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南宁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促进南宁市商贸流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09〕7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4]2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成长性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是指根据《南宁市成长性中小商贸流通企业认定暂行办法》认定符合条件,纳入成长性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助保金贷款政策支持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成长性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简称助保贷),是指合作银行向经认定的成长性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发放,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资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助保贷”业务信贷资金仅用于生产经营周转,可办理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等信贷业务,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南宁市成长性中小商贸流通助保金池(以下简称“助保金池”),是基于“自愿缴费,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由企业按其在合作银行获得的流动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自愿缴纳的资金与财政配套资金共同组成,用于合作银行对企业发放助保金贷款的增信和风险补偿。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作银行是指和南宁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中心签订了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助保金贷款合作协议、向企业提供助保金贷款的银行。
第二章 助保金的管理
第六条 助保金管理机构
(一)南宁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助保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是助保金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市商务局分管领导担任主任,成员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中心、企业、在广西备案的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市企业信用协会理事代表组成。负责对企业资格、信用级别、融资项目、风险补偿进行审批。
(二)南宁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是南宁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助保金贷款运行管理的执行机构,负责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开设助保金专户、协调与合作银行对接、推荐企业等。
第七条 助保金池资金来源
(一)助保金池由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和财政配套资金组成。财政配套资金首次入池为人民币500万元。
(二)合作银行发放的“助保贷”贷款余额不超过助保金池资金的10倍。
第八条 企业缴纳助保金募集方式
(一)企业首次获得合作银行贷款,应按贷款金额2.5%的比例缴纳助保金;再次贷款的,企业按再贷款金额2.5%的比例缴纳助保金,企业应缴纳的助保金比例累计不低于5%;企业缴纳的助保金累计达到5%后,企业再贷款的,不再缴纳助保金。
(二)企业缴纳助保金的返还。当企业不再贷款时,其在原合作银行所缴纳的助保金,自贷款本息还清日起三个月后,可向南宁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中心申请返还,具体返还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返还企业助保金额=企业实际缴纳助保金-企业实际缴纳助保金/应返还日助保金池累计缴纳总额×截止应返还日助保金风险代偿总额。
第九条 助保金的使用范围
助保金(含助保金本金及其利息)的使用范围是:
(一)助保金本金:用于偿还助保金贷款债务本金、利息(含复利和罚息)及追偿费用。
(二)助保金利息:每年助保金本金利息按照收支两条线上交财政,可以预算开支服务中心管理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助保金贷款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社保金、住房公积金、日常办公费用、项目评审费、项目调研交通费。
第十条 助保金账户管理
南宁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中心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存放助保金和财政配套资金,该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封闭运行,采用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资金仅限于提供“助保贷”业务的担保及代偿。除经助保金评审委员会和合作银行共同确认为代偿外,该账户资金本金不得提取和支用。
第三章 贷款额度、 期限 、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十三条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贷款利率
原则上按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1.3倍执行。
第十六条 还款方式
可采用按季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或等额还款方式,具体以贷款合同为准。
第四章 助保金贷款对象、基本条件与担保方式
第十七条 贷款对象
(一)在南宁市县区(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中小商贸企业;
(二)经南宁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助保金评审委员会认定,缴纳助保金后办理“助保贷”业务的成长性中小商贸流通企业群体。
第十八条 借款人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为成长性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助保贷“目标客户库”名录客户;
(二)符合南宁市商贸流通产业发展战略和扶持政策,符合合作银行行业信贷政策;
(三)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南宁市信用信息系统的信用报告中显示企业及其股东、高管人员不存在未结清不良信贷纪录、已结清不良信贷纪录以及欠缴税、费等不良信用信息;
(四)企业在其他第三方征信渠道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客户同意办理“助保贷”满足其融资需求,愿意配合合作银行开展“助保贷”业务,应在合作银行开设一般结算账户;
(六)未参与高利贷以及非法集资行为,无购买期货等高风险经营行为,且其实际控制人及其股东、高管人员无涉黑、参与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七)例外情况由合作银行负责履行尽职调查。
第十九条 担保方式
除企业缴纳助保金和政府配套资金外,贷款企业须提供评估价值不低于贷款额度50%的、符合合作银行要求的抵(质)押或保证;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们的配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五章 助保金申请使用程序
第二十条 当中型借款企业的贷款逾期叁个月时、小型助保金借款企业的贷款逾期壹个月时,合作银行可启动申请代偿程序,合作银行通知服务中心后,用助保金先行代偿贷款本金和利息(含复利和罚息)。申请、审批程序是:
(一)合作银行致服务中心关于使用助保金代偿企业助保金贷款的函;
(二)南宁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助保金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当企业助保金不足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向服务中心提出使用财政配套资金的代偿申请,审批程序是:
(一)合作银行致服务中心关于使用政府配套资金代偿企业贷款的函;
(二)南宁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助保金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助保金的资金使用情况发布机制,服务中心每月定期向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合作银行通报使用情况。
第六章 贷款业务操作
第二十三条 签订助保金合作协议
合作银行、南宁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中心签订《“助保贷”双方业务合作协议》。
第二十四条 客户筛选
贷款客户主要从成长性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助保贷“目标客户库”名录并已进入助保金池中筛选,名录企业可由服务中心和合作银行各自推荐。
第二十五条 受理准入
合作银行经办机构受理客户的业务申请,客户申请材料包含借款人基本情况、《“助保贷”业务申请表》等。合作银行经办机构对企业的基本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基本准入条件,对符合准入条件的,要求企业按规定提交授信所需材料。
第二十六条 客户调查
合作银行经办机构和服务中心依据银行有关信贷业务要求,进行双人实地贷前调查,重点对申请人借款用途、还款资金来源,盈利能力和成长性以及第二还款来源等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七条 客户评价
合作银行经办机构评价授信人员组织信用评级、撰写调查评价报告,确定授信额度,组织授信业务申报材料。
第二十八条 贷款申报
贷款企业需纳入一般额度授信管理,额度项下业务支用使用《“助保贷”业务申请表》进行申报。
第二十九条 贷款审批
合作银行经办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合规性审查,进行授信业务审批。
第三十条 审查备案
合作银行根据审批结论,向服务中心提交《“助保贷”业务推荐函》及相关资料。服务中心审查同意后,出具《“助保贷”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合作银行经办机构通知企业按规定缴纳助保金。
第三十一条 贷款发放
企业贷款经南宁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助保金评审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合作银行经办机构应对全套贷款资料进行审核,确认贷款条件、合同条款已落实,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要素齐全、手续完备、抵(质)押登记手续已办妥,按照约定发放贷款。
第七章 助保金的退出机制
第三十二条 在财政配套资金增信终止前,未经政府同意,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助保金贷款合作机制不能终止。
第三十三条 根据助保金池“共担风险”原则,当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助保金贷款合作机制终止且池中所有贷款本息结清后,企业所缴纳助保金可扣减代偿损失后一次性退还贷款企业;财政配套资金按规定扣减代偿损失后一次性退还市财政。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助保金使用监督管理,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整体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五条 贷款企业如有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助保金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助保金、财政配套资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取消该企业贷款的资格,并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予以联合惩戒。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