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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19 14:31:38  

各相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和《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税资格条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声明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需提交的申请资料

  申请单位需向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海口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电子表格可通过互联网访问海口市财政局门户网站,从“文件下载”栏目中下载(网址为http://sczj.haikou.gov.cn/wjxz/);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非营利组织的登记证复印件;

  (五)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检查结论(当年新设立或登记单位可暂不提供);

  (八)上年度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工资计算方法及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情况等相关说明材料。

  (九)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的声明(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投入人必须在声明上签字,并承诺对声明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十)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的声明,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要在声明上签字,并承诺对声明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应装订成册,并附资料清单。

  非营利组织在申请免税资格或申请复审时,应提供申请免税资格起始年度的上一年度相关资料。当年度成立的非营利组织,可提供当年相关资料。

  三、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起始年度

  2012年首次申请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起始年度可

  以选择为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免税资格起始年度不得早于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年度),由申请单位在填写《海口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详见附件)时自行注明。

  从2013年开始,原则上只受理起始年度为当年度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对2013年以前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不再进行认定。

  四、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及申请复审受理时限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每年集中办理一次,为使当年度成立的非营利组织能及时获得免税资格认定,现将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时间确定为每年11月1日至 12月31日。申请单位应按规定时限报送资料,超过规定时限的,当年不予认定免税资格。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者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五、受理程序

  (一)凡由海口市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符合条件的,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受理窗口,递交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及相关资料。

  由省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免税资格认定的有关规定,直接向省级税务机关申请认定。

  (二)受理窗口、地址及联系电话:

  海口市国税局受理窗口

  市国税局政策法规处 地址: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紫荆路9号 联系电话:68539252

  海口市地税局受理窗口

  市地税局民声东路办税服务厅 地址: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民声东路2号 联系电话:68595160

  市地税局华信路办税服务厅 地址:海口市龙华区华信路6号 联系电话:66770444

  市地税局世贸东路办税服务厅 地址:海口市龙华区世贸东路2号 联系电话:68520422

  市地税局振兴南路办税服务厅 地址:海口市美兰区振兴南路11号 联系电话:65309150

  市地税局琼州大道办税服务厅 地址:海口市琼山区琼州大道24号 联系电话:65857190

  市地税局丘海大道办税服务厅 地址:海口市秀英区丘海大道4号 联系电话:68648701

  市地税局保税区办税服务厅 地址:海口市龙华区南海大道168号保税区内投资服务中心办公大楼一楼 联系电话:66813526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时,应认真核实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对资料齐全的,同意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资料不齐全的,退回申请单位补充完善。

  (四)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资料集中进行初审,自申请受理时间截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确定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初审名单。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初审名单进行复核,由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三家联合发文,将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五)复审受理程序参照免税资格认定程序执行。

  六、免税备案办理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才能进行免税申报。非营利组织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非营利组织办理免税手续备案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备案表;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通知的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特此通知。

  海口市财政局

  海口市国家税务局

  海口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