资预算没有细化,测算依据不充分。六是畜禽养殖项目没有环评相关文件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七是项目土地使用不合规;八是未按照章程规定分配盈余。

  (六)对弄虚作假、以旧充新、以次充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一经发现,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其列入黑名单,五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资金扶持。对违反《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3〕15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法律责任。

  附件:1.2016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审批表

  2.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项目申报书(标准文本)

  3.市区行业主管部门信息一览表


海府办-2016-181.pdf    
方案附件1:2016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审批表.xls   
方案附件2: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项目申报书.doc   
方案附件3:市区行业主管部门信息一览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