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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吉林省全程机械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实施方案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2-06 09:14:03  

  一、指导思想、建设原则及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核心,以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全省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为目标,强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提升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构建符合我省实际的现代农业发展新模式。
  (二)建设原则
  1.坚持统筹规划布局。紧密结合种植结构调整,围绕主要粮食作物产区合理布局,扶持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全省30个粮食主产县及非粮食主产县的粮食主产乡(镇、街道)(2004年税费改革撤乡并镇前的乡镇区划)“一乡一个”的规划布局开展项目建设,项目单位注册地点与经营地点在同一乡镇区域,项目建设在同一乡镇内不重复实施。统筹规划建立全省全程机械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项目库,项目建设实施单位原则上在项目库内产生。
  2.坚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基础。在粮食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中选择建设对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生产发展需要自愿建设,政府进行政策性引导和资金扶持。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组织管理优势,引导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农机化生产和耕地、劳动、技术和资金等要素合作,依法领办创办机械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实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全程机械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3.坚持土地规模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要与土地经营规模化程度相协调,具备相应的土地经营规模,经营土地相对集中,重点鼓励整村整乡推进。
  4.坚持高标准配置农机装备。农机装备以配备大型先进农业机械为主,既要符合发展现代农业和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要求,又要体现配置合理和效益最大化。
  5.坚持多元化资金投入。采取中央财政补贴、省级财政补助、地方投入、信贷支持、融资租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筹及社会资本投入等多元化资金形式建设。农机装备购置纳入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范围,按照购机补贴操作程序及规定执行。
  (三)建设目标。
  在全省计划扶持建设全程机械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100个,基本实现全程机械化作业、规模化生产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
  二、建设内容及资金
  (一)建设内容
  1.农机装备建设。重点配备先进大型拖拉机、深松整地机械、免耕播种机、水田栽插机械、植保机械、玉米水稻收获机械、秸秆处理机械、粮食烘干设备处理机械等纳入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并达到不低于《2017年吉林省全程机械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机具配置表》(附件1)的机具装备配置要求。在具体实施上,对旱田选配玉米籽粒直脱联合收获机、烘干机及水田选配烘干机的,可以对照《2017年吉林省全程机械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机具配置表》按照“缺啥补啥”的原则,进行机具装备建设,并给予优先扶持;对旱田没有选配玉米籽粒直脱联合收获机、烘干机及水田没有选配烘干机的,要按照《2017年吉林省全程机械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机具配置表》购置机具。
  2.机具库棚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可扩建、新建。
  (二)建设资金
  1.农机装备建设资金。总体上按照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省级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筹资金3∶3∶4的投入比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筹资金的银行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用,符合省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项资金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应补贴。
  2.机具库棚建设资金。采取自筹资金和省级资金定额补助的办法,先建后补。
  三、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申报单位要符合以下条件
  1.经营耕地面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耕地(包括代耕代种、联耕联种、土地托管和土地流转等)旱田面积应在1500亩以上,水田面积应在1200亩以上。
  2.库棚建设面积。拟新建、扩建机具库棚总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
  3.管理规范。有健全的组织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组织运行机制。
  4.运行良好。经营状态良好,经营管理规范,经营关系相对稳定。
  5.能够发挥示范作用。新型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完成后,能够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成为当地发展全程机械化生产的先进典型。
  (二)项目单位在申报时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土地经营合同。提供经营或流转土地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包、租赁等土地流转合同及明细表。土地经营或流转合同及明细表必须有面积、土地承包人签字。
  2.身份证明。农民合作社、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家庭农场需提供经营执照(资质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自筹资金)证明。种粮大户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银行(自筹资金)证明。
  3.建设用地证明。库棚用地有效证明,达到机具入库要求。
  四、申报程序
  (一)自主申报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主申报,填写《2017年吉林省全程机械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项目申报表》(附件2),签订《XX县(市、区)全程机械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项目协议书》(附件3),经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推荐,分别报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县级农机、财政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进行联合审核,对审核合格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在项目建设单位所在乡(镇、街道)公示7天。
  (二)审定上报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审核合格、公示无异议,经县人民政府进行审核确认并排出实施先后顺序后,于2017年1月20日前,由县级农机、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分别上报省农委、财政厅。
  (三)核定下达
  省农委、财政厅根据建设布局、建设资金及县(市、区)排序等情况确定各县(市、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单位。
  五、补助标准
  (一)机具补助标准
  1.旱田经营耕地面积1500亩-5000亩的,享受补贴的农装备投资不超过250万元;经营耕地面积5000亩以上的,享受补贴的农机装备投资不超过450万元。
  2.水田经营耕地面积1200亩-4500亩的,享受补贴的农机装备投资不超过250万元;经营耕地面积4500亩以上的,享受补贴的农机装备投资不超过450万元。
  3.购置机具在享受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基础上,对免耕播种机、籽粒直脱联合收获机、自走式喷杆喷雾机、烘干机、秸秆捡拾处理机械,用省级资金按照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数额给予1∶1.5累加补贴;其它机具按照1∶1累加补贴;单机最高补贴不超过80%。
  (二)库棚补助标准
  1.旱田作业机具库棚。
  新建库棚采用砖混结构的,最高补助50万元;采用钢架结构的,最高补助35万元。扩建库棚采用砖混结构的,扩建部分每平方米补助500元,最高补助50万元;采用钢架结构的,扩建部分每平方米补助350元,最高补助35万元。
  2.水田作业机具库棚
  新建库棚采用砖混结构的,最高补助45万元;采用钢架结构的,最高补助30万元。
  扩建库棚采用砖混结构的,扩建部分每平方米补助450元,最高补助45万元;采用钢架结构的,扩建部分每平方米补助300元,最高补助30万元。
  六、检查验收及补助资金兑付
  (一)项目检查验收
  由县级农机、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对项目单位进行验收,于2017年8月30日前完成检查验收并确定验收合格的2017年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省农委、省财政厅。具体检查验收标准及要求见《2017年吉林省全程机械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项目检查验收办法》(附件4)。
  (二)补助资金兑付
  1.机具库棚建设和农机装备建设补助资金,按资金来源渠道、使用用途和建设要求,分两期兑付。
  第一期:使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兑付机具购置补贴资金。
  第二期:使用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兑付机具库棚建设和省级购机补助资金。
  对于检查验收不符合建设要求的,取消第二期省级专项补助资金。
  2.根据全年补助资金额度,对检查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给予补助,其余验收合格单位在2018年给予补助。
  七、保障措施
  (一)建立领导机构。省成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农委和省财政厅主要领导担任,成员为省农委、省财政厅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各地也要成立由农机、财政部门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强化组织领导。
  (二)明确职责任务。省农委负责规划布局、综合协调、项目核定、项目建设方案拟定,农机装备和技术培训的组织指导。省财政厅负责及时拨付资金、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市(州)指导本辖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工作,督促各项任务落实。县(市、区)对本辖区项目建设负全责,负责组织项目申报、项目审核核定,监督落实场库棚、项目检查验收和项目建设资金兑付结算。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建设任务。
  (三)强化管理服务。县级农机部门、财政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全程管理,重点对项目建设单位的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单位生产经营情况、项目验收结算和机具使用维护保养等管理服务,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运营,真正发挥作用。县级农机和财政部门要按照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的《XX县(市、区)全程机械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项目协议书》相关事项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保障机具装备建设和机具库棚建设发挥作用。