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园区办、财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自治区园区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新园区办2017〔2017〕2号)的要求,现将《2017年度自治区园区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请各园区、财政局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园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财建〔2013〕32号)的规定,并参照《申报指南》规定的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认真开展园区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
一、请获得2016年园区专项资金的园区上报2016年园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评价报告要真实反映园区专项资金到位情况、使用情况、效益情况、县(区)配套资金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二、每个项目申报文本请单独装订成册(A4纸、简装、不另加封皮),项目申报材料中的资料复印件字迹需清晰可见。
请于2017年4月17日前(逾期不予受理),各园区、财政局以正式文件联合行文上报,申报材料一式四份,电子文档一份,报市经信委园区办,所需表格可在自治区经信委网站下载。
附件:1、关于印发2017年度自治区园区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联系人:方媛 联系电话:0991-2323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