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设和完善我市科技企业孵化体系,提升科技企业孵化能力,加快建设一批能力突出、服务设施完备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推动全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开展,根据《南宁市加快人才特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南办发〔2014〕81号)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扶持对象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南宁市辖区内新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认定的孵化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组织构成由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参加,会审决策本细则涉及的优惠政策。
联席会议管理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和所涉及各类申请事项的受理。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四条 对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孵化器(不含已利用市本级财政资金建设的孵化器),给予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基础设施建设扶持资金。扶持孵化器的资金从南宁市级科技专项经费列支。对于已获得一次扶持资金,又再次获得更高层次认定的孵化器,按照两级差额给予补助。
第五条 孵化器获得的扶持资金,使用不得超出以下范围:
1.孵化器场地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2.孵化器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
3.孵化器风险投资资金;
4.孵化器各类创业培训、辅导经费;
5.孵化器引进专家及创业导师;
6.孵化器科研项目申报、专利申请、财会代理、专家咨询及金融、管理、市场开拓等方面服务的支出;
7.孵化器信息化建设及维护。
第六条 获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孵化器,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孵化器在孵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南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支持。
第八条 加强孵化器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依托高校、科技中介机构及孵化器行业协会,建立孵化器信息交流网络平台;鼓励完善软环境建设,提供物业管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知识产权、项目申报、咨询、培训、法律、创业导师、种子基金、商业投资、国际合作等服务。
第九条 加强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引导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建立并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与保护措施,对在孵企业的专利申请与维护给予优先专项补贴;允许在孵企业以其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作为向担保机构提供的反担保。
第十条 支持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出国进行科技考察、学术交流、科技展览和有关经贸活动,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简化审批手续;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孵化器与国外孵化器合作或在国外创办孵化器。
第四章 申请、受理与审批
第十一条 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认定的孵化器,在认定通知下发后90个工作日内向联席会议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如下:
1.孵化器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孵化器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孵化器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申报国家级、自治区级孵化器认定材料。
第十二条 受理与审批遵循科学管理、公正公平、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组织现场查验并提出资金扶持初步建议,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按规定程序执行和管理。
第十四条 扶持资金拨付到位后需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定期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并采取定期报表、定期监理和实地抽查三种方式实施监管。
第十五条 扶持资金使用不符合细则规定的,将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所有扶持资金,并在三年内取消对孵化器和在孵企业的资助和奖励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