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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26 14:40:38  

为认真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高检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进一步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西安市科技局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保障科技创新工作的总体要求

  1、充分认识科技创新在我市发展全局中的重要作用。创新驱动是促进发展的第一动力,是我市打造“丝路科创中心”和全力推进大西安建设的核心战略。要跳出城墙思维,坚持系统性思维,开明开放,创新创优,准确把握在我市“追赶超越”和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中的自身定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提升我市区域核心竞争力,为实现大西安的大发展提供更加充沛的动能支撑。

  2、准确把握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工作原则。坚持从发展大局出发,立足工作职能,综合运用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的手段,积极提供“一站式,全覆盖”服务保障措施,努力营造“支持创新探索、宽容创新失误、保护创新成果”的司法保障科技创新氛围,为科研单位和科技工作者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3、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树立平等保护、鼓励创新的司法观念,注重对各类诉讼主体的平等保护,注重法律政策的运用,注重规范文明行使检察权。坚持查办案件与规范自身司法行为并重,采取强制、侦查措施与维护正常科研秩序并重,打击犯罪与挽回减少科研损失并重,坚持严格公正廉洁与理性平和文明并重,保护科技创新主体积极性、创造性,努力营造法治化创新环境。

  4、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要充分考虑科技创新工作的体制、机制和行业特点,坚持区别对待,坚持审慎谦抑,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保护科研人员凭自己的聪明才智和创新成果获取的合法权益,确保实现打击犯罪与保护创新相统一,做到依法惩治犯罪者、支持创业者、挽救失足者、教育失误者,努力实现办案的最佳效果。

  二、建立鼓励机制,支持科技创新主体的创新探索

  5、鼓励创新改革。积极探索调结构、转方式的科技创新发展路径,鼓励高校院所创新改革,鼓励领导干部大胆决策,建立健全内部配套制度;鼓励科研人员以离岗创业、在岗兼职等方式开展成果转化,深化产学研协同创新,拓宽科技成果转化渠道。充分尊重高校院所在落实国家创新改革有关精神下的本单位制度安排;充分尊重科研人员包括担任领导岗位的科研人员,在创新创业、促进成果转化中获得的合法权益和合理利益;充分尊重高校院所依法依规实施的项目经费分配制度。 

  6、积极营造鼓励探索的司法氛围。认真研究科技创新融资、科研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科研成果转化收益中的新情况,充分考虑科技创新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保护科研人员凭自己的聪明才智和创新成果获取的合法收益,依法妥善处理涉及科创主体案件,对科技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对待。

  7、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对于身兼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特别是学术带头人,要区分其科研人员与公务人员的身份,特别是要区分科技创新活动与公务管理,正确把握科研人员以自身专业知识提供咨询等合法兼职获利的行为,与利用审批、管理等行政权力索贿受贿的界限;要区分科研人员合法的股份分红、知识产权收益、科技成果转化等合法收益分配与贪污受贿的界限;要区分科技创新探索失败、合理损耗与骗取科研立项、虚增科研经费投入的界限;要区分突破现有规章制度,按照科技创新需求使用科研经费与贪污、挪用、私分科研经费的界限;正确区分风险投资、创业等造成的正常亏损与失职渎职的界限。

  8、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查办涉及科技创新案件时,慎重选择办案时机,慎重决定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技术骨干、高层管理人员等重要岗位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确须采取拘留、逮捕等措施的,可为其提供一定条件进行科研攻关指导工作;慎重决定对涉案企业生产设备、财物、账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确须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为其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往来账户和关键设备资料;慎重决定对涉案企业流动资金和银行账户进行查封、扣押和冻结措施,对于不涉案的款物、账户,包括企业生产经营资料、涉案人员近亲属的合法财产等,一律不查封。防止因办案造成科研项目中断、停滞,或者因处置不当造成科研成果流失。

  三、建立容错机制,宽容科技创新主体的创新失误

  9、转变办案理念。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刑;对已过追溯时效的犯罪行为,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严格坚持罪刑法定,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疑罪从无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科技企业,特别是民营科技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坚持主客观相一致,避免客观归罪,不盲目翻旧账。对于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坚决予以纠正。对于认定罪与非罪争议较大的案件,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报告。

  10、坚持审慎谦抑。对于锐意创新探索,但出现决策失误、偏差,造成一定损失的行为,要区分情况慎重对待。对三种行为依法从宽,对两种行为不定罪。三个依法从宽:在科研项目实施中突破现有制度,但有利于实现创新预期成果的轻微犯罪;在完成重大科研创新任务中发生的过失犯罪;在科技创新活动中犯罪情节较轻的从犯。两种不定罪: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不作犯罪处理;对于科技创新中因决策失误、偏差造成一定损失,但没有徇私舞弊、中饱私囊,或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作犯罪处理。

  11、最大限度减少对科技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慎重发布涉及科技企业案件的新闻信息,对涉及知名科技企业或者上市公司的案件一般不对外报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顾及科技企业关切,促进长远发展。对于涉及科技企业和科技人员的举报,经查证失实的,应当按照检察机关举报工作规定,及时采取适当方式澄清事实,最大限度维护科技企业和科技人员的声誉。 

