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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8年度广西甘蔗良种繁育推广基地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24 14:59:13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区糖业可持续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13〕36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广西甘蔗良种繁育推广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桂政办函〔2013〕7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甘蔗良种繁育推广基地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桂财农〔2014〕259号)规定,为了建立健全我区糖料蔗良种繁育推广体系,加快良繁基地建设,推动甘蔗新品种选育和推广应用,促进我区蔗 

糖产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指南。 

一、目标和原则 

(一)主要目标。 

为了贯彻落实《意见》的部署要求,根据《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2016-2018年度在我区甘蔗主产区支持建设2个一级基地、6个二级基地、50个以内三级基地。通过基地的建设,推动我区甘蔗良种繁育推广体系逐步完善,加快良种在生产中的推广应用,逐步调整优化我区甘蔗品种结构,减轻种植户良种使用成本,促进甘蔗增产、农民增收、企业增效,确保我区糖业可持续发展。 

(二)建设原则。 

一是统一规划布局与分级分期实施相结合原则。根据我区糖业发展优势区域布局及不同区域特点,对良种繁育推广基地按照一、二、三级基地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分期建设,有序推进。 

二是重点保障与全面覆盖相结合原则。自治区重点围绕500万亩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四化”核心区域布局良种繁育推广基地建设,通过以点带面,带动实现良种良法全覆盖。 

三是严格审核与规范管理相结合原则。一、二级基地实行审批制,三级基地实行认定制,自治区及辖区市有关部门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对基地建设进行严格管理。 

二、建设要求和支持重点 

(一)建设要求。 

1.规模要求。每个一级基地建设面积500亩以上,二级基地1000亩以上,三级基地1500亩以上。 

2.内容和标准要求。重点支持建设田间试验圃(一级基地)、水利排灌设施、必要的生产配套设施等,具体建设内容按照相关规划要求和“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落实。基地建设规模按照《广西甘蔗良种繁育推广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桂政办函〔2013〕70号)的规定执行,即一级基地500亩以上,二级基地1000亩以上,三级基地1500亩以上;基地基础设施建设的基本内容、标准等要求按500万亩优质高产高糖优质甘蔗基地建设标准执行。 

3.繁育推广良种要求。各级基地不得繁育推广自治区品种选定专家委员会推荐范围之外的甘蔗品种。 

(二)支持重点。 

1.支持的重点区域。重点支持列入自治区500万亩双高基地建设范围且建设用地落实、具有实施条件、当地政府和市场主体积极性高的市县(包括农垦系统、监狱系统)。 

2.支持的主要环节。自治区财政主要对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进行支持。 

三、补助标准 

自治区主要对一、二、三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原则上根据自治区核定的基地建设规模(须达到规定的规模条件)、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建设成本,经主体申报和自治区评审确认后,区别新建、改扩建两种类型,并按不同标准对一、二、三级基地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重点支持基地水利设施、基地配套设施、以及一级基地的田间试验圃等基础建设。 

(一)新建基地补助标准。实行补助总额控制,其中水利设施按每亩2200元标准的一定比例对一、二、三级基地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其中: 

1.一级基地。按实际建设面积和每亩3000元的综合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但每个基地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二级基地。按实际建设面积和每亩2400元的综合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但每个基地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三级基地。按实际建设面积和每亩1800元的综合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但每个基地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定额补助后建设资金不足部分,由项目业主、实施单位或相关市、县(市、区)财政补足,自治区财政不再负责。 

(二)在原有基础上改扩建基地的补助。 

1.利用国家投资建设的。对申报前已利用国家或自治区相关项目资金完成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并达到规定要求的,自治区不再对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进行补助。对已有一定基础,但需要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完善才符合建设要求的,对一、二、三级基地分别按照规定建设面积下限及每亩不超过新建补助标准2200元的50%、40%、30%予以一次性补助。 

2.业主自筹资金(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对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主投入建好相关基础设施并达到规定要求的,项目业主可按新建基地申请补助,自治区将按新建基地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对已有一定基础,但需要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完善才符合建设要求的,对一、二、三级基地分别按照规定建设面积下限及每亩不超过新建补助标准2200元的50%、40%、30%予以一次性补助。 

四、申报条件 

(一)项目区应符合自治区糖料蔗良种繁育基地建设规划区域。 

(二)各级基地申报主体应具有相应的甘蔗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申报一级基地建设的还应具备如下条件:科研单位与繁种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包括授权品种使用权等),具有原原种扩繁能力,有固定的良种繁育基地500亩以上,基地土地使用权10年以上,土地连片集中,具有与承担任务适应的科研与生产基础条件,具备高级职称和中级职称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基地周边1公里内没有种植甘蔗、玉米等作物。 

(四)申报二级基地建设的还应具备如下条件:有固定的良种繁育基地1000亩以上,土地相对连片集中(单片面积500亩左右),基地土地使用权10年以上,所在市糖料蔗年产量在200万吨以上,具备中级职称技术人员2名及其以上。 

(五)申报三级基地建设的还应具备如下条件:有固定的良种繁育基地1500亩以上,基地土地使用权10年以上,土地相对连片集中,单片面积不低于300亩,可根据蔗区供种需求,在不同乡镇村屯分片建设,统一管理,统一技术,统一标准,具备初级职称技术人员3名及其以上。所在县(市、区)糖料蔗年产量在40万吨(含40万吨)以上的,或择优在有良种繁育基础、生态条件适宜、且容易辐射周边蔗区的县(市、区),鼓励和引导各种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建设,优先安排与制糖企业联合申报的实施主体。 

