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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科技金融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2-04 10:34:3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落实科技部等国家八部委《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11〕540号)文件精神,加快我市科技与金融的结合,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困难,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扶持济南市初创期科技企业做大做强,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及产业化,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经市政府同意,设立济南市科技金融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市风险补偿金)。为确保市风险补偿金的高效安全运行和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风险补偿金主要来源于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至“十二五”末达到1亿元规模,拉动银行贷款规模达到10亿元以上。若发生风险损失,则在下一年的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列支补足。

第三条 市风险补偿金是政府信用保障资金,主要用于推动承担市风险补偿金业务的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对合作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所产生的本金损失承担有限补偿和代偿责任。

第四条 鼓励各县(市)、区出资加盟市风险补偿金,对加盟市风险补偿金的县(市)、区,给予优先贷款立项支持。

第五条 人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对承担风险补偿金业务的合作银行优先给予再贴现、再贷款政策支持。

第二章 组织框架

第六条 济南市科技金融工作实行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下设济南市科技金融工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济南市科技金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和济南市科技金融服务窗口(以下简称服务窗口)

(一)联席会议:为济南市科技金融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分管副市长任召集人,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金融办、人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市科技金融工作的重大事项,包括年度支持方向、资金筹备、资金使用和确定合作银行等。

(二)评审委员会: 由金融、技术专家及市有关部门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确定支持企业和贷款额度。

(三)办公室:由市科技局、山东济南生产力促进中心、相关银行的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指导科技服务大厅受理企业申请和组织对申报企业的初审考察等具体事务性工作。

(四)服务窗口:设在济南科技服务大厅。主要职责是,负责受理企业贷款申请,为企业提供相关业务咨询服务。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是市风险补偿金的主管部门,负责资金计划审批和使用监督。市审计局负责风险补偿金的审计监管。

第八条 市风险补偿金设立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九条 市风险补偿金的运行经费主要从市风险补偿金存款利息收益,上缴市财政返还部分中支出。

第十条 合作银行负责对企业贷款的监管,承担企业不良贷款的追偿责任,减少市风险补偿资金损失。

第四章 支持范围

第十一条 市风险补偿金支持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创新性和较高技术水平、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社会效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济南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具备可持续技术创新能力,拥有良好的管理团队,企业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比重不低于30%,企业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3%;

(三)已经完成产品研发,产品和服务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已经形成经营现金流或已取得有效的业务订单;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贷款资金用途明确、合法,具备到期偿还贷款的能力;

(五)财务制度健全,自愿接受银行信贷和结算监督,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重点支持处于科技成果产业化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我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五章 运作方式

第十三条 以山东济南生产力促进中心为主体开展相关工作。以竞争性谈判或招标方式确定合作银行,报经联席会议审定后,由山东济南生产力促进中心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向合作银行专用账户存入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作协议管理风险补偿金,提供不低于10倍风险补偿资金数额的贷款授信额度并承诺给予优惠的贷款利率。

第十四条 市风险补偿金使用遵循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发生信贷风险时,按照贷款协议规定的风险承担比例由风险补偿金和相关方共同代偿。信贷风险补偿最高额度以存入合作银行专户中风险补偿金余额为限。

每个企业享受风险补偿资金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特别优秀的项目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最长为1年。

第十五条 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在济南设立科技银行,优先支持其开展科技金融业务。

第十六条 引导担保机构开展联合担保,鼓励银行、企业及有关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不断拓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第十七条 开展贷款后补助业务。贷款期满并按期偿还全部贷款本息,且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可提出后补助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贷款贴息补助,具体细则另行规定。

第六章   贷款审批

第十八条 企业申请市风险补偿金贷款,向服务窗口提交申报书等相关材料,办公室与合作银行共同对企业进行考察审核,报经评审委员会审查后向合作银行推荐。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按银行贷款程序独立对贷款企业进行审核后,确定发放贷款企业、贷款额度和利率。签订贷款合同等相关协议并发放贷款。

第七章   追偿与核销

第二十条 办公室和合作银行建立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机制,共同做好市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工作。合作银行负责掌握企业经营及资金状况并对企业贷款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贷款企业应遵照合同规定,保证贷款使用符合要求,按期还贷付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利害关系人的个人信用将作为放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贷款企业因市场、技术等原因致使贷款本息无法及时足额归还的,由合作银行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追偿,实际发生的贷款本金损失根据风险补偿金合作协议的约定比例分别承担。

第二十三条 风险补偿金支付的贷款损失经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在市风险补偿资金中核销。

第二十四条 申请核销要递交以下资料:

(一)合作银行向联席会议提出核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代偿和追偿情况,形成的代偿损失情况等;

(二)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及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

(三)联席会议要求的补充资料。

第二十五条 市风险补偿金贷款企业若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或在日常管理中不按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企业经营状况报告等材料的,合作银行有权提前中止和追讨企业的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二十六条  发生代偿的企业3年内不能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造假和恶意到期不还款的企业,取消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合作银行根据有关规定记录其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利害关系人的不良信用并按合同通过法律程序追偿其欠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济南市科技金融工作联席会议人员组成名单

 

召集人:

济南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苏树伟

成 员: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局长   徐   群

济南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永华

济南市审计局副局长    唐 军

济南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范钦键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副主任    刘向群

如因工作分工调整,由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