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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24 14:41:4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南宁市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 统筹使用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商贸服务业发展,根据《南宁市加快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南办发〔2015〕77号)和《南宁市本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使用管理办法》(南府规〔2016〕16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南宁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现代商业流通发展、促进商贸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 “政府引导、扶优扶强、保障民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加快推进我市商贸服务业发展,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优化产业结构。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统筹使用和项目库管理,具体按照南府规〔2016〕16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南宁市财政局和南宁市商务局共同管理。

  (一)南宁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参与审议、下达年度申报指南;与南宁市商务局共同下达项目资金扶持计划;按规定下达专项资金;会同南宁市商务局对项目资金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工作。

  (二)南宁市商务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出项目资金年度预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科学合理制定资金绩效目标;会同市财政局共同下达年度项目资金扶持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和监督检查;负责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南宁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进行独立核算;

  (二)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税收增长稳定,财务健全的企业;

  (三)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

  (四)主营业务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支持范围,业务模式明确,具备人才资源,经营能力突出,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具体项目、项目总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项目开竣工期限等。

  (五)项目未获得过我市其他财政扶持资金;

  (六)近三年内没有存在项目验收不合格、绩效考评差、会计信息不实、违纪违规等不良记录。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现代商品流通方式,改善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扩大国内消费。具体包括:

  (一)电子商务:引导和推动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电子商务的推广和应用,推进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体系建设。

  (二)现代物流:支持物流业重点园区、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扶持航空物流业发展。支持和培育龙头物流企业,培育国际物流通道,支持现代物流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推进城市共同配送网络建设。

  (三)传统商贸服务业及新型商业业态:支持商贸企业创立品牌,采取新型商业模式、新型商业业态促进消费以及对生活服务、惠及民生、扩大就业、刺激消费等具有重要作用的项目。

  (四)会展业:支持符合南宁市经济发展、促进消费、推动结构转型的展会项目;支持引进和培育品牌展会。

  (五)服务外包:鼓励园区、企业、培训机构发展服务外包和开展人才培训,支持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建设。

  (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通过财政补助、以奖代补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与年初预算同步编列,提前启动项目库的申报、入库、排序、审批等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十条  南宁市商务局根据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政策、发展规划及有关工作重点,会同南宁市财政局于每年7月在南宁市商务局门户网站公开发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总体绩效目标、支持重点和范围、扶持方式以及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等,并组织征集下一年度具体项目。

  第十一条  根据公布的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申报通知,市级以下企业的项目,经县、区(开发区)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初审后,按项目类别联合上报市商务局、财政局。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原则上不得以同一核心内容的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同一核心内容的项目已申报其他专项资金,因特殊情况需申报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同一年内,专项资金对同一家企业累计扶持不超过三次(项)。

  第十三条  南宁市商务局会同南宁市财政局,按照项目申报的要求,于每年10月前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评审结果由南宁市商务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对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列入财政扶持备选项目。

  第十四条  南宁市商务局会同南宁市财政局,根据年度支持重点、评审结果,综合考量专项资金的预算额度、项目投资总额和项目性质等因素,编制下一预算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南宁市本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使用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南宁市商务局、南宁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计划实施,不得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及专项资金用途。如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的,项目单位需按程序报县、区(开发区)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后,上报南宁市商务局和南宁市财政局审批。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和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当年资金计划下达后,视项目进展情况 ,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办理拨付,对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按项目申报内容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原则上由所在县、区(开发区)商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项目验收和评估。项目验收和评估后必须按规定出具书面意见,验收组成人员签字确认,报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必要时,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开展督查。

  第二十条  原则上项目资金应当在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确需提前拨付项目资金的,可以分阶段分类别按一定比例拨付。直接奖励项目和以奖代补类项目,按照工作实际进度拨付;工程建设类项目,项目开工后预拨专项资金的30%,工程进度达到80%,再拨付专项资金的60%(累计拨付90%),项目竣工验收按规定完成评审后,拨付剩余10%。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县、区(开发区)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需加强对项目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单位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定期向南宁市商务局、南宁市财政局汇报项目建设情况。

  第二十二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三条  县、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商务部门,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南宁市商务局和南宁市财政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南宁市商务局会同南宁市财政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项目单位三年内不能享受财政资金扶持。

  (一)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开工或竣工的;

  (二)未按计划完成投资任务或未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的;

  (三)转移、截留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

  (五)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特别是财政资金重点扶持内容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南宁市财政局会同南宁市商务局对商贸服务业资金分配使用、项目实施及效果等实施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商贸服务业资金下一年度支持方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宁市发展服务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南财商〔2012〕159号)和《南宁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南财商〔2013〕234号)同时废止。若其他文件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