(六)二、三级基地所在市、县(市、区)地方政府对糖料蔗产业发展重视程度高,政策措施有力(有具体政策措施),当地群众发展生产积极性高。有具体的建设资金措施渠道和措施,确保落实基地建设自治区补助以外的所需资金。 

(七)申报主体为事业单位或企业法人的,近3年内无重大违规行为,且对审计或专项检查中发现农业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存在问题能够及时整改,否则不能申报项目。 

五、项目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主体及申报程序。 

一级基地。由有育种条件和育种成果的科研单位单独或联合符合条件的繁种单位(企业)联合申报实施,直接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糖业办)申报; 

二级基地。由符合条件的繁种企业、制糖企业、农业科研机构、种植大户或相关专业合作组织等单独或联合申报实施,由设区市财政局、糖业局(未设立糖业管理部门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负责,下同)审核,汇总报自治区(财政厅、糖业局); 

三级基地。由符合条件的繁种企业、制糖企业、农业科研机构、种植大户或相关专业合作组织等单独或联合申报实施,向相关县(市)财政局、糖业局提出申请,相关设区市初审同意后报自治区(财政厅、糖办)。 

自治区农垦局、监狱管理局组织所属农场、制糖企业申报实施的,直接向自治区财政厅、糖办申报。 

(二)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文件。申报一级基地的,提交科研单位与繁种企业联合申报文件;申报二、三级基地的,提交设区市财政局、糖业局上报文件。 

2.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蔗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彩色复印件,技术人员资格及任(聘)用相关证明材料,土地面积及使用权证明材料,二、三级基地建设资金筹措方案。申报一级基地的还需提交科研单位与繁种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复印件,包括品种权人(单位)的书面同意证明材料各1份。 

3.2016年(或2017年、2018年)广西甘蔗良种繁育推广体系建设项目申报书(文本详见附件2) 

4.2016年(或2017年、2018年)项目实施方案(提纲详见附件3); 

5.申报单位自主投资(未获得过国家或自治区相关项目的)先行完成建设的,申请自治区一次性补助资金的还需提供业主相关工程建设的竣工验收报告及建设资金来源证明(有资质单位出具)复印件1份。 

6.基地保证遵守有关品种、种苗调配和价格管理的承诺函。7. 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三)评审程序。 

一、二、三级基地建设项目均由自治区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实施,并将项目资金安排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1.制定评审方案。由自治区甘蔗良种繁育推广体系建设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牵头制定评审方案,明确评审程序和要求。 

2.组成评审专家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推荐的专家名单提出专家评审组建议名单,并报联席会议召集人审定。专家组组长由专家组集体推选。  

3.组织专家评审。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由专家组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可行性进行评审。专家组按评审对象排名先后提出入围项目建设单位建议名单,对入围项目建设单位的建设方案提出完善建议,并出具专家组评审意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专家提出的完善建设的建议向申报单位反馈,并组织申报单位及时修改完善。 

4.联席会议审定。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申报情况、评审情况及专家评审意见,形成项目申报及评审报告,并商自治区财政厅提出补助项目单位数量、标准和资金额度建议,提交联席会议审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5.批复项目。联席会议审定后,由自治区糖办会同财政厅下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并由自治区糖办与一级基地实施单位及二、三级基地所在地财政和糖业主管部门签订实施协议,指导各级基地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完善具体建设方案。 

六、补助资金拨付 

财政厅根据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和核定的补助金额,按《广西 

壮族自治区甘蔗良种繁育推广基地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程序下达或拨付资金。 

基地建设不能按要求完成、验收不合格或发现挪用补助资金的,自治区财政厅在下一年度的应拨种苗补助中扣回或按规定程序追回。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围绕体系建设目标任务,协调配合,分工合作。糖业部门负责项目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和监督管理。 

(二)严格运行管理。各级基地不得繁育推广未经品种选定专家委员会推荐的甘蔗品种。严格落实种苗统一调配规定,上一级基地要按计划保障下一级基地种亩需要,下一级基地每年应向上一级基地申报用种计划(品种、数量、种植时间等)并按计划服从调配。各级基地所生产的种苗执行政府主导价,其中一级基地出售价格不得高于当年原料蔗价格的50%,二级基地不得高于当年原料蔗价格的30%,三级基地不得高于当年原料蔗价格的20%。三级基地出售种苗种植情况要进行公示,严禁倒卖蔗种行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取消基地资质,追回已经拨付的补贴。 

(三)严格项目资金管理。各项目单位要按照自治区下达的批复文件和相关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组织项目建设;做好文件、数据、图片资料和生产经营台账等基础材料的收集、积累和保存工作,为申请良种出圃补贴、配合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提供翔实资料;落实公示制度,三级基地要将蔗种出售给农民情况、农户种植情况(包括数量、种植地点等)进行公示。各级糖业和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的日常监管,加强对三级基地销售行为的管理,监督公示制度的落实,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对倒卖蔗种行为给予处罚。自治区对种苗出圃销售和补贴申领情况不定期组织开展检查抽查,加强对各级基地的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经自治区考评验收不合格的,将扣减补贴,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基地将从扶持对象中剔除,对骗取、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四)整合资金加大投入。 

各级相关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要围绕基地建设积极整合国土整治专项、水利专项、农业专项等相关项目资金,形成基地投入合力。积极推进项目建设机制和资金管理机制创新,积极引导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加大对甘蔗良种繁育推广体系建设的投入。

 

相关附件桂财农[2016]140号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