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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转发海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19 14:30:44  

各农业企业(含上市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为做好我市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海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琼农办〔2015〕167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握政策要点

  (一)放宽了报主体条件。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主体由以前年度的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调整放宽为农业企业(含上市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经有权部门认定或登记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受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二)明确了财政扶持额度上、下限。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一般产业化财政补助项目规定了中央和地方财政扶持额度上、下限;贷款贴息分别对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规定了贷款额度上、下限。

  (三)适度放宽贷款贴息扶持年限。固定资产贷款贴息年限由以前年度规定的最长不超过3年,调整放宽为5年。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最长不超过1年。

  (四)明确了建设项目和货物购置项目的招标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20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勘测、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项目招标。在上述投资额以下的可不进行招标。

  (五)规定了财政补助项目的“先建后补”管理方式。申报财政补助5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必须实行“先建后补”的财政资金管理方式。即待项目全部完工、经市财政部门和农发机构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按照现行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县级报账实施办法》执行报账。项目的立项和实施规章制度保持不变。

  (六)取消了部份选项条件。取消了企业所需原材料70%以上来自企业注册地、两年连续盈利、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三不欠”、固定资产净值等限制条件。

  二、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程序和时间要求。具备条件的本市农业企业(含上市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单位,向海口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申报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贷款贴息项目通过所贷款的金融机构向海口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推荐。其中贷款贴息项目计划于2015年12月10日前申报;财政补助项目于2016年1月31日前申报。

  (二)项目申报材料要求。各具备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请登录省财政厅官网《特色栏目》农业综合开发通知公告栏,下载相关附件,严格按照规定的模板内容组织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报书,并一律附齐相关附件。编写前请与海口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取得联系,由该办指导编写。

  (三)其他要求。申报单位要综合上述政策要点和相关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组织项目申报,确保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和真实性。鼓励以贷款贴息项目扶持方式为主、财政补助项目为辅申报

  附件:海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琼农办〔2015〕167号)

  海口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5年1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梅火星,电话:68707261)

关于做好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pdf    
海农办〔2015〕3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