  四、建立保护机制,保障科技创新主体的创新成果

  12、树立平等保护观念。严格落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科技创新领域各种所有制组织和自然人的财产权,确保各类产权主体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平等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坚持全面保护原则,全面保护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种类型的财产权,切实维护科技创新领域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

  13、依法惩治妨害科技创新发展的各类刑事犯罪。严厉打击影响科技创新的金融犯罪,正确区分创新主体依法融资与利用金融创新平台犯罪的界限。严厉打击侵犯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假冒专利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加大对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强迫交易等侵犯创新人才合法权益的犯罪,依法保护创新人才正当权益。严厉打击以科技创新为名骗取、套取、挥霍国家科研项目投资,严重危害创新发展的经济犯罪。

  14、依法查办危害科技创新发展的职务犯罪。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审批、监管、执法、司法等职权妨害科技创新发展的职务犯罪。重点查办创新驱动中不作为、乱作为,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科研规律干预科研活动的渎职犯罪。严肃查办危害科技创新发展公平竞争环境的行贿犯罪,重点查办为谋取科研项目、技术融资、科技创新专项政策和资金扶持、市场准入的行贿犯罪。

  15、严格办案纪律。强化规范司法意识,严格规范司法行为。严禁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严禁以服务为名到发案单位吃拿卡要报,严禁使用涉案单位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办公设备,严禁乱拉赞助和乱摊派,严禁干预发案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干预科技企业合法自主经济行为。对于知法犯法、违法办案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通报一起,依法保护科创主体合法权益。

  16、推进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建立行政执法与司法优势互补、有效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强化对涉及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律监督,通过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确保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正确及时有效执行。

  17、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案件专业化办理机制。探索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办案机构或办案小组,培养选拔业务骨干从事涉及科技创新案件的办理工作。结合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审理制度改革,探索涉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会商合议办案制度。建立完善检察机关刑检、自侦、诉讼监督以及综合业务部门在服务科技创新中的协作互动、涉科技创新案件联动办理、信息共享与线索双向移送等一体化工作机制,增强工作合力。 

  18、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库。依托我市科技创新、知识产权研究机构及高校集中的优势,聘请技术研发、知识产权服务、知识产权司法、知识产权研究等领域的专家,逐步建立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库,建立健全专家证人、专家咨询、技术鉴定等案件办理机制,为办理相关案件提供智力支持。

  五、建立服务机制,提升服务科技创新的能力水平

  19、探索建立服务科技创新司法保护实践基地。以市检察院高新检察室为平台,通过设立检察工作站等形式,加大对高新区内企业及科技人员法律风险防范宣传力度,推动建立创新人才维权援助机制,探索建设服务科技创新司法保护实践基地,将司法服务延伸至创新最前沿,为企业科学管理、创业创新提供司法保障。

  20、积极开展科技创新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加强涉及科技创新案件的个案预防工作,以案例分析、检察建议等形式为相关单位提供岗位堵漏建制、人才科学管理等多方面的对策与建议。

  21、开展检察官进企业活动。结合查办各类妨害科技创新发展的职务犯罪,定期组织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走进科技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开展法律咨询及宣传活动,引导和帮助科技企业、科研单位依法经营、加强管理,提高法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22、积极拓展服务科技创新的工作渠道。以检察机关视频接访系统、12309举报网络平台等诉求表达渠道为重要抓手,打造“信、访、网、电”四位一体的诉求表达体系,为创新主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及时必要的法律服务。探索以知识产权权利人保护为重点的多元化救济渠道。

  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依托微博、微信、手机报、门户网站和新闻客户端“五位一体”的新媒体检察宣传矩阵,结合司法办案加强法制宣传,促进科创主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科技创新的意识。

  六、建立协调机制,形成保障科技创新的工作合力

  23、成立工作机构。为更好的推动工作,市检察院、市科技局联合成立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联络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联络工作办公室。

  联络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检察院检察长,市科技局局长任组长,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施文平、市科技局副局长高继平任副组长,市检察院、市科技局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联络工作办公室由市检察院侦查监督二处处长刁晓军任主任,市检察院侦查监督二处副处长吴芳、市科技局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副处长李建勋为副主任,联络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检察院侦查监督二处,主要负责处理专项工作日常事务,执行领导小组各项决定,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根据要求制定相关制度。

  24、建立联席会议及案件通报、咨询制度。市检察院与市科技局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交流工作信息,共同研究相关问题。

  检察机关在查办涉及科技企业、科研单位及人士的重大案件或者涉及知名科技企业案件时,应当及时通报科技局,并注意听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及科技、法律专家等意见,防止因办案时机和方式不当影响正常的科技创新工作。

  25、建立与科技创新主体的定期联系制度。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一次以上科技企业、科研单位代表座谈会或者走访活动,主动听取意见建议。及时了解科技创新最新政策、发展情况和问题,准确把握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的司法需求,在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地为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排忧解难。

  26、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及宣传工作。市检察院、市科技局共同组织力量定期开展专题调研,对影响我市科技创新发展的问题和障碍及时关注研判,对服务科技创新的重点和难点及时收集梳理,对促进科技创新的建议和意见及时研究部署。加强对侵犯科技创新和科技创新人才权益犯罪案件的前瞻性预判,共同提高对服务和保障科技创新发展法律政策的研究水平。

  共同开展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宣传有关保护和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使创新发展理念深入人心,营造重视和支持科技创新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