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经发委、财政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经发委、财政局,各区(县)经发委、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中小企业类固定资产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新经信企业〔2016〕197号)要求,请积极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申报工作。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
一、请各区(县)经发委、财政局严格按照文件要求中规定的支持方向和申报条件筛选项目,认真审核资料,在上报的申请报告中要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审核意见。
二、针对“中小企业固定资产类专项资金项目”,小微企业建设项目数量不得少于申报数量的50%。
三、对企业项目申报及相关资料的补充规定如下:
1.除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对项目申报材料所规定的要求外,均要求提供项目已投入资金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并且不能以专项资金的审计报告代替原始凭证。
2.各申报企业提供的年度审计报告中,无防伪条码的视为无效审计报告。
3.2015年已获得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不得参与此次项目申报。
4.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请拟申报项目的企业将申报资料报送至注册地所在区(县)的经发委。对不经区(县)经发委推荐的企业,不予受理。
四、请各区(县)经发委、财政局于2016年5月10日前将申请报告和项目申报资料报乌鲁木齐市经信委企业处(项目申报资料一式九份),相关文件和表格请在自治区经信委网站(http://www.xjeic.gov.cn/)下载。超过规定申报时限的,一律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