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4〕217号)等文件精神,为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融资的投放,促进我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发展,规范南宁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财政配套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财政配套资金(包括配套资金本金及其利息收入)(以下称“配套资金”)是指财政在2015年-2018年安排用于南宁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投放到中小商贸流通企业融资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配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绩效评价、风险可控的原则,确保配套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配套资金的预算与管理
第四条 配套资金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和监督使用。
(一)市商务局负责确定年度配套资金支持的重点和方向,提出年度支持重点项目,编制配套资金使用计划。会同市财政局授权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实施配套资金具体使用,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财政局负责年度配套资金的预算管理,按照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原则办理配套资金审核和拨付,并会同市商务局对配套资金的执行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服务中心负责配套资金运作的日常管理、结算和汇报工作。
第三章 配套资金及利息收入使用范围
第五条 配套资金的使用范围是:
(一)配套资金本金用于南宁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中小商贸流通企业融资项目。
(二)配套资金本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支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主要用于以下项目:
1.风险拨备金;
2.平台各项工作经费;
3.中小商贸流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资金;
4.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资金;
5.增加平台配套资金,继续滚动用于南宁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中小商贸流通企业融资项目。
第四章 风险拨备金的计提
第六条 为了完善配套资金风险管理,建立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风险拨备金机制,每年从配套资金利息收入中优先计提风险拨备金,用于平台中小商贸流通企业融资项目因风险造成损失的备抵。
第七条 服务中心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明确内部管理责任 ,配套资金账务核算设置风险拨备金项目,接受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监督。
第八条 风险拨备金计提:
(一)按照平台配套资金本金的3%比例为标准,每年从利息收入中优先支取风险拨备金;
(二)风险拨备金累计计提金额达到平台配套资金的30%后,不再计提。
第五章 配套资金损失核销
第九条 配套资金损失的认定条件
下列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回收的配套资金,经报批准,可以列入呆账,确认损失后予以核销:
1.中小商贸流通用款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服务中心和金融机构对融资企业或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配套资金;
2.中小商贸流通用款企业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补偿,或者获得补偿后仍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配套资金,服务中心和金融机构对融资企业或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配套资金;
3.中小商贸流通用款企业受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占地或其他宏观经济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造成企业停建、生产经营终止,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补偿后仍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配套资金,服务中心和金融机构对融资企业或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配套资金;
4.中小商贸流通用款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服务中心和金融机构对融资企业或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配套资金。
第十条 配套资金的损失核销由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实地调查核实,并由服务中心按法律有关规定进行追偿后,符合认定条件的,由服务中心申报,报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审批。
第六章 配套资金本金及利息收入、风险拨备金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配套资金本金审批程序:
(一)由服务中心根据支持中小商贸流通企业贷款计划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申请配套资金的支付开支;
(二)服务中心负责按照南宁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贷款审批程序对中小商贸流通企业贷款项目评审,投入中小商贸流通企业贷款配套资本金,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配套资金利息收入的上缴和审批程序
(一)配套资金利息收入在每季度结息后及时全额上缴市财政;
(二)服务中心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明确利息收入的使用安排;
(三)市财政局审核年度预算,报市政府审批,经市人大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风险拨备金的审批程序
(一)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配套资金符合条件确认损失的,由服务中心按照风险管理办法,追究内部管理赔偿责任后,核算配套资金实际损失确定核销金额;
(二)由服务中心提交配套资金损失核销报告,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审批;
(三)服务中心按经批准的核销报告,使用风险拨备金。
第七章 配套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对配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服务中心负责对配套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核算。
第十五条 服务中心应在每个季度末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报送配套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接受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职能部门对配套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服务中心必须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使用配套资金的财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七条 配套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反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对违规单位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项目绩效考评
第十八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评问责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追踪问效。服务中心每年对本市使用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配套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年度终了2个月内上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配套资金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财务审计和绩效评估。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