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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取消药品加成财政补偿实施方案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24 14:54:23  

为加快推进我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建立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破除以药补医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95号)和《南宁市城市公立医院改革实施方案》(南府办函〔2017〕80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自2017年5月1日起,南宁市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城市公立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民族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专科医院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大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对医院的药品贮藏、保管、损耗等费用列入医院运行成本予以补偿。采取综合措施切断医院和医务人员与药品间的利益链,完善医药费用管控制度,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力争到2017年底,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左右。

  二、补偿机制

  (一)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合理收入,按照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85%、财政专项补偿15%的原则进行补偿。

  (二)市属公立医院的财政补偿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南宁市辖区范围内的自治区直属公立医院、城区直属公立医院的财政补偿资金,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三)财政补偿资金以2015 年全区卫生决算报表数据中城市公立医院药品加成收入×15%作为基数;并根据自治区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区域医疗费用增长低于10%的要求,财政补偿资金的年增幅亦低于10%。启动改革当年,财政补偿资金按照改革实施的实际月数进行确定。

  (四)市卫生计生委按照《预算法》和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该项财政补偿资金编入部门预算。市财政局在部门预算经市人大批准后的三十日内,采用“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的方式将补偿资金下达至市卫生计生委。

  (五)市卫生计生委根据各医院提供的相关财务报表,在综合考量职责履行、费用控制、运行绩效、财务管理、成本控制和社会满意度等绩效指标的基础上,对各医院的取消药品加成进行补偿。对完成各项改革效果评价指标情况较好的医院进行适当奖励,对超过医疗费用控制相关监测指标的药品加成部分不予补偿,对各医院具体的补偿率会在15%上下浮动。

  (六)补偿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医保报销政策,发挥控费作用。保持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补偿政策、财政补偿政策与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政策的相互衔接和配套联动,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的调控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控制医疗成本。

  (二)健全动态评估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动态评估机制,实行主要医改监测指标月报制度,对医疗机构控费情况进行动态监测,积极应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加强医药价格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在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后,及时组织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严肃查处医药价格举报投诉案件,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