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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乌鲁木齐市中小微企业发展扶持引导基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2-05 09:35:55  

为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乌鲁木齐市中小微企业发展扶持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现就做好2017年我市中小微企业发展扶持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项目;

  (二)中小微企业服务机构奖励项目;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奖励项目;

  二、支持方式和申报条件

  (一)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项目

  1.支持方式:仅采用项目贷款贴息补助方式支持。

  2.申报条件: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规定的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项目总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且于近2年已建成并投产的项目,项目建设期以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未注明建设期,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项目应当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产品生产手续齐全。

  (二)中小微企业服务机构奖励项目

  1.支持方式:对中小微型企业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给予奖励补助。

  2.申报条件:具有一定创业服务基础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开展的各类服务予以奖励支持。对建设、培育、创办中小微企业孵化园、创业基地,建立合理、有效、低租费用的中小微企业孵化机制的创业园区及社会投资机构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对针对中小微企业实际需求展开管理咨询、人才培养、技术创新等服务的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对中小企业共性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奖励项目

  1.支持方式:对担保机构2016年发生的、单笔担保额800万元(含)以下的担保业务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2.申报条件: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注册地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担保业务一年以上,且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备案的;2016年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贷款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的60%以上;2016年贷款担保的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代偿损失率低于10%。

  三、项目申报

  (一)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请申报项目的企业将申报资料报送至注册地所在区(县)经发委。申报材料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真实有效。另外,各申报企业提供的年度审计报告中,无防伪条码的视为无效审计报告。

  (二)各区(县)经发委按照本通知及《管理办法》的要求积极组织项目申报,并于2017年2月10日前将申请报告、汇总表附件1(一式两份)和项目资料(一式两份)报市经信委;未在规定时限内上报的不予受理。

  (三)各类项目申报材料要求见相应附件。申报材料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真实有效。各区(县)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审核意见且有明确的支持理由,否则不予受理。

  (四)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本通知可登陆乌鲁木齐市经信委网站(www.wlmqec.gov.cn)查询。

  附件:1、乌鲁木齐市中小微企业发展扶持引导基金项目汇总表(含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项目、中小微企业服务机构奖励项目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奖励项目)

  2、乌鲁木齐市中小微企业发展扶持引导基金申报资料要求

  3、乌鲁木齐市中小微企业发展扶持引导基金申请表(表1-8)

  4、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要求

  (联系人:市经信委企业处张娜娜  电话:2825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