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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2-06 09:02:5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吉财农〔2017〕309号)、《长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府发〔2013〕9号)、《关于全面推进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长发〔2016〕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脱贫攻坚工作的意见》(长办发〔2016〕67号)及《财政支持全面推进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长财农〔2016〕36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由市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关于进一步加强脱贫攻坚工作的意见》(长办发〔2016〕67号)等文件确定的脱贫措施及其他符合我市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的相关项目,指在改善我市农村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

对于中央、省级扶贫专项资金及其他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收入、基金中安排的扶贫资金,按其相应的管理办法及规定使用。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专项下达,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扶贫对象及市直部门(单位)包保村的帮扶项目。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精准扶持。在精准识别扶贫对象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扶贫项目设计,确保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精确用于扶贫对象,切实做到帮助扶贫对象改善生活状态,增加可持续性收入,按期彻底脱贫。

第五条 突出重点。突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重点,充分发挥资金对贫困村经济及产业的引导作用,增强产业的“造血”能力和资金的放大效应。

第六条 权责匹配。强化市、县(市、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资金使用和监管中的责任。谁负责审批(提出)具体项目,谁就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具体程序和最终结果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 公开透明。坚持公平公正,强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信息公开,发挥扶贫对象的主体作用,引导村基层组织和扶贫对象自主参与资金使用管理,进一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履行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按照市扶贫办及市直各部门提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建议和计划(资金分配因素),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的进行合规性审查、下达资金等职责;组织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政监督检查。

(二)市扶贫办负责对市直部门(单位)报送扶贫措施及扶贫项目进行筛选、分类、汇总;会同市财政局按照确定的资金分配原则,提出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建议和计划(资金分配因素);协助市直部门(单位)及包保村当地各级政府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会同市直部门(单位)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引导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三)市直部门(单位)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对脱贫措施项目进行评估论证、立项审查、落实资金、项目实施、监督等职责,并对提交的扶贫项目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精准性进行审核(负责),会同市直部门(单位)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引导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四)县(市、区)财政、扶贫办等相关部门要在项目选取,资金使用,评审、招标、项目实施、检查、验收等各环节,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严格把关,确保财政扶贫项目效益达到预期目标。

 

                第四章 资金使用方式和范围

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其中,因素法分配的主要依据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贫困状况主要考虑各地贫困人口规模和比例、贫困深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等反映贫困的客观指标。政策任务主要考虑国家、省、市脱贫攻坚政策、年度脱贫攻坚任务等工作任务。脱贫成效主要考虑脱贫攻坚成效考核结果、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等。项目法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贷款贴息进行补贴等办法,优先支持脱贫工作基础好的乡镇(村)和减贫脱贫效果好的项目及由市扶贫办综合考虑脱贫难度、贫困人口数量、贫困村人均财力、农民人均纯收入等各项贫困因素后确定的贫困村。

第十条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脱贫攻坚工作的意见》(长办发〔2016〕6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扶贫开发工作实际,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脱贫产业培育。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村特色优势产业,支持贫困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设施农业;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农业实用技术等。

(二)多种形式支撑。围绕帮助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对包保村的产业投入,建立和支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对贷款实行贴息、风险补偿制度。

(三)基础设施建设。围绕改善严重影响贫困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支持村组道路、农村安全饮水、危旧房改造,小型公益性设施建设等。

(四)能力素质提升。围绕提高扶贫对象就业能力和生产能力,支持贫困户家庭劳动力参加学历、技能等职业教育;支持贫困群众接受实用技术和劳务技能培训。

(五)公共服务保障。围绕扶贫对象开展文化、卫生、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和公共设施建设。

(六)其他与扶贫对象脱贫相关的项目。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单位(部门)的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十三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五章 预算编制与执行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编制审批流程 :

(一) 每年8月份启动下一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编制工作;

(二)市扶贫办会同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有关部门,按照各县(市)、区(开发区)贫困村项目情况及贫困人口的实际状态和需求情况,进行初步测算,提出额度分配,项目建设计划和指导意见等报送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结合年度扶贫工作计划,对市扶贫办报送的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汇总,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需求和财力情况,提出预算安排意见,报请市政府审定后,编入市级总预算;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执行

预算执行时,市财政局根据脱贫攻坚资金需求及工作推进情况,对市扶贫办、市直部门(单位)或各县(市)、区(开发区)报送的资金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核,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并按相关程序下达,必要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财政年度(24个月),当年未竣工或未实施完毕的项目结余资金可转入下一年度在同一项内继续使用,结转两年及以上仍未使用完毕的,收回市级财政统筹使用。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内容,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考核评价制度。绩效考核评价形式和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重要依据。绩效考核纳入《市直部门(单位)包保帮扶贫困村工作成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具体细则要结合资金使用、脱贫进度和效果等因素,由市扶贫办另行制定。

 

第七章 资金监管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市直部门(单位)及贫困村当地各级政府是监管主体,监管实行分级负责制,要配合各级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在各类专项审计和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情节较轻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在给予通报的同时,视情节轻重,在1-3年内不安排相关资金。

第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引导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由省、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按现行标准识别认定的贫困人口。

第二十一条 按市委、市政府要求,对于已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后继续实施或为避免脱贫人口返贫的相关政策所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仍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财政局、市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