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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本级储备粮(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24 14:44:5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宁市本级储备粮(油)〔以下简称市储备粮(油)〕补贴资金管理,保障市储备粮(油)补贴资金安全,根据《南宁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南宁市成品粮油储备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08〕140号)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储备粮(油)补贴资金,是指对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油)供求总量,稳定粮食(油)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进行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 市储备粮(油)补贴包括保管费用补贴、轮换费用补贴、银行贷款利息补贴、市储备粮轮换价差补贴。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并按本办法规定用途使用。

  第四条 从事和参与市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材料

  第五条 与市粮食局签订承储合同的单位在承储市储备粮(油)期间及承储市级应急成品粮(油)的各县(区)粮食局及财政局可申报市储备粮(油)补贴资金。

  第六条 承储市储备粮(油)的单位及承储市级应急成品粮(油)的各县(区)粮食局及财政局在申报市储备粮(油)补贴资金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补贴资金函;

  二、市储备粮(油)实物库存成本;

  三、经市粮食局、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南宁分行核定的入库成本文件;

  四、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利息补贴核算表。

  第三章 资金来源及补贴标准

  第七条 市储备粮(油)补贴支出从市本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八条 市储备粮(油)的保管和轮换费用补贴,按照南宁市下达的承储规模计补,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第九条 市储备粮(油)补贴标准为:

  贷款利息:市储备粮(油)银行贷款利息补贴按市储备粮(油)实物库存成本和农业发展银行商定的利率计算,但不能高于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计算;

  保管费用:市储备粮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年每吨最高110元(稻谷、玉米、小麦),市储备粮应急储备成品粮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年每吨120元(贸易粮);

  轮换费用:市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年每吨70元(贸易粮),市应急储备成品粮轮换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年每吨150元(贸易粮),市应急储备成品食用油轮换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年每吨800元。

  第四章 资金审批及拨付

  第十条  市储备粮(油)保管和轮换费用补贴、利息补贴实行按季拨付办法。每季度初,由各承储单位、各县(区)粮食局及财政局向市粮食局申报本季度保管和轮换费用、利息补贴。

  第十一条 经市粮食局审核汇总后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根据标准核定,通过市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进行拨补。

  第五章 市储备粮(油)动用及核定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政府批准,可动用市储备粮(油):

  (一)全市或者部分县(区)所属行政区域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储备粮(油)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因动用市储备粮(油)发生的价差亏损,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实后据实拨补。价差亏损核定标准:市储备粮(油)的购入价格按入库成本核算,销售价格按当时粮食(油)市场价格进行核算,按购入与销售的市场价差进行补贴。动用后补库的储备粮(油)按实际购入价格核定入库成本。

  第六章 轮换风险准备金的建立及拨付

  第十四条 建立市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制度,对于市储备粮销售和轮换过程中,造成的政策性粮食价差亏损进行补贴。由市财政局通过市粮食风险基金拨付。

  第十五条 市储备粮轮换价差补贴标准的核定:市储备粮的购入价格按入库成本核算,销售价格按当时粮食市场价格进行核算,按购入与销售的实际差价进行补贴。

  第十六条 市储备粮轮换价差补贴实行按年拨付办法,在现有市储备粮政策性轮换机制不变的情况下,如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入库价格而产生的政策性价差亏损,实行一年一核定。每年末,各承储单位向市粮食局、财政局申报价差补贴,并提供入库价格和销售价格相关材料。市财政局会同市粮食局核定价差补贴。最迟不超过当年财务年报表报出时间,即次年二月底发放完毕。

  第十七条 已获得市储备粮轮换价差补贴的企业,在往后年度通过市储备粮轮换所得利润,需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上缴至市财政局。直至抵扣所获得的市储备粮轮换价差补贴完毕。

  第七章 资金监管检查

  第十八条 市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市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市粮食局、财政局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宁分行。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宁分行不定期地采取实地检查、委托中介机构对市储备粮(油)承储企业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套取和截留财政补贴资金,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将立即停止专项资金拨付,全额追缴被骗取、套取和截留的专项资金;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对违规单位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项目绩效考评

  第二十一条 建立补贴资金绩效考评问责制度,加强对市储备粮(油)补贴资金的追踪问效。各承储企业每年对使用市储备粮(油)补贴资金的总体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年度终了2个月内上报市财政局、粮食局。市粮食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对补贴资金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财务审计和绩效评估